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乾[1]1 吴如玉[2]2
董必武是我党的创始人之一,建国以后他从事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对古今中外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加强法制方面他提出了一系列鲜明的观点,这些观点对指导和推动今天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董老在党的八大上发言时提出了著名的“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论断,本文拟对董老关于依法办事的法律思想进行论述,通过回顾历史,来进一步阐明依法治国、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董必武关于依法办事的论述
董必武在1956年党的八大所作的发言中指出:“目前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的任务面前,党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第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这是否可能呢?应当说是可能的。……第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依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我们认为,董老在八大上发言时提出著名的“依法办事”主张主要有两层涵义:
第一,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真正民主的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人民管理国家必须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任何机关或个人滥用权力,为所欲为,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要做到依法办事,首先必须有法可依。董必武在发言中总结了建国以来的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无论就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就其客观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步完备起来,要制定一些急需的诸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等较完整的基本法律。他认为,在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制定法律,并使之上升为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民在这些生活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办事的前提。这样才能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护和扩大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即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社会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地位。董老的这一思想不仅对当时的政法工作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而且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石,也是我们今天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立法律应有的地位,才能体现人民意志,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人民的意志办事。
第二,依法办事的核心是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在董必武同志看来,依法办事,首先是针对公安、检察、法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讲的。他强调说:“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制,自己不遵守,怎么叫别人遵守呢?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的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董老在这里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明确阐述了法治的核心,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对权力的滥用,约束那些掌握权力的人,使之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办事。恩格斯就曾指出:“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
针对解放初期个别领导干部居功自傲,轻视法律的问题,董必武同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这种思想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任何一个政权机构或者执政党,如果他本身不遵守自己或自己领导下制定的法律,却只要求别人和人民遵守,那么他就必然失信于民,走向腐败。于是,他的失败也就为时不远了。为此,董老多次告诫我们的干部和领导要带头遵守法律,特别强调“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中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这充分表明了他作为革命家和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事实证明,作为执政党,能否依法治党,依法治吏,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二、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律思想在我国法律建设中的贡献
(一)完善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倡导和创建社会主义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董必武就着手抓立法工作。他明确提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董必武亲自参加并领导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及《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规的制定。随后他又直接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其他各项重要法律的制定。这些社会主义新型法律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董必武认为,革命法制对于维护革命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是有决定意义的。为使新中国的法制日趋完备,他还指示中国政法学会等广泛收集资料,比较研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法律;又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收集全国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并汇编成册,为我国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作了大量的扎实的准备工作。董必武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并注意吸收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实现有法可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www.xing528.com)
(二)改造、整顿旧司法人员,加强司法改革,大力培养政法干部
解放初,许多旧司法人员留了下来,虽然对这些旧司法人员进行过思想教育,但他们中大部分人仍存在浓厚的旧法观点。在司法业务上仍沿袭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等衙门作风,甚至颠倒黑白,错判案件。在“三反运动”中,暴露出的旧司法人员问题十分严重。那时,旧司法人员在我们许多地方的法院里,实际占据了重要的甚至主导的地位,掌握了审判大权,有些司法机关里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等问题。1952年为了保持与提高司法机关政治、组织、思想作风的纯洁性,董必武亲自领导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采取的原则是:旧推、检人员中不得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旧司法人员中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者,不得作审判工作。应将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从审判部门清除出去。同时,为加强司法干部队伍,吸收工人和荣誉军人参加司法工作。司法改革运动使全国司法干部队伍在组织上更加纯洁,在政治思想上得到了提高,划清了敌我界限和新旧法律观点的界限。这在当时为巩固刚建立的人民政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造旧司法人员,整顿司法队伍的同时,董必武非常重视政法干部的培养,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他认为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领导政治法律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在讨论教育部1950年工作总结和1951年工作方针任务时,董必武就向中央提出筹办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建议,以后并领导筹办和调配干部教师等工作。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董必武全面具体地提出了训练政法干部的意见:(1)大学的政法院系,按教育部规定的制度去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对青年知识分子进行系统的训练,使他们成为国家有用的政法人才。(2)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建立政法干部学校,训练在职干部,以后则成为政法专门学校。(3)各省市开办政法干部轮训班,轮训各级政法部门的一般干部。在董必武的指导和关怀下,北京、上海等地陆续成立政法学院,为政法干部的培养作出了努力。以后,董必武还提出了办中级政法干部学校,在普通中学设立宪法课程,配备宪法教师等一系列积极的主张。
三、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律思想对我们的几点启迪
(一)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首先要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
学习董老关于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从正反两方面认识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而且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尤其是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目前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各个领域都大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已为中国走向法治国家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和政府是否承认法律的权威,能否严格地依法办事,这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民主法律制度能否合法有效地运行,更关系到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治国理念问题,也就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邓小平尤其强调法律的作用和民主法制建设。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针对过去国家和党内生活中忽视建立法制,法律和制度随时势而变,随领袖个人意志而变的弊病,他特别强调了制度的“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他一针见血地批判了那种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的“以言代法”的人治现象。可以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是我们党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江泽民在1994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1996年2月他又提出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理论。1996年3月,在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载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董老的正确见解不仅得到了认可,而且得到逐步充实和发展。
(二)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
董必武同志非常重视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明确提出要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乃在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继续狠抓法院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官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法官具备了很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有根本的保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我们法官队伍的素质不能得到全面的提高,法官队伍的面貌就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难以真正树立起来,要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就必须对法官的素质有比常人更高的要求,因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品德好的队伍,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尊重。我们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
【注释】
[1]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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