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延平[1]1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家和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他把毕生的精力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为新中国的创立和发展,立下了不朽的功勋。特别是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更是呕心沥血,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董老精通中外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精湛,造诣很深。在他长期担任国家政法方面的领导工作期间,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国家和法的思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丰富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学方面的思想,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董老虽然离开我们已经28年了,但他的法制思想至今仍闪烁着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我们重温董老的著作,仍备感亲切,它对提高我们的法制观念,加速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董老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他特别强调严格执法,依法办事。1956年9月19日,董老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依法办事”的主张。他说:“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2]
为什么要“依法办事”呢?为了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董老运用马克思法学理论对这个问题多次予以论述。1957年3月18日,董老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为什么说有了法就要守法呢?我上面说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叫别人守呢?”[3]董老严肃地指出:我们的法律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4]他又引用孟轲的一句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个道理对不对,我看很有道理。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5]他接着又说,如果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6]当然,国家和国家文明就都谈不上。因此他要求国家机关“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的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7]他严厉批评不重视法制,不严格依法办事的现象,他说:“有人说‘国家法制是形式’,依法办事‘太麻烦,施行起来妨碍工作’。……这种理由是牵强的,经不起一驳的。”董老接着说:“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法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护人民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从法制中才能知道做什么和怎样做是国家允许的或不允许的。因此,我们依照法制进行工作,只会把工作做得好些,顺利些,不会做得坏些,不顺利些。”[8]在董老看来,立法是首要的,立法之后执法就是关键,就是最重要的,只有强调严格执法,法律才能落到实处,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即“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继续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继续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9]
如何才能实现依法办事呢?董老也进行过全面的论述。董老认为:“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人员守法。”[10]他说:“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1]他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党必须注意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党纪。我们的党员要成为守法的模范。”[12]1957年3月18日他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干部多?我看是国家干部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13]他严厉批评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他说:“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法律之外……,对于这些恶劣的现象,我们必须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14]他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郑重提出:“我认为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有少数党员和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和克服也还没有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重视。”[15]要求全党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他严肃地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有多高,过去功劳有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6]在执法守法方面董老对共产党员的要求特别严格,他认为这是对一个献身共产主义高尚事业的人最起码的道义要求,因此,他曾提出过共产党员犯法应加重处罚的问题。[17]
董老不仅力主依法办事,而且在工作中身体力行,带头严格执法。20世纪50年代中期,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曾亲自处理过一起高级干部杀人的案件。被告人曾是某省的一个行署专员,当时属高级干部,因三角恋爱而枪杀了女方,省高级法院判决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董老在审阅案卷后认为该案处理太轻,要求该省高级法院依法重新审判。他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人人遵守,任何人都不得例外,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共产党员或高级干部更没有非法杀人的权利。如果不认真依法办事,法律即为一纸空文,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高级干部非法杀人,尤其不可宽恕。在董老亲自过问下,这一高级干部非法杀人案重新进行了审理和判决,杀人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党纪、国法得到了维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18]董老要求全体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依法办事,而且自己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为推动全国依法办事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董老认为,要实现依法办事,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在执法上不能有丝毫马虎。他说:“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的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的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19]司法机关是处理各种案件的机关,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体现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董老严厉批评一些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他说:“有些地方对于违法犯罪的人犯,只注意他是否犯罪,而不是注意严格履行法律手续的现象,还没完全克服。例如,有些司法人员有时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手续拘捕人犯,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和上诉的权利;有些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违反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虐待犯人的现象也是有的。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彻底加以肃清。”[20]董老长期担任国家政法方面的领导工作,他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要求特别严格,对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从不护短,他说:“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这种问题严不严重呢?应当说是严重的。……刑讯应当是严禁的,在司法机关中尤其应当严重注意这一点。我们司法机关是教育人民守法的,如果自己违法,那就很成问题。……乱捕和刑讯要禁,要三令五申地禁;禁到三令五申之后,还有再犯乱捕和刑讯逼供的人,那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21]在董老的严格要求下,当时司法机关的一些乱捕、乱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得到了很大的遏制,广大司法干部的执法观念也大大的增强。
董老认为,要实现“依法办事”,必须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懂法和守法,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他说:“为什么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重要问题呢?因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在旧社会是可以理解的。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做到的。……在过去,人民对旧的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是仇视和不信任的,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22]董老认为革命时期和建设时期是不同的,他说:“人民革命是摧毁反动阶级的统治的,本来便不以任何法律为依据。革命胜利后情况便不同了。人民建立自己的政权,进行国家建设,制定自己的法律秩序是必要的。……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23]董老分析了当时的国内外的环境后又指出:“在我国现今的国内外条件下,加强群众的守法思想,更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国内人民的敌人还没有完全消灭,在国外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的包围,他们必然会互相勾结起来,破坏我们的事业,破坏我们的法律。……如果群众中有不守法的,这便容易为敌人的破坏活动打开方便之门,使其有机可乘。只有群众严格的遵守法律,才能堵住这个漏洞,使破坏分子不能钻空子,无法隐藏,并因而便利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去对付敌人的破坏活动。”[24]根据上述分析,董老认为对群众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懂法、守法观念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真正落实“依法办事”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他说:“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对于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25]董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当时我国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过去我们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做的很不够”,认为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一项颇为艰巨的工作。但他同时又看到提高群众法制观念的有利条件。他说:“群众的政治觉悟高,是进行法律教育的有利条件。”[26]他从我们法律的根本性质上指出:“我们的法律集中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完全符合于人民的利益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的,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此,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人民的守法思想,虽然是一项颇为艰巨的任务,但这个任务是一定能够很好的实现的。”[27]
董老对什么是“依法办事”,为什么要“依法办事”,怎么才能“依法办事”,论述得十分精辟、科学。在建国之初,我们国家还在恢复阶段,各方面工作都还没有走上正轨的时候,董老能从法制方面提出这样一整套的治国方略是非常不容易的,足见董老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法学家,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
董老提出“依法办事”的思想,距现在已有40多年了,但“依法办事”的马克思主义光辉依然光彩照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我们国家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50多年的艰苦努力,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社会的执法环境,同董老在世时相比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依法办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现象随处可见。一些党员干部,自以为职高位尊,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的司法机关,不按法律程序办事,违法超期关人、押人,对犯罪嫌疑人骗供、诱供、刑讯逼供,已不是个别现象,如此等等。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法律的全面实施和落实,也影响了群众知法、守法的积极性,归根到底影响了社会主义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们今天学习董老的法律思想,学习董老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就要联系我们的思想实际,工作实际,以董老的法律思想为镜子,对照自己找差距,自觉克服思想上、工作上的缺点,努力提高执法意识,把我国的法制建设大大的向前推进一步。以我们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告慰董老在天之灵。”
【注释】
[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页。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1页。
[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6-420页。
[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1页。
[7]《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8页。(www.xing528.com)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4页。
[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页。
[1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1页。
[1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4-346页。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9页。
[1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1页。
[1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3页。
[1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2页。
[1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8页。
[17]《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8]摘自《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13期,第6-7页。
[1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9页。
[2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3-484页。
[2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80-281页。
[2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8-342页。
[2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7页。
[2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7页。
[2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页。
[2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页。
[27]《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8-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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