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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2辑:探索司法公正与效率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就其发挥审判职能,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而言,努力实践和发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最切实际的目标就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公正与效率”体现的正是这一最高标准的精神内涵。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2辑:探索司法公正与效率

王振清[1]1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这既是对以往司法工作的科学总结,又是对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任务和目标的高度概括,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今天,我们重读董必武同志法学论述,结合其论述作一番深入思考,更加深切地感到董必武法学思想不仅有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更有解决当今问题的现实意义。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需要结合学习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思想,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认识其本质内涵。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就其发挥审判职能,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而言,努力实践和发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最切实际的目标就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换句话说,如何在我们的各项审判工作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呢?董必武同志指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2]“依法办事,如果思想不对头,可能导向教条主义,也可能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3]“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4]“审判程序的规定是要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调节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判决正确而同时又尽可能地迅速。”[5]“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6]“审判工作质量不高,有好几方面的原因,政治方面、思想方面和业务方面,主要应该从政治和思想方面来解决。当然这并不否认业务的重要性,但是业务再好,政治思想跟不上,业务也是提不高的。”[7]董必武同志的上述法学思想蕴涵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深刻精神内涵,对我们今天实践和发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必须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提高人民法官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种政治要求、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来深刻认识。广大法官不仅要深刻认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极端重要性,还要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积极实践者。在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有全局观念、有远大眼光、有博大胸怀、有深刻见地的人民法官。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的法律集中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完全符合于人民的利益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的,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8]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无论是依法打击犯罪,还是依法调节各种民事、经济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实体裁判不公,审判程序不严,司法效率低下,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赢得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尊重,就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动摇和削弱人民群众对法律乃至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公正和效率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要切实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在审判活动中要强化国家司法观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在诉讼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的机会。要真正体现法官居中裁判即保持中立地位的司法理念。同时,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做到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体现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

人民法院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对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关系;二是切忌将“群众满意”的标准绝对化、教条化。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拥有政权就意味着掌握最大的利益,并拥有利益的支配权。这就是说,任何执政者,使用好权力,富国利民,威力无穷;用得不好,祸国殃民,毁掉自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我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的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9]“我们的领导机关也要对人民负责,把对领导机关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看,无异把领导机关所决定的政策看作与人民本身的利益相违背的。如果我们认识我们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政策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那么,对人民负责就是对领导机关负责,对领导机关负责也就是对人民负责。”[10]“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11]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什么时候都是我们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因此,是否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公正与效率”体现的正是这一最高标准的精神内涵。但是,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切忌将“群众满意”的标准绝对化、教条化,将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是否满意的标准狭隘地理解为某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是否满意的标准。董必武说:“当事人被判了刑,他能满意吗?民事案件也有是非之分,哪能都满意?对别人提的意见要分析,意见有不正确的,不能都采纳,对提意见的人来说也就不能都满意。”[12]“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当然这绝不是摆官架子,不是别人一来就板起面孔,只是为了把社会生活放到一定的秩序上去,就是在人民内部也应当遵守一定的秩序。至于说要取得意见一致,首先是法院内部的意见一致,其他机关的意见仅仅是一种意见。就是法院判决的意见,也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必要意见完全一致后才判决。”[13]“要知道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要使群众信服。”[14]法官只要在具体案件中保持中立地位,保持与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距离,保持对案件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具有不畏权势的骨气、不怕打击报复的勇气、拒腐防变的正气,一切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格执法。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坚持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就能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强化为人民服务意识就是要通过及时、公正地审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来体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通过坚持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原则,采取便民措施,开展司法救助,弘扬司法文明,来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改进审判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增强责任意识,来体现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惟有如此,才能把“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世纪主题落到实处,才能主动和准确地把握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才能真正提高。

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我们为实现现代化而奋斗,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发展,形成发达的生产力。董必武说:“现在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的发展生产力。”[15]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是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人民法院通过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依法惩治各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通过依法审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紧紧把握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和要求,通过审判活动,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必须把握“四个坚持”:

(一)坚持以改革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不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这是确保实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根本出路。

实践证明,无论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它们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障碍,就要调整和变革。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止境,改革也没有止境。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要进步和发展,必须坚持走改革之路。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只有不断地改革,才能使人民法院从封闭的格局中走出来,从一些僵化的观念中走出来,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公正、更高效、更文明、更民主,逐渐步入一个崭新的天地。也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各种问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做到审判组织、审判方式、执行体制、法官管理以及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完全适应新世纪对人民法院的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各项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质量能在以往的基础上,在“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实现一次“跃进”。董必武指出:“司法工作的跃进是什么标准?这就要看我们的审判工作是不是更加便利于老百姓,是不是更加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不是更加对建设社会主义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当然,最要紧的是提高审判质量。”[16]“跃进不是提的口号热闹就好,要实际干。法院也有些具体的可以跃进的项目,如不要积案,多少时间结案等等,但最要紧的是质量。”[17]

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是推进人民法院改革,提高办案质量的前提。“主观主义有两种: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经验主义应该与经验区别开来,经验有成功的,有失败的,有好的,也有坏的。我们巩固好的经验,去掉坏的经验,这样就不是经验主义。有法可依,就是防止教条主义;无法可依,则要防止经验主义。”[18]重视和善于总结我们的工作经验,历来是我们党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方法。“做了工作,如果不回头看一下,接受过去的经验教训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那就一定会陷入经验主义的泥坑。”“我们党的一切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从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都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19]

人民法院总结经验的调研工作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指导下,坚持正确的方向,即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展开。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从确立选题到实现调研成果转化,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最高标准,针对“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所要解决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精干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对策建议,为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发展,提供充分有力的服务和理论保证。努力以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

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应当运用正确的方法。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要取得有重要价值的调研成果,仅有良好的愿望和一般化地占有资料,那是不够的,还必须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首先“要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纵然是很复杂的问题,经过正确的分析,也总会分清敌我与是非关系的”。[20]同时要积极依靠全体法官来总结经验。“经验是大家创造的,总结经验也是大家的事,要动员广大政法工作干部来做,切忌由少数人坐在屋里想,闭门造车;即令造出来,也必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我们总结经验讲究实事求是,从你们那里的实际情况出来,有什么经验就总结什么经验。你做什么工作就总结什么工作的经验。你在工作中怎么做的,就照实把它总结出来。”[21]这样取得的调研成果就是“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有利于政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利于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有利于对敌斗争、便利人民的经验”,[22]就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就是丰富多彩的而不是枯燥乏味的,就能够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二)坚持加强法院队伍的建设,培养高素质法官

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人才是事业之本,人才是第一资源。事业兴旺,关键在人;继往开来,关键还在人。“法是人搞的,没有什么神秘,但法是科学。为什么法律规定二十三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当审判员,其他干部并没有这样的年龄限制呢?就是由于审判员,要懂得些法学知识,还要懂得人情事理。作审判工作,只懂得法,不懂人情事理,法学博士也不一定能搞好审判工作。”[23]作为法院而言,公正高效的裁判,源于高素质的法官。培养高素质司法人才,特别是专家型和复合型法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将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审判任务将更加艰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改革的日益深化,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社会、政治和经济、文化生活的范围更加宽泛,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新技术、新领域的不断出现和扩大,使审判工作的难度也随之大大增加。面对这些客观情势,如果我们的法院没有一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高素质人才,特别是专家型和复合型法官队伍做保障,就很难担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公正司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要在培养法院高素质人才方面有新的突破,必须首先破除种种思想障碍,解放思想,观念创新,强化识才、用才、爱才和聚才的人才意识。识才的慧眼来自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崇高责任感,来自好的选人作风,来自全面、辩证、与时俱进的人才观,来自民主、科学的用人机制。要识才,就必须注重在审判等各项工作的实践中考察,一定要看工作实绩,既要看学历,更要看实际工作能力;要用才,就要不拘一格选拔和任用优秀人才,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错误观念;要爱才,就必须放手大胆让优秀人才在审判等各项工作的实践中去磨炼,施展自己的才华;要聚才,就要想方设法防止人才被埋没和流失,努力在法院营造一个符合人才成长的环境,用政策和制度吸引人、留住人。

育人是用人的基础,培养是选拔的前提。“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对于干部培养的事情,如果现在不考虑到将来工作发展的需要,等到事情临头再筹办,是会赶不及的。”[24]在对待高素质人才问题上,一定要强化“重在培养”的意识,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运用适当的方法,提高对其培养的效果,要敢于给他们压担子,通过实际工作和艰苦、复杂的环境,使他们锻炼毅力,丰富阅历、增长才干,磨砺作风,担当重任。做到在形象上自重,在思想上自省,在纪律上自警,在工作上自励。真正把廉洁自律、公正司法作为人生的价值追求。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道德高尚、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才能出色地完成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审判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导效率、竞争,崇尚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权钱交易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的中心任务,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弱政法工作,相反地,而是要更加加强政法工作。”[25]“如果说,我国国民经济之所以能在过去短短数年内获得惊人的恢复与发展,是有赖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之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保障;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肯定:随着我国人民民主制度循着宪政道路发展愈趋完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胜利无疑地将愈大而愈迅速。反过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增长的胜利,必将大大地加强和巩固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我国一切政治法律工作者必须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从而自觉地积极地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否则,必犯历史性错误。”[26]“某些干部不了解政治法律工作和经济建设的正确关系,他们忽略政治法律工作对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决定作用,错误地认为国家只搞经济建设就行了,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重视经济建设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没有政治法律工作的加强和发展,就不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建设,保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27]

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党中央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经济秩序的好坏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社会经济管理水平和法治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良好势头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

在审判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案件中,要提高质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就要注意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防止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或者简单地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决不能放纵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分子。要寻求适当的时机,选择那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公开宣判,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和曝光,既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震慑违法分子,又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经营者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任何以“维护”本地局部利益为借口干扰审判工作,影响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坚决抵制。

(四)坚持将保障和促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给经济社会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广泛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加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开放将进入新的阶段。今天,产业竞争正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创新能力的竞争。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将保障和促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特别应当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依法保护我国公民及法人通过努力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获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加速实现我国科技发展从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的转变,促进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营造起朝气蓬勃、锐意进取、人才辈出的创新氛围。切实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我国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可以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持,两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不可偏废。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还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培养群众的守法意识,无疑是提高公民道德、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条有效途径。“群众的政治觉悟高,是进行法律教育的有利条件。但是法律有它自己特定的范畴,因此,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28]“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29]“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一件颇为艰巨的任务,但这个任务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的。”[30](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审判活动,激浊扬清,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弘扬健康、科学、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文化,保护悠久历史创造的辉煌文化遗产;通过公正裁判,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褒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树立鲜明的是非善恶标准,建立社会诚信价值体系,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通过庭审活动,进行最直观、最生动的法制教育,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通过法院改革,不断创造,不断丰富以公正、公平、高效、廉洁、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文化,努力传播民主、法治思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注释】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352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7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6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417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8页。

[1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页。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6页。

[2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425页。

[2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页。

[2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9页。

[2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2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2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2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2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2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3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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