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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重要发展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列宁在领导苏维埃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立法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法律应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适应国家建设需要逐步制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重要发展

宋毓均[1]1

董必武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是深受全国人民爱戴的国家领导人,是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他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他对我国法制建设,呕心沥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试就董必武法制思想作粗浅的概述。

一、立法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法律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2]列宁在领导苏维埃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董必武长期担任着党和国家在政法方面的领导工作。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立法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

(一)废除旧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

早在建国前后,董必武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名义签署一道训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3]他认为人民掌握政权之后,要有法律。[4]但是,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因此,旧的法律一定要废除。他指出:“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成长。”[5]要“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善的法律来。”[6]

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一文中,他明确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7]在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他强调指出:为了防止错判,除了有合议制、陪审制度、辩护制、公开审判、审判委员会这些制度外,还必须进一步“解决立法问题”。[8]在董必武的倡导、参与和直接领导下,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及《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劳动保障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实施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定出来了。随后他又直接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其他各项重要法律的制定。

(二)制定法律,应坚持民主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列宁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而“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9]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是现代化建设的主体。社会主义法律应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

董必武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组成的国家。我们的意志,就是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赞成、拥护社会主义的阶级、阶层和其他爱国人士,来建设社会主义。”[10]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新的法律“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11]

(三)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依靠群众,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完备起来

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依靠群众总结人民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都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12]董必武指出:“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不是由少数人坐在屋思想,闭门造车,由什么法律专家杜撰出来的。而必须依靠群众,多多征求和倾听群众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实事求是地总结群众斗争的实践经验,经过立法程序才能制定出来”。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适应国家建设需要逐步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曾有人主张在那时候就制定出一套完备的细密的法律,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的想法。”[13]“从发展观点看,所谓完备是相对的,从不完备到比较完备是个发展的过程。”[14]法律不可能一下子完备起来,只能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所以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不能过早过死地主观地规定一套,而是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起来。”[15]我们人民民主法制之所以有力量,就是由于它是适应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四)在制定、修改和补充法律的过程中,既不拒绝吸收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又不能照搬照抄

董必武认为,在立法活动中,应当注意全面地正确地吸收外国有益的经验,既不拒绝吸收,也不照搬照抄。应当批判地继承人类法律遗产。他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还吸收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苏联的经验。”[16]他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中严肃地指出:“资产阶级的东西,当然抄不得;对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但是我们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同他们不一样,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去学习,照抄也不好。”[17]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保障

董必武十分强调人民民主法制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方面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固定下来,加以确认和保障。没有法制的保障,民主所取得的成果就容易丧失。董必武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18]“我们的人民民主政权是属于世界上最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类型。人民在这个政权下,不仅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种自由,尤其是有反对帝国主义的自由,有反对剥削制度和压迫制度的自由,……有随着生产发展改善物质文化生活的自由等。……像这类极广泛的自由是帝国主义统治下的人民绝对享受不到的。我国人民应当享受的一切自由,通过人民民主法制获得了切实的保证。”[19]

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接着又根据共同纲领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少法规,逐步建立起人民民主法制。“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20]董必武强调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障人民的权利。”[21]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保障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管理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有力保障。董必武指出:“革命法制对于维护革命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是有决定意义的。”[22]他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过去依靠群众运动把这些妨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扫除了。……现在情况变了,国家的任务已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23]他认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废除旧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的同时,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依据《共同纲领》提出的任务和原则,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和法规。这些法律、法令和法规,对于巩固新生政权,维护革命秩序,保障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等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三大改造中又制定了一批重要法规。并建立了公开审判、陪审、辩护等法律制定。从而积极地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力的发展,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

三、加强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中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特权的影响,人民法制观念相当淡薄。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使全国人民知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然后才能谈到用法、守法,依法治理国家的问题。董必武十分重视法制教育。他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其中更主要的是党在培养群众法律意识方面的任务问题。

(一)深刻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历史、社会根源

针对20世纪50年代存在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的法制的现象,董必武深刻分析了它的历史根源。“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地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浓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也是不言而喻的。”[24]同时,“全国解放初期,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了超过预期的成绩。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律的心理。”[25]

董必武还深刻分析了不重视法和不守法的社会根源。“我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对多数。我们党的成员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我们可以这样说,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26]

针对不重视和遵守法制现象的历史、社会根源,加上我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又做得很不好,董必武严肃指出:对这些现象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努力设法加以清除。……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于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27]由于当时全党对加强法制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滞后,以致在十年内乱期间,法制横遭践踏。历史已经充分证明,董必武的主张富有远见。

(二)提出应注重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

法律制定出来之后,除了依靠国家机关运用法律之外,还必须依靠全体社会成员去遵守。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就是法律的实行,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守法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法不为人们所遵守,法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国家都要求人们必须守法。

董必武指出:“为什么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重要问题呢?因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在旧社会中是可以理解的。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任、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28]他进一步指出:“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依靠共同纲领来团结其他民主阶级。是这样的阶级构成管理我们国家、统治我们国家,而这样一个阶级构成的意志所形成的法律,还是以工人阶级的意志为主要意志,……如果我们要号召资产阶级爱国守法,那么我们自己守法的概念要很明显地在我们意识中确定下来。”[29]因此,要号召工人阶级守法,对农民、手工业者也要号召他们守法,守法就是维护他们的长远利益。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三)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

董必武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反映着革命在经济制度下社会发展的经济法则。“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30]过去我们对法律和法令的严肃性是认识不足的。他分析了不理解法律的严肃性的种种表现,如中华全国总工会自行立法,有些公布的法律修改极端频繁,办事机关修改政府公布的法令等等,指出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董必武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将要产生若干法律。……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呢?”[31]所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公务时,必须严格守法,不得违法,行为内容和方式要符合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管辖之外的活动中,必须自觉守法。董必武指出:“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32]

(四)大力培养新中国的政法干部

加强法制建设,除了立法之外还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法的执法干部队伍。培养新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是当务之急。董必武指出:“要解决政法工作的问题,必然地会联系到干部,特别是司法干部问题。”[33]“在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人是必须懂得法律的,特别是民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这几个部门,非要懂得法律不可。”[34]司法干部从哪里来呢?他认为应该开辟新的司法干部来源,并就如何培训干部的问题作了部署和安排。“大学的政法院系,仍要按教育部规定的制度去做,培养知识青年,成为国家有用的政法人材。”“中央和各大行政区都应办一个政法干部学校,当前主要是训练在职干部,将来则成为政法专门学校,由政法委员会领导,请教育部协助。经费问题由政法委员会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商量解决。其任务是训练县以上政法部门的骨干干部,学习期限是半年到一年。”“无论政法干部学校或轮训班,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有责任担任教师,给学员上课。”[35]

总之,“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36]董必武加强了领导并亲自参与许多具体工作,使广大司法干部及时受到培训,提高了思想、政策、法律水平,从而培养了一大批国家有用的政法人才,适应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需求。

四、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为了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法律秩序。为此,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率先提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的重要思想。他认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它是指社会主义国家要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法律,使人们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这是否可能呢?应当说是可能的。”[37]其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实现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不得违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遵守法律、符合法律、依法办事。“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38]董必武强调指出,我们反对一切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总之,犯法一定要受法律的审判和处罚。

为了切实贯彻依法办事,董必武还明确提出了几项具体措施。第一,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知道“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家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39]第二,“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编制应予以足额,而人员配备要挑选精干的。”[40]第三,律师公证两种制度,都应该予以加速推行;公断制度,亦应逐步建立起来。第四,“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党的监察委员会关心法制工作,认真地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制进行监督。”[41]

董必武“依法办事”的光辉思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被进一步发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其对立法、守法、执法方面的全面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长期指导方针。(www.xing528.com)

【注释】

[1]原中共鄂州市委党校校长,研究员。

[2]《列宁全集》(第38卷),1986年版,第299-300页。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5页。

[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页。

[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

[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64页。

[9]《列宁全集》(第30卷),1985年版,第308页。

[1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页。

[1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1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7-478页。

[1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1页。

[1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0页。

[1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页。

[1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页。

[1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0页。

[1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6页。

[1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9-410页。

[2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0页。

[2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5页。

[2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1页。

[2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9页。

[2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6页。

[2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7页。

[2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7页。

[2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7-418页。

[2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9页。

[2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4-345页。

[3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6页。

[3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4页。

[3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6页。

[3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6-237页。

[3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7页。

[3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6-237页。

[3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4页。

[3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8-419页。

[3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9页。

[3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0页。

[4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0-421页。

[4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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