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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社会冲突中的信任之困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对舆论和司法关系的泛政治化认知,使法官极为关注社会冲突的解决问题。从相关性分析中,我们也已经了解到导致法官对舆论社会功能产生“信任之困”的原因可能是他们对舆论主体讨论敏感案件的动机以及舆论主体综合素养的“信任之困”。多数法官都认为司法体系理应挑起缓解社会阶层冲突的重担。3.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信任之困”可能带来的问题在一般语境下

法官在社会冲突中的信任之困

法官对舆论和司法关系的泛政治化认知,使法官极为关注社会冲突的解决问题。法官意识到舆论对敏感案件的关注与日益严峻的社会冲突问题相关,因此,只要采纳舆论意见能够缓解社会冲突,多数法官都倾向于在司法审判中采纳舆论意见;但是,由于法官对舆论缓解社会冲突的功能并不信任,他们在未来的司法审判中采纳舆论意见的可能性并不大。同时,法官群体对舆论主体特别是网民的法律知识素养也不信任,这使得他们要求加强对网民舆论的管理,用以保证司法审判的相对封闭性。

(一)法官的“信任之困”

法官的“信任之困”主要表现在对网民舆论的信任之困上,在网民舆论和媒体舆论之间,法官对媒体综合素养以及媒体舆论所发挥的社会功能都有较高的评价。

1.对舆论主体综合素养的“信任之困”

通过分析法官对舆论主体的认知和评价,就可以发现,法官对舆论主体特别是网民的综合素养不能完全信任。有82.4%的法官不能相信网民了解有关敏感案件的真相,有62.5%的法官认为网民缺乏法律知识素养。

通过相关性分析还能看到,法官对网民综合素养的信任之困有可能影响到了法官的舆论管理建议。那些不相信网民能够了解事件真相的法官,多数倾向于适当加强对网民舆论的限制。

2.对舆论社会功能的“信任之困”

第五章分析了法官对舆论社会功能的评价,多数法官对舆论是否能够发挥缓解社会冲突的功能持怀疑态度。有三分之一的法官都表示他们“说不清”舆论是否具有缓解社会冲突的作用。

从相关性分析中,我们也已经了解到导致法官对舆论社会功能产生“信任之困”的原因可能是他们对舆论主体讨论敏感案件的动机以及舆论主体综合素养的“信任之困”。只有那些认为舆论主体是因为维护社会正义、倡导社会公平、担心司法腐败而讨论敏感案件的法官,以及那些认为舆论主体具有较高传播素养和法律知识素养的法官,其中大部分才会倾向于肯定舆论具有“缓解社会冲突”的功能。

3.法官的“信任偏向”和“信任依赖”

法官的信任偏向是指在网民舆论和媒体舆论之间,更多的法官偏向于信任媒体舆论。法官的信任依赖是指当舆论获得了行政权的关注和支持,就能获得多数法官的信任。

(1)法官的“信任偏向”

法官对媒体舆论的信任偏向,主要表现在更多的法官信任媒体的综合素养和媒体舆论所能发挥的社会功能,这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都有详细论述。同时,更多的法官也认为总体而言,相比较于网民舆论,媒体舆论是对司法影响更大的因素。由于在前文没有对这一点做详细论述,这里将频数分布表列出(见表1和表2)。

表1 法官对媒体舆论司法影响力的评价

表2 法官对网民舆论司法影响力的评价

同时还有为数不少的法官在相同条件下,愿意在未来可能的审判中考虑媒体意见而非网民意见。尽管互联网可能真的已经形成了一个人人可以参与的公共领域,但这一公共领域如果不通过媒体,就很难形成对司法的影响力。

(2)法官的“信任依赖”

无论是网民舆论还是媒体舆论,只要获得了行政权的关注和支持,就能够对司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多数法官的认知。

法官对于行政权的信任依赖,其实也体现在法官对媒体舆论的信任偏向当中。在不少法官看来,媒体具有网民所不具有官方背景,媒体更容易受到行政权管理的特性,使法官认为媒体所发布的信息是更具有权威性的,也因此是更为值得信任的。(www.xing528.com)

法官的信任偏向和信任依赖,提示了我国的舆论和司法互动是在一种特殊的权力结构中进行的,行政权对舆论和司法关系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社会冲突与法官的信任之困

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制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有了法律的评价,一些严重的社会冲突就能得到控制和消除。然而不是所有的社会冲突都能置于法律评价之下,那些源于社会结构失调产生的深层次社会冲突比如贫富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官民群体间的心理冲突,理应依靠政治这一专司分配权力和财富的系统去解决。在理想状态下,司法系统不应承担政治系统的角色,法官也不应承担解决深层次社会冲突的角色,但是现实情况下,法官却自觉承担起了解决社会冲突的重担。在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面临着泛政治化的角色挑战,他们对舆论社会功能的评价也有了独特的标准。在这样的标准下,法官的“信任之困”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面临着特殊挑战

敏感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涉及个体冲突,但深层次上却涉及群体冲突。当前中国社会的分层问题日渐凸显,公众的相对剥夺感加深,其阶层归属意识也向下偏移。而分配不公、权力腐败等问题,更使公众产生对强势阶层以及权力机关的不满。敏感案件的当事双方分属不同群体,公众一般会关注强势群体有没有使用权力寻租导致司法对弱势阶层的不公。

因此,法官在解决个体间冲突作出法律评价的同时,也是在对群体间冲突作出间接评价。在不少公众看来,司法对诉讼中弱势一方的救济,也代表司法对其所在群体权利的认定和尊重。相反,如果司法对敏感案件的处理不当,一个普通的敏感案件就会引起社会不满,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案件中的个体冲突转化为社会中的阶层冲突。

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的审判工作面对着特殊的挑战,那就是在解决个体冲突的同时,要避免社会群体冲突的发生。正是这样的挑战,使法官的自我角色定位出现了泛政治化的特点。多数法官都认为司法体系理应挑起缓解社会阶层冲突的重担。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到,多数法官不仅将自己当成单个案件中个人冲突的解决者,更将自己看为深层次社会冲突的解决者,自觉承担起了政治官员的职责。

2.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舆论态度的泛政治化特点

在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不仅对自我的角色认知出现了泛政治化的特点,法官对舆论的态度也出现了泛政治化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法官对舆论社会功能的评价标准和应对舆论的行为意向都出现了泛政治化的特点。

前文的数据分析已经充分说明,法官在社会冲突问题严峻的背景下,非常重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如果采纳舆论意见可以缓解社会冲突,他们也愿意在未来的审判中采纳舆论意见。这也就是说,舆论能否缓解社会冲突成了不少法官应对舆论的重要行为依据和行为标准。对这些法官来说,评价舆论社会功能的一个重要标准也就是舆论能否缓解社会冲突。

3.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信任之困”可能带来的问题

在一般语境下,法官对舆论的“信任之困”可能不会带来诸多问题;但在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对舆论的“信任之困”则可能会导致司法公开困难以及舆论和司法关系复杂化与紧张化等问题。

(1)深度的司法公开难以实现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让司法与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绝缘。我们所指的深度公开,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司法的主动公开,第二层意义是司法公开内容要深化到司法规则、司法程序和审判结果。司法深度公开意味着舆论和司法间的关系从“监督、被监督”走向“监督和要求监督”,从“影响、被影响”走向“接近和给予接近便利”。从数据分析来看,这样的司法深度公开在较长时间内还难以实现。尽管媒体报道在未来可能获得较过去稍宽松的司法环境,但这只会是司法被动公开的结果。

尽管多数法官都认为在采纳舆论意见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的前提下,在审判中就很有可能采纳舆论意见;但事实上法官对舆论缓解社会冲突的功能是不信任的,在法官对自我角色认知泛政治化的情况下,当一个法官无法明确允许舆论讨论司法案件是否有助于缓解社会冲突的时候,他们的选择就可能是放弃主动公开和深化的内容公开。

(2)舆论和司法关系复杂化与紧张化

法官对舆论“信任之困”和对行政权的“信任依赖”提示,在社会冲突语境下舆论和司法关系可能复杂化和紧张化。

因为对舆论主体综合素养以及舆论社会功能的不信任,在舆论未能引起行政权关注的时候,法官难以采取主动的司法公开,与舆论形成互动。舆论一旦引起了行政权关注,法官则会采纳舆论意见。

这样的过程,一方面会拖延司法应对舆论的时间,使舆论对司法的批评意见不断累积,造成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紧张化;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司法自身应对舆论的能动性,使舆论只能通过不断吸引行政权注意来影响司法,造成舆论和司法关系的复杂化。

同时,法官的信任偏向还提示,法官对网民也就是普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接近事件真相的能力“信任之困”尤为突出,法官因此强调需要对网民舆论进行适当的限制。这样一种思路,体现了以“堵”为主的舆论管理思路,也可能导致社会不满的累积,并最终造成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紧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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