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新
(2002年5月13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董老长期进行革命活动并建立过光辉业绩的武汉市,举行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首届年会,大家都感到格外亲切。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向前来参加会议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欢迎,向给予此次年会大力支持的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热情承办会议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去年7月,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大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学习研究董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宝贵经验,系统地探讨他的有关法制建设精辟论述的内涵,不断推进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促进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普法工作。近一年来,许多法律界、法学界的同志和党史界的一些研究人员,在深入学习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取得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我们这次年会,就是总结交流近一个时期法律界、法学界和其他方面的同志深入学习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心得体会,展示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新成果。
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董必武法学思想,是董老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运用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我们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同样要在学习、继承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这也是我们研究会所担负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在研究工作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刻领会董必武同志法学思想的精髓
董必武人民民主法制思想,是他基于人类文明发展史,主要是在特定的中国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的历史环境下,根据长期的革命实践,经过深思熟虑、上下求索而阐述比较完整的依法办事的治国主张。他坚定地认为,法制是人类现代文明的主要内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成其为文明国家。这是他的法学思想的基石。从这种现代理念出发,早在他就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时,就鲜明地指出: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制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新政权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办事,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实际上就是要求依法办事。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当国家开始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之际,他基于对中国国情和群众政治运动利弊得失的分析,于1953年下半年向党中央提出建议:在大规模的群众革命运动结束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必须用而且可能用正规的革命法制来实施,并且用以保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次年2月,他在政务院全体会议上,再次郑重提议,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后,与搞运动不同,要“按法律办事”。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他更为深刻、更为系统地向全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的正确主张。依法办事思想的基本精神被载入党的八大决议,成为我党法制建设理论的一块奠基石,也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思想渊源。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珍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www.xing528.com)
二、弘扬董必武同志追求真理、坚持真理的大无畏革命精神
董老经历了从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在每一次紧要的历史关头,他都坚定地站在斗争的最前列,毫不畏惧,永不退缩,英勇奋斗,百折不挠。在民主法制建设问题上,依法办事是他贯穿始终的思想。尽管由于诸多的原因,他的正确思想在当时并未得到完全实施,但是,董老在主持政法工作期间,一直强调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自觉地模范地奉公守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对那些故意违犯法律的人,不论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人物。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泛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董老仍十分关注民主法制建设问题,他那时曾多次为别人题写“群言堂”三个字,体现了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信念;直到他在逝世前留给我们的那首《九十初度》的七言律诗中,还用“一代新规要渐磨”来表达对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期盼。因此,我们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除了继续深入研究他的渊博的法学论著之外,还应当对他在开拓和奠基人民民主法制不平坦的经历中所体现出的高尚情操予以继承和发扬光大。
三、把握董必武同志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先进意识
董老的一生,是积极追求真理、不断探索治国良策的一生。他从一个晚清秀才,成长为笃信“马列主义无不胜”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充满了革命的创造激情和先进意识。他的先进意识,突出表现为:人民为本的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他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自己对法的深刻认识相结合,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两者密不可分。建国初期,董老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时,一手抓人民法制建设,一手抓人民政权建设,即“民主建政”。董老努力使民主建政制度化、法律化。为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组建各级人民政府,他先后主持起草了八个省、市、县、乡的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各级政府组织通则,将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很快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董老对民主建政也发表了独到的、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前瞻性的论述。诸如:我国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仆人;党领导国家政权,但党不能包揽行政事务;党政职能必须分开等论述,至今还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对于我们今天加强政权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仍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前不久,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正确处理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群众团体的关系,支持各方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各级党委要坚持总揽不包办、协调不替代,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各方面的领导。董老在治国方面的先进意识和创新精神,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我们要以不断创新的精神,研究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
四、学习董必武同志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
新中国建立初期,百业待兴。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办事,董老提出了不仅要制定宪法,还必须抓紧制定刑法、民法和诉讼法,建立健全司法、检察、监察、律师、公证、公断(即仲裁)制度,抓紧培养法律人才,开展法学研究等一系列主张,并兢兢业业,坚韧不拔地努力付诸实践,为开拓和奠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历程表明,董老的法学思想是正确的,是富有生命力的。我们要深入研究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就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制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更需要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完善立法工作,推进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
同志们,在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的时刻,在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新形势下,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团结奋斗,扎实工作,学习、继承、创新、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