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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当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关联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董必武还提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和民主立法思想。董必武认为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是审判质量的主体保证。(四)守法观董必武法制思想的另一亮点是守法思想。[13]董必武的守法观突出了政府守法和依法治官的重要性,反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当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关联

庄汉[1]1

董必武早年东渡扶桑研修法科,建国后长期从事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内早期惟一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具有丰厚法律素养的国家领导人。他对古今中外的政治法律思想进行了广博的研究,并针对新中国的现实问题,提出了许多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思想和观点。他的许多观点被后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是正确的,至今在通向依法治国之路上,仍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一、董必武法制思想概述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内容丰富、视野开阔,慧眼独具。大致可以概括为积极的立法观、依法办事的法制观、人民司法观、守法观、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价值观等五项内容。

(一)积极的立法观

立法是法制的第一环节,无法可依,任何类型的法制都无从谈起,更遑论现代法治。

早在1948年10月,董必武就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2]新中国成立后,在百废待兴、百瑞待举的形势下,他首先想到要有完备的法律。“为什么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因为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3]针对许多人不重视法制建设,热衷群众运动而对法律采取虚无主义态度,董必武深感忧虑,警告说,如果轻视立法,在有可能和必要立法时,不去用法律形式表现那些必须表现的东西,而是“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进而“以言代法”,那就必然会使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权利失去法律保障,酿成悲剧。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发言中,他进一步呼吁:“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4]

由此可见,董必武的积极立法论一以贯之,遗憾的是言犹在耳,就发生了反右斗争被严重的扩大化,立法工作陷入停滞和毁灭。究其原因,没有贯彻董必武的积极立法思想,而是“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说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无实体法,也无程序法制约,无疑是造成不幸后果的罪魁祸首。

另外,董必武还提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和民主立法思想。他从唯物辩证法的立场出发,坚持在立法时,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其结果只能是不合乎实际,只能是束缚群众手足。[5]其民主立法观则表现为,认为法律要“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6]这些立法思想为改革开放以后立法观念的创新埋下了伏笔,对今天的立法工作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依法办事的法制观

在法制建设方面,董必武有一系列鲜明的观点,其中足以彪炳史册的是他提出了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在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他说:“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7]

董必武提出的“有法必依”,可以归结为三条:一是凡属法有明文,必须确切地执行;二是强调法律要一体遵行,不允许法外特权;三是要加强法律教育,不能不教而诛。貌似浅近的道理中蕴含着深意,那就是他睿智地洞察到法不仅是治理国家,保护人民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马笼头”,进而揭示了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治官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人民司法观

董必武指出:“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8]从人民司法这一立足点出发,董必武提出要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要求建立与健全合议制、陪审制、辩护制、公开审判及审判委员会制;加速推进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的设置。这些制度,对建国初期,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防止错判、错捕、错杀和刑讯逼供,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严,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董必武认为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是审判质量的主体保证。他在一次讲话中说:“要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审判工作质量不高,有好几方面的原因,政治方面、思想方面和业务方面,主要应该从政治和思想两方面来解决。当然这并不否认业务的重要性。”[9]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观旨在通过“两手抓”,即一手抓审判制度和程序建设,一手抓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双管齐下,从而实现公正司法,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反思近年来的司法改革运动,不禁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有两项重要举措,一是审判制度改革,二是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职业的门槛。这不正是董必武40年前倡导的司法改革的路径吗?这是我们走了多少弯路,付出了多么沉重的代价,才重新寻求到的通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康庄大道啊!

(四)守法观

董必武法制思想的另一亮点是守法思想。他谈到:“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10]

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要“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这是法制建设的基石。所以,董必武认为:“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11]另一方面,他认为不守法的机关干部较多,提出:“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12]甚至义正辞严地告诫:“党员犯法,加等治罪。”[13]

董必武的守法观突出了政府守法和依法治官的重要性,反映了他对权力的不信任和对权力腐败的警觉,这开启了以法治权和有限政府理论的先河,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五)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价值观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是董必武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他呼吁:“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14]

为了实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终极法制理想,董必武的思路是:首先,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其次,司法工作应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最后,指出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律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15]

董必武的人民民主权利观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反映,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自由和权利、社会文化权利都载入了宪法,标志着建国初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最高峰。“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董必武的谆谆教导,在我们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不正在发挥着催人奋进的作用吗?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代表了那个时代的最高境界,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让人扼腕叹息的是,他的思想观点在党内常常处于少数,常常不被理解而被忽视,甚至受批评打击。[16]所幸者,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董老的法律思想因缘际会,注定要焕发青春和活力,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可资利用的资源。若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董必武的法制思想与当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关联,不难发现,二者要么一脉相承,要么沟通暗合,要么后者本身就是前者的自然演进。

二、董必武法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影响

(一)从有法可依到“立法民主”

董必武十分重视立法工作,指出在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在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后,要逐步完备我国的法制,写出我们的六法全书。因此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遗憾的是,这个过程还没有真正开始就结束了,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漫长时期。

根据邓小平的建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条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从实际出发,加快立法进度,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能牢牢把握方向,即不脱离实际,又能提出五年、十年的规划,使之具有前瞻性,这些均与董必武的立法思路一脉相承。在新的形势下,邓小平反复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制。”[17]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突飞猛进,成绩斐然,董老的夙愿终于得偿。

随着法治观念的更新,人民意识到立法不仅要完备,更要重质量。而立法民主化是提高立法质量,并防止出现制定“恶法”的根本措施。卢梭曾说,法律是公意的表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18]董必武有相似的表述:“人民取得国家权利以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从“有法可依”到“立法民主”的历史变革,证明共产党人沿着董必武开辟的立法路径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并把它推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和境界。

(二)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

董必武首倡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曾用商鞅变法的故事说明有法必依的重要性。“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19]这是董必武留给人们的意味深长的警语。然而,反右扩大化和十年浩劫淹没了董老语重心长的呼声,从此,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严重挫折,党和国家深受其害。

邓小平从切肤之痛中体悟到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一文中谈到:“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这无疑是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作为依法办事这一伟大思想自然演进的果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制不同,法治的内涵丰富而多样化,人们达成的共识主要有:依宪治国、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实行司法独立以保证司法公正。宪法修正案第13条不仅涵盖了依法办事的观点和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而且有了质的飞跃,诚如有论者指出:“法治更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认识上的新飞跃,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众望之所归。”[21]

(三)从人民司法观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观重在加强审判制度建设,保证审判质量,这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日益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邓小平在谈到制度的重要性时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2]这与董必武重视制度和秩序建设可谓不谋而合。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再度凸显了司法独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

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难题是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对此全国人民莫不痛心疾首,十五大报告已把反腐败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的高度来认识,足见反司法腐败的迫切。防止司法腐败,当前要务在于改革审判制度,把“先定后审”的“暗箱操作”转变为“先审后定”的“对簿公堂”。从制度上正本清源,防微杜渐,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董必武司法观对我们最大的理论贡献。(www.xing528.com)

另外,董必武关于提高审判人员素质的建议,直接影响到今天的法官制度改革,当前法官制度改革目标是提高法官素质,强化对法官的约束,进而提升办案质量,杜绝司法腐败。改革最重要的举措是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抬高法院的门槛。

可见,董必武的人民司法观为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定下了基调。

(四)从守法观到法律至上

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具备法律素质的民族是无法奉行法律的。为了加强法制建设,董必武提出“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应当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更强调党员干部应成为“守法模范”。[23]

党中央在反省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后,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有了很深刻的认识。领导和人民达成共识,要加强法制建设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知法懂法。于是,普法教育迅速展开,邓小平倡议:“法制教育从娃娃开始”,[24]并经常化、制度化。

董必武守法思想的点睛之笔在于他强调政府守法、官员守法,这恰恰是法律至上的法治观的应有之义。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就必须具备一个共同条件,这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因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权威与法的权威发生冲突时,是个人权威高于法的权威,还是法的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25]只有法大于权,以法治权,人们才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自然而然地奉行法律。

(五)从人民民主权利观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董必武认为法制的作用之一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这一伟大思想直接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宗旨相衔接。

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保护公民权利。党的十五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此为契机,我国政府分别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政府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决心和信念

董必武的人民民主权利观,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立法思想,已初具现代人权观念的雏形。在走向权利的新时代,我们要继往开来,把董必武人民民主权利思想的精髓发扬光大,为依法治国蓝图的实现添砖加瓦。

“法治是人类文明主要的一项”,它随着人类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发展。法制文明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内涵更丰富,追求目标更宏远的法治文明。我们要像董必武不遗余力地推进人民民主法制一样,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宏伟大业。董必武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是我党建国初期“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代表了那个时代我国的法制文明水平。阐发其微言大义,对于贯彻当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注释】

[1]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02-303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1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4-525页。

[1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2页。

[1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14-515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10-311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16]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18]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7页。

[1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6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4页。

[21]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17页。

[2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2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42页。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

[25]许崇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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