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卷提出五种情况,考察被调查法官未来会如何应对媒体舆论:媒体意见代表大多数民众意见的情况;媒体传递上级党政机关意见的情况;采纳媒体意见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的情况;媒体意见缺乏法律知识,但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媒体意见只遵循道德标准,但能体现正义追求的情况。
1.法官较为重视舆论合力
当媒体意见代表大多数民众意见,多数法官表示会在未来可能的案件审理中考虑媒体意见。我们将媒体和公众视为不同的舆论主体,因此当媒体意见和公众意见趋向一致时,我们认为会产生一种集合的力量,在此将其称为舆论合力,它对司法的监督力量要强于单纯以公众为主体的舆论和单纯以媒体为主体的舆论(见表6)。
表6 媒体意见代表多数民众意见情况下法官的行为意向
从上表可以看出,被调查法官群体较为重视舆论合力,这一陈述的均值得分为3.52,高于“媒体意见缺乏法律知识,但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和“媒体意见只遵循道德标准,但能体现正义追求的情况”的得分,这说明,当公众和媒体都对某一敏感案件产生关注的时候,法官会对这一案件的审理更为重视。从以往案例来看,当公众和媒体都对某一敏感案件产生关注的时候,这一案件一般都会产生全国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甚至行政权都会对该案件作出反应,因此法官对舆论合力表示重视,在逻辑上是顺理成章的。
前文已经论述,考察法官是否会在未来可能案件中考虑媒体意见的问题,与考察法官会否考虑网民意见的问题是互相对应的。这些问题之间呈现出两两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倾向于考虑网民意见的也会倾向于考虑媒体意见。
第一对两两相关的变量是:媒体意见能够缓解社会冲突的情况和网民意见能够缓解社会冲突的情况,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455;第二对两两相关的变量是:媒体意见受到上级党政机关重视的情况和网民意见受到上级党政机关重视的情况,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530;第三对两两相关的变量是:媒体意见缺乏法律知识但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和网民意见缺乏法律知识但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545;第四对两两相关的变量是媒体意见只遵循道德标准但能体现正义追求的情况和网民意见不理性,但能体现正义追求的情况,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515。这些两两相关的关系,提示在法官看来媒体对敏感案件的意见和公众对敏感案件的意见同属于舆论意见,媒体和公众都有监督司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多数法官更重视媒体意见而非网民意见
上述几对相关变量还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每对变量之间都存在一个均值差异。这个差异的指向是:倾向于考虑网民意见的法官会倾向于考虑媒体意见;但倾向于考虑媒体意见的法官却不一定倾向于考虑网民意见。这通过四对变量间的均值比较可以看出端倪。第一对,媒体意见均值得分为3.64,网民意见均值得分为3.52;第二对,媒体意见均值得分为3.55,网民意见均值得分为3.40;第三对,媒体意见为3.18;第四对,媒体均值得分为2.99,网民意见均值得分为2.95。除了第三对,媒体意见得分低于网民意见得分之外,其他三对都是媒体意见得分高于网民意见得分。这提示两个现象的存在,第一更多的法官重视媒体意见,第二更多的法官对媒体意见的要求更高。
(1)多数法官更重视媒体意见。第一对和第二对变量的均值差异,提示更多的法官将在未来可能的审判中更重视媒体意见,我们通过简化后的交互分析表来更直观地呈现这一问题,所谓简化指的是将持“很可能考虑”和“一定考虑”观点的法官群体合并为持“很可能考虑”观点的法官群体;将“不太可能考虑”和“一定不考虑”的法官合并为“不太可能考虑”的法官群体(见表7)。
表7 法官采纳媒体意见与采纳网民意见行为倾向的相关分析(www.xing528.com)
N=372,X2=101.253,df=4,p=0.000
在网民意见和媒体意见都可能缓解社会冲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考虑网民意见的法官有76.7%选择很有可能考虑媒体意见;而很有可能考虑媒体意见的法官则只有60%选择很有可能考虑网民意见。在同样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的前提下,更多的法官选择考虑媒体意见而非网民意见,而缓解社会冲突是法官最期望达成的审判社会效果。结合前文几章的分析,已经看到法官认为在过去的审判过程中媒体意见较网民意见更受同行的重视,而通过上述分析,未来法官群体仍然会偏向于重视媒体意见而非单纯的网民意见。换句话说,网民意见在受到媒体重视并加以表达之后,对法官的影响将得到增强。
(2)在行政权干预下,多数法官同样更重视媒体意见。在网民意见和媒体意见都受到上级党政机关重视的情况下,更多的法官会考虑媒体意见而非网民意见。
交互分析显示在网民意见和媒体意见都受到上级党政机关重视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考虑网民意见的法官有77.4%选择很有可能考虑媒体意见;而很有可能考虑媒体意见的法官则只有64.9%选择很有可能考虑网民意见。
前文分析,媒体的官方背景可能造成了法官对媒体权威性的认可。但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媒体作为一种组织,其发出的言论本身具有个人言论所不能具有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为对法官的影响力。以下描述可以解释媒体意见和网民意见在法官心目中不同的分量:一位普通公众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对某个敏感案件的质疑,法官通常不会注意;但当这篇博客被某个媒体发现并发表,则可能会引起法官的重视。这一方面说明互联网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让每个人都能成为“记者”,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当前中国,组织仍然是比个人更能发挥社会作用的行动者。这提示一个令人担忧的情况存在,如果权力寻租发生,私权利不能通过正常司法路径获得保护,又不能通过媒体组织对司法进行监督,单凭个人的努力就无法或很难对抗司法不公。
3.更多的法官对媒体法律素养的要求高于对网民的要求
四对相关关系中,唯一一对媒体意见均值得分低于网民意见均值得分的是“意见缺乏法律知识,但却符合法律精神”。作者认为这一对相关关系中,媒体意见得分低于网民意见得分,不是因为法官在整体上更重视网民意见,而是法官在整体上对媒体表达的要求要高于对网民表达的要求。
第二章中已有分析,多数法官都认为敏感案件舆论中媒体传播的信息比网民传播的信息更可信、更理性。法官能够接受普通公众不了解法律知识,但却可能难以接受媒体报道缺乏法律知识。
交互分析显示,在媒体意见和网民意见同样缺乏法律知识,但符合法律精神的条件下,很有可能考虑媒体意见的法官有73.5%也很有可能考虑网民意见;但很有可能考虑网民意见的法官中只有61.9%很有可能考虑媒体的意见。
上文已经分析,多数法官都更为重视媒体意见。但硬币的另一面是,法官也会对媒体意见有更高的期许。从客观情况而言,媒体具有专业采访的记者队伍,不仅能够深入敏感案件的现场揭示事实真相;也能够求助法律专业人士揭示敏感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司法审判无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如果在向社会提供事实时缺乏法律知识,就有可能误导公众对司法问题的理解,从而导致司法与公众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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