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媒体“联系社会”的功能并不被公众所熟悉,更从未在官方文件中出现。但这不代表中国媒体不能发挥“联系环境”的功能。
1.如何理解中国语境下媒体舆论的“联系社会”功能
所谓的“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对社会的联系;而所谓的“引导舆论”,则是在辅助公权力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社会控制,因此,我们认为在中国语境下媒体的“联系社会”功能,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上下沟通”的功能。
为了便于法官理解,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媒体的“联系社会”的功能描述为“媒体报道有利于执政党了解民情民意”和“媒体报道一般能发挥良好的舆论引导功能”。前者在中国学术语境和政治语境中是一种对媒体“下情上传”功能的描述,但如果站在经典传播学经验学派的立场来看待“下情上传”,就是媒体为执政者也就是公权力来联系社会,向上传递民意,对下沟通政策;后者在中国学术语境和政治语境中是一种特殊的媒体功能,但如果站在经典传播学经验学派的立场来看待“舆论引导”,也可以解释为媒体帮助政府来联系社会,实现上情下达。
2.法官对媒体“联系社会”功能的评价
大部分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利于执政党了解民情民意,并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前者代表着法官对媒体“下情上传”功能的认可,后者则代表着法官对媒体“上情下达”功能的认可。具体频数分布如表10和表11所示。
表10 法官对媒体“下情上传”功能的评价
表11 法官对媒体“上情下达”功能的评价
总体而言,法官群体对媒体发挥“上下沟通”作用是认可的;但通过表格也可以看到认可媒体能反映民意的法官要多于认可媒体能引导舆论的法官,也就是说认同媒体“下情上传”功能的法官要多于认同媒体“上情下达”的法官。有过半数的法官对媒体能否发挥引导舆论功能持“说不清”的态度。
3.影响法官对媒体“联系社会”功能评价的原因(www.xing528.com)
首先,那些不认为媒体是因为引导舆论而报道敏感案件的法官,大多数都“说不清”或“不同意”媒体舆论能否发挥引导舆论的社会功能。认为正确引导舆论并非媒体报道敏感案件重要原因的法官有189位,其中131位即69.3%不认为媒体报道有利于引导舆论,具体而言持否定态度的为46位,持“说不清”态度的为85位。认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就是引导舆论的法官有187位,其中131位即70%“比较同意”甚至“非常同意”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利引导舆论。
其次,那些否认网民立场会影响媒体立场的法官,会倾向于认同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利于引导舆论。“很不同意”和“不太同意”网民立场会影响媒体立场的被调查法官有55位,其中“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利引导舆论的有40位,占72.7%。
以上数据说明,被调查法官之所以对媒体能否引导舆论持质疑态度,其原因就在于其对媒体报道立场的认知。如果法官认为媒体立场与网民一致,就会倾向于认为媒体难以实现“上情下达”的传播功能。从逻辑上推论,是否认同媒体的公权力背景,仍然是法官认同媒体“上情下达”功能的主要原因。
4.法官对媒体“联系社会”功能评价的影响
倾向于认同媒体“联系社会”功能,尤其是认同媒体“上情下达”功能的法官,会倾向于认同媒体报道能够缓解社会冲突的观点。“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利于执政党了解民情民意”和“媒体报道有利于引导舆论”这两个陈述都与“媒体报道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肯德尔相关系数值分别为0.339和0.497。从系数值来看,“媒体报道有利于引导舆论”与“媒体报道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的相关性更强,透过交互分析来看相关性的具体呈现(见表12)。
表12 法官对媒体舆论“联系社会”功能与缓解社会冲突功能的评价交互分析
N=376,X2=164.845,df=4,p=0.000
既同意媒体舆论有利引导舆论又同意媒体舆论有利缓解社会冲突的法官为119位,占被调查法官有效比例的31.6%。而对两个观点都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仅为40位,占被调查法官有效比例的10.6%。
法官对媒体“联系社会”的功能越认可,就越信任媒体对社会冲突的缓解能力。媒体作为民意的代言人,可以通过理性、客观的报道方式使公权力了解公众的权利吁求;同时又可以作为公权力的“喉舌”,将公权力的作为报道给公众,消除现阶段公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从而缓解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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