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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成果概述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必武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其中很多内容对于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仍有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拟仅就其“信法”与“守法”的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指导意义作一概述。一董必武法律思想的精髓,就是其法治思想,亦即其所表述的“依法办事”的思想。董必武认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因此,董必武认为,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意识条件,即人们信任国家制定的法律。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成果概述

萧伯符[1]1

董必武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一辈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同时,他又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仅有的几位系统地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法律专家之一,是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和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领导人,是中国共产党内坚决主张实行法治的第一人。董必武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其中很多内容对于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仍有现实指导意义。本文拟仅就其“信法”与“守法”的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指导意义作一概述。

董必武法律思想的精髓,就是其法治思想,亦即其所表述的“依法办事”的思想。因为“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核心,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立法律的统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将其“依法办事”的思想定位为法治思想。

董必武认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指出:“目前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的任务面前,党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同时,他指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2]

依法办事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其前提和条件的。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如果国家不制定法律制度,那么依法办事就会因失去前提而毫无实际意义;而有法必依则是依法办事的关键,即使国家制定了非常完善与完备的法律制度,如果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贯彻实施即有法不依,那么依法办事亦将同样不能实现。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靠人去遵守和执行。而人的行为又是受其思想意识支配的。因此,董必武认为,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意识条件,即人们信任国家制定的法律。亦因此,他提出了“信法”与“守法”的命题。他说,要“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3]在这里,他把“信法”与“守法”放在一起并把“信法”作为“守法”的前提提出来,是非常有见地的。如果人们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不信任,那么,要人们去遵守它,那只能是一句空话;因而要真正实现依法办事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董必武通过分析认为,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人们不信法、不守法的现象;进而根据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实际,具体分析了人们不信法进而不守法这种现象产生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

关于历史根源。董必武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一,中国没有法治传统,人民群众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是千百年来国家留下的遗产。他在引用了列宁关于“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的著名论断之后,指出:国家法制自然就是最显著地同人民切身利害有关的国政,人民群众对于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同样是千百年来国家给我们留下的遗产。[4]其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的过程中,突破、摧毁旧法制、旧法统的作法导致了人们对一切法制轻视、不信任心理的形成。他说:“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地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也是不言而喻的。”[5]其三,建国后党发动的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也助长了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他说:“全国解放初期,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了超过预期的成绩。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6]“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7]总之,历史的中国没有法治传统,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法制都是压迫和掠夺人民的工具,人民天然地对其法制极端仇视,进而引起对一切法制的不信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首先要破坏一个旧世界,即打破旧的统治秩序,包括法制,因而使人们产生了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中国革命胜利后,共产党人、革命群众由旧世界的破坏者,变成了新世界的建设者,由于这种角色转换的不及时或不到位,还习惯于用“破坏者”而非用“建设者”的方式来从事建设,因而产生了轻视甚至无视自己所创造的新法制的副作用。

关于社会根源。董必武对当时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国内,反革命分子还没有根绝。……资产阶级在统一战线中还有地位;广大的小资产阶级像汪洋大海一样地包围着我们;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队伍不纯,工人阶级本身也不纯,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帝国主义者和反革命分子必然要破坏我们的法律,这是自不待言的。资产阶级一方面跟我们合作,另一方面,它必然要反利用、反限制和反改造。如果认为他们都服服帖帖遵守法律,……那是太老实、太天真了。小资产阶级特别是一部分农民,……要求保障四大自由……对于这些自由,现在我们并没有在法律上加以禁止,但是需要有若干的限制,因此,他们也就不会愿意遵守我们的法律。”[8]同时,“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也容易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相投合。……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9]“工人阶级是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遵守我们的革命法律呢?不是的。甚至一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对法律也是不够尊重的。……在党员、干部中,甚至在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的观点不是那样强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10]总之,在社会各阶级中,敌对阶级对我们的法制怀着仇视心理自不待言,即使在革命阶级内部,守法的观念也不强或根本没有。应该说,董必武的这种分析是客观的,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

既然社会上存在着人们不信法、不守法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社会根源,那么,怎样才能使全民信法、守法,从而真正实现依法办事呢?董必武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回答。

第一,党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特别要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必须遵守党政分工的原则,党的组织不能代替、包办国家机关的工作。如果党组织包办政府的工作,那“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11]法令无效,又如何让人民信任呢?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他指出:“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2]因此,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己法自守”。“我们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订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叫别人守呢?”[13]“己法自守”对于使人民信法、守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14]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还举了商鞅“徙木立信”的例子。[15]只有说话算数,你才有信用,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事实上,当时大多数不守法的现象是存在于党员干部身上的,“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16]“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17]“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18]

第三,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办事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19]亦即使人们信法、守法的关键。如果说要求党组织、国家机关、党员干部守法是从正面为使人民信法、守法树立学习榜样的话,那么,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依法进行惩处则可从反面说明违法犯罪会带来于己有害的后果,进而促使人们信法、守法。因此,他强调:“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20]对于党员违法犯罪的现象,他更是深恶痛绝。早在1940年,他就主张对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他说,党员如果违反了法律,除了应受到党纪制裁外,还“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为什么呢?因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我们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党员毫无例外,而且要加重治罪,这更表示党所要求于党员的比起非党员的要严格得多”。[21]

第四,必须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对法制有正确的认识,并具备必需的法律知识。他通过分析认为,忽视和不遵守法制的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法制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和必需的法律知识。“因此,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22]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为群众信任和遵守。

董必武关于“信法”与“守法”的有关论述,对于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仍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进一步建立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和信誉,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的思想意识条件

如前所述,“信法”是“守法”的思想意识条件。这里所讲的“信法”,实际上讲的是法律意识问题。众所周知,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和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法律心理包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情绪、情感信念等,它直接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是关于法的不系统的、自发的反映形式;而法律思想则是在法律心理基础上概括提炼出来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系统的观点和理论,是对社会存在的间接反映,是关于法的比较系统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信法”问题,首先涉及人们的法律心理,即人们对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律的看法、评价和态度问题。如果人们从现实生活中得出了法律是讲信用、有信誉的结论,那么,他就会在思想上信任法律,进而遵守法律,反之,则不会信任法律、不遵守法律。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讲,“信法”是“守法”的必要的思想意识条件。

那么,在当今中国社会,人们不信法、不守法的现象是否完全清除了呢?正确的回答应该是,较之董必武所处的时代,这种现象不论在深度和广度上情况都有根本的好转,但确还不同程度地客观地存在着。而分析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依然是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所必需的。诚如董必武所讲过的,人们不信法、不守法有其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从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我们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还有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完成,还有非常繁重的工作要做,而进一步建立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和信誉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因为“信法”是“守法”的必不可少的思想意识条件,而人的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要人们信任法律,那么,法律自身必须讲信用、有信誉。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该保护的未得到保护,该惩罚的未得到惩罚,人们就会认为法律不讲信用,当然也就不会信任它,更不会遵守它。只有宪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才能建立起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和信誉;只有建立起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和信誉,人们才能信任宪法和法律,增强法治信心,坚定法治信念和信仰,从而信赖法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才说进一步建立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和信誉乃人们信法、守法的必不可少的思想意识条件。

(二)如何进一步建立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和信誉,从而使人民信法、守法

一般说来,公民信法、守法,主要有如下几个心理内驱力:一是对法律有好感,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或法律保障了自己的利益或反映了自己的意愿;二是环境的感染,即周围人群的守法行为感染了他,起而仿效;三是为了取得法治社会的尊重和其他守法公民的信任;四是功利的考虑,主要是趋利避害,即从守法行为中获利,避免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法治环境如何和周围人群是否守法,对公民是否信法、守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要使公民信法、守法,首先是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建立起法律和法治的社会信用与信誉。具体来讲,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和党章都有明文规定的。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有机统一。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这决定了党必须在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是由数千万个党员所组成的,因此,党组织、党的领导人甚至每一个党员的守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信用和信誉。也正因为如此,党必须从严治党,不仅在制定方针政策时要依法首先是依宪法,而且对党员要依法从严管理,对于违反党纪的要坚决依党纪处分,对于同时违反国法的还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可以党纪处分代替或减轻法律处罚。

第二,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公正司法,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要坚决破除“衙门作风”和“官本位”的封建残余思想,坚决清除“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以及其他一切腐败现象。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克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现象,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之下,并带头守法。从而才能在全社会真正建立起宪法和法律的信用和信誉。

第三,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一律依法加以保护,特别是要注意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一律依法惩处,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犯罪,应不论他过去功劳多大,现在地位多高,依法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决不能搞“以官抵罪”或“以官减轻处罚”以及“以钱抵罪”或“以钱减轻处罚”。只有做到了这一点,人们才会认识到,法律是既不欺“弱”也不护“强”的;守法者能得到应有的回报,而违法者则必须付出其应付的代价;因而法律是可信任的,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

第四,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学研究,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诚如董必武所指出的,当前,人们不信法、不守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认识”(对法制应有的正确认识)和“知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缺乏仍是其中之一。而“认识”与“知识”又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掌握必要的“知识”,可以深化正确的“认识”;有了正确的“认识”,可以促使掌握更多的“知识”。反之,没有必要的“知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认识”;但仅有必要的“知识”,如果不信它,则不可能有正确的认识。因此,在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时,要使人们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依法取得、维护这些权利,同时,特别要注意通过活生生的事例和深入浅出的道理,使人们对法律和法治有正确的认识,即相信法律是讲信用的,守法对自己有利,反之则于己有害,等等,从而信任法律、遵守法律。当然,这还只是涉及法律心理问题。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强法学研究,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按照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要求,适时概括提炼,完善、丰富法律思想,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用以指导人们的法治实践。

第五,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打造诚信中国,为使人们信法、守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中华民族是以诚实守信闻名于世的。“先秦诸子,百家争鸣,讲究诚实和信用,则为各家所共有:‘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言必信,行必果’。‘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23]法家更是主张法律要有信用。如商鞅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24]即说,“信”乃君主推行法治必须具备的三个必要条件之一。并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因而,主张“明主”、“重信”。[25]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信赏必罚。他不仅这样说,而且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前述商鞅“徙木立信”的例子,就是为了使其所制定的新法取信于民所采取的办法。青年毛泽东在读《史记》之后,写了篇《商鞅徙木立信论》的文章,对此大发感慨:“商鞅之法,良法也。”商鞅乃:“吾国四千余年”“首属一指”的“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鞅当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26]商鞅的苦心就在于通过采取此办法,向人们昭示:我是言而有信的,新法是讲信用的,你们尽可信任它。这样做也确实收到了新法取信于民的效果。类似的实例还很多。我们在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时,要以我国传统的诚信美德和大量实例作素材,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人无信不能长久立足,企业无信不能持续发展,国家无信不能兴旺发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更是信用法律。从而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法律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进而打造信用中国,为人们信法、守法,为建设法治国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从法律的实施中和社会舆论方面,营造信法、守法和法治的氛围。要使信法、守法者从中得到法律规定的利益并受到舆论的褒奖,使不信法、违法乃至犯罪者受到法律规定的惩处和舆论的谴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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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352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350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原文见《史记·商君列传》:“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1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2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2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23]转引自卫庶:《打造信用中国》,载《人民日报》2002年1月7日第4版。

[24]《商君书·修权》。

[25]《商君书·修权》。

[26]邓振宇等编:《毛泽东评点二十四史·人物精选》(上卷),时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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