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是对应于司法审判法律效果的概念。学者对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内涵多有讨论和争议。但总体而言,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能认可的是,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社会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法律效果是法院审判对法律规范和立法精神所体现的立法正义的实践程度,也就是是否严格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判,社会效果是法院审判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实质影响。”[1]
理想状态下,司法审判只要实现了法律效果,就能实现社会效果。因为人类社会选择法治的原因,就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正义,法律能够裁决纠纷,正确分配冲突各方利益,保证社会运行的公正、公平。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人的理性有限及语言的有限,法律不可能捕获现实世界的所有复杂情形。因此当法律面对事实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模糊(有多种解释)、法律空缺(无相关规则)及法律与正义严重冲突的现象”[2],单纯强调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并不一定能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另外,司法审判本身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因此,保证司法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中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强调的工作原则。多数法官也能在司法过程中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2.被调查法官重视敏感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绝大部分被调查法官对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都很重视。有318位即84.1%被调查法官认为对敏感案件的审判需要考虑到社会效果,社会效果非常重要。具体频数分布如表1所示。(www.xing528.com)
表1 法官重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无论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特点、成因和社会功能持何种态度,大多数法官都认为审理敏感案件时,社会效果是需要被考虑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整张问卷中,能使80%以上法官持同样观点的陈述并不多。其中“网民一般同情涉案的弱势群体”、“网民一般对法官抱有不信任感”和“涉及干群冲突的案件容易引起网民讨论”是令被调查法官最为同意的三个陈述,对两个陈述持同意观点的法官分别占被调查法官总数的90.3%、87.1%和80.2%。
以上数据表明绝大多数法官对当前社会冲突尖锐程度以及司法必须面对尖锐社会冲突的清醒认知。在学者看来,“人们如何认识社会冲突,一定程度上就构成了如何看待和安排法律的根据。法律内容、功能负载和目标指向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法律所在的该社会阶段关于社会冲突的理论和时间。同时,关于法律的定位、设计、安排也塑造、影响着社会冲突的发展样态。”[3]对此,被调查法官也有着类似的认知。被调查法官对为什么需要重视敏感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作出了自身的解释。其主要逻辑也是,法律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最基本手段,不仅要作出孰是孰非的判断,更要从现实层面上保护合法权益的获得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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