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魁[1]1
无产阶级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新时期发展的一个根本课题,解决得好,社会主义事业就繁荣昌盛,并能最终超越资本主义;解决得不好,社会主义的大厦就面临倾覆的危险。对于这样一个重大课题,我国第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董必武,就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党在实现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都进行过有建树的探索与研究。今天,当我们在全面推进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中,学习、研究和借鉴董必武在这一方面的法学思想,是十分有益的。
一、无产阶级执政党在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
就“法治”国家而言,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阶级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建立了资产阶级领导的法治国家,它是和封建帝王专制相对立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资产阶级建立的法治国家是人类文明史上进步的一个阶梯。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领域创造的业绩,至今还在世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三权分立”的法治国家,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历史的发展是没有顶峰的。由于资产阶级的掠夺本性,使资产阶级领导的法治国家对外呈现出霸权主义,对内则造成两极分化等难以克服的诸多社会问题,从而成为世界发展的桎梏。马克思主义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中,对法的阶级本质进行了科学的揭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能力。世界是在不平衡中发展的,发展具有跳跃性。马克思主义诞生后,掌握了自己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在反抗资产阶级的统治中,登上了政治舞台,并相应地建立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在如何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政权方面,列宁曾强调指出,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无产阶级政党,如果拒绝用法律来指明道路,那就不配称作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会成为无产阶级的叛徒。列宁的预言言中了前苏联共产党后来的发展悲剧。新中国建立前后,董必武遵循马克思关于对法的本质的理论,沿着列宁前进的足迹,积极引导我们党,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务必使新政权建立在无产阶级法律指明的正确道路之上。董必武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们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还指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由此看来,董必武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中法的阶级性质和司法工作者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关于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董必武同志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组织要领导国家机关工作,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显然,法律的阶级本质,决定了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党处于核心的领导地位。由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本质不同,世界观、价值观不同,因而将国家及其世界推向的发展目标,就表现出了根本的差异。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忽视了法的阶级本性,忽视了党的领导地位,就容易出现“右”的错误。
从世界的范围看问题,执政党是国家的向导,国家发展状况取决于执政党的思想路线、政治纲领和组织与领导体制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正确性。中国共产党在这些方面远远超越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这是我们党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动者和领导者的内在力量。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这是其先进性的集中体现;我们党有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是其科学性的内涵;党是全国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代表,这是其正确性的坚实基础。我们党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正确性,决定了党有智慧、有力量领导全国人民,建立起完全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必照搬资本主义的模式。历史的经验证明,照搬或模仿,向来不能成功,革命是如此,建设也是如此,这就是无产阶级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走西方“三权分立”老路的内在原因。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对于世界人民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资产阶级建立的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均采取兼容并蓄、批判和借鉴的态度,再加上自己的改革和创新,无产阶级执政党就能开拓出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途径。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最终超越资本主义,建立起无产阶级的法治文明,就必然能够成为现实。
二、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途径
在革命时期,列宁曾讲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只有人民取得政权,才能从根本上掌握自己的命运。人民取得政权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根本问题应当是法治问题。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生产力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历史阶段不同了,党的领导从方式、内容到范围都有根本性的转变。不认识这一点,就容易犯“左”的错误。“文革”十年内乱践踏宪法的例子,就是“左”的错误恶性发展的结果。从法治的角度看问题,“文革”的错误就是几千年封建专制的思想余毒在党内的反应。
首先,从领导方式上,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领导基本上是直接的,而在建设时期,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则是间接的。董必武指出:“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的工作,使政权机关接受党的政策来实现领导”;“这就是说,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它并不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党、政府、司法机关的职能、性质、范围都存有区别,因而都存在着相对的独立性。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直接领导的范围是党内;政府是全社会的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部门则依据法律,对社会行使权力。因此,党领导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尔后,政府和司法部门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法治是反对腐败的最为有效的武器。从现实的角度看问题,有些党政干部之所以堕落为腐败分子,这和他们“以言代法”,滥用职权是密不可分的。“以言代党”,以“党”代法是和党的依法治国的根本方针背道而驰的。
其次,从领导内容上讲,所谓加强党的领导,根本上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人民取得政权并稳定之后,董必武在1954年5月《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一文中,曾批评党内不能与时俱进及时做好立法的错误倾向。他说:“人民取得权力以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这本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有的我们不知道这样做。……结果到现在两个基本的刑事法规还在起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现在还谈不到。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用法律表现出来的东西,还没有用法律表现出来。”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国家进步的向导,因而成为国家立法工作的总设计师。党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即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意志,代表国家前进方向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第三,从领导范围上讲,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施领导。董必武指出:“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党领导人民取得了政权,党又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因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这是无产阶级民主政治和封建帝王专制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和实施领导,这是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我们党在总结“文革”十年内乱的基础上,发展了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制约和消灭特权,乃是减少和根除党政干部腐败根源的重要举措。(www.xing528.com)
三、党的组织和领导制度的建设要走党规党法的路子
前面已经提到,党是国家前进的向导。执政党在思想路线、政治纲领和组织与领导体制的先进性,是国家发展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无论在革命年代和当今的改革、开放和建设时期,在思想路线、政治纲领方面较之资产阶级执政党,其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我国革命之所以成功和建设上取得世人瞩目成就的内因。但是,我们党也走过挫折的路,特别是执政后“文革”十年,党在组织与领导机制上的缺陷就表现得非常明显。比如,民主集中制历来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但为什么没有能够防止“文革”的发生?其原因就是党在组织与领导制度上不完善。对此,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已作了科学的回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这方面的建设已取得长足的进步,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等党的基本法规的制定,使我们党再出现类同“文革”那样全局性的错误,是不可能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当前,人民群众较为敏感的或意见比较大的,是某些党员领导干部腐败,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腐败的问题,而且有些腐败现象到了惊人的程度,给党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这说明党的自身制度的建设仍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总的看来,带有法规性的硬机制不够。执政党的先进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为此,党在组织与领导制度上,应当实行类同法律程序一样,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及有关决策制度、干部选用制度、办事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等方面,都应有明确的党规党法可供遵循,任何党员干部自觉或不自觉地违犯了,就必然有相应的机制来制约。党的自身制度的法规建设是政权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全国人民学习的楷模,搞得更进步、更科学,就能更加卓有成效地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四、党领导和教育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示范力量
截至建党80周年,我们党有6400多万党员。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我们党的党员人数在世界上相当于一个中等大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建国之后,每两次党的代表大会之间,党员人数增加的绝对值平均约在680余万人,这是党的兴旺发达的标志,更是党的力量所在。我们党具有如此强大的力量,党领导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有无比的号召力,从而带领全国人民顺利地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马克思说过,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一切剥削阶级传统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专制的文化余毒,至今在群众乃至党员干部中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诸如崇拜特权,忽视法制的观念,源远流长,因此进行普法教育,是党面临的思想战线上的重大课题。建国初期,董必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结合分析我国工人阶级和党员干部的现状时指出:“工人阶级是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遵守我们的革命法律呢?不是的。甚至有一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对法律也是不够尊重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们打下来的,国家是他们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他还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过去我们在这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做得还很不够,今后还需要在长时期里来解决这个问题。”从人治转换为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场伟大、深刻的社会变革。我们党具有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的优势,应当进一步在广大党员、干部中,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普法教育,彻底同封建文化和一切没落的剥削阶级残余观念,进行最彻底的决裂,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带头守法的模范。
教育党员干部守法的重点,是教育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自觉守法。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条件下,少数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特权,以权谋私,是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1956年,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那些故意违犯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党中央对于那些故意违犯法律的高级领导干部乃至党和国家领导人,绳之以法,显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为有效的武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执政党的每一个党员来说,法律赋予的是做好社会公仆的义务,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牟取私利的特权,有权终生为人民服务、立功,无权做一件违法的事,功劳和违法的行为不能相抵,违法了就要制裁。这些就是共产党人的守法观。
综上所述,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作用和范围,党的自身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发展的需要,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自觉守法的模范,构成了党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关系。正确遵循这些基本关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最终超越资本主义的途径。
【注释】
[1]中共湖北党史人物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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