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舆论能否缓解社会冲突这一问题上,多数法官对网民舆论“不放心”,但对媒体舆论则抱有一定的信心。
1.法官对媒体舆论缓解社会冲突功能的肯定
“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一题的均值得分为3.16,这说明有更多的法官认为媒体报道比网民讨论敏感案件更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具体频数分布如表9所示。
表9 法官对媒体舆论缓解社会冲突功能的评价
我们将持“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观点的法官合并为持“同意”观点的法官,再将持“不太同意”和“很不同意”观点的法官合并为持“不同意”观点的法官,得到百分比分布条形图。图2为法官对媒体舆论缓解社会冲突功能的评价;图3为法官对网民舆论缓解社会冲突功能的评价。
图2
图3(www.xing528.com)
将图2与图3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图的区别在于选择不同意选项的法官百分比,不同意网民言论可以缓解社会冲突明显多于不同意媒体报道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的法官。这也再一次说明,法官对媒体缓解社会冲突的功能有更高的认同感。需要注意的是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调查法官对媒体是否能缓解社会冲突持“说不清”的态度,这与法官对媒体报道特点、报道成因以及监督司法有效性的理解是否相关呢?
2.法官更为肯定媒体舆论缓解社会冲突功能的原因
在多数法官看来,媒体是不同于网民的舆论主体,具有专业、权威、可信等特点,正是由于对媒体综合素养抱有更高的信心,使法官倾向于认可媒体舆论对社会冲突的缓解功能。
(1)法官对媒体综合素养的肯定。法官对媒体的综合素养越是肯定,就越倾向于认为媒体报道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具体相关问题是:①“媒体更容易接近事件真相”,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291;②媒体传播的信息更为可信,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234;③媒体传播的信息更为理性,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215;④媒体传播的信息更有法律素养,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247;⑤媒体传播的信息更有权威性,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307。
(2)法官对媒体报道敏感案件具体动机的认知。法官对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动机是“引导舆论”、“监督司法”、“倡导社会公平”的认知越明确,越倾向于认为媒体报道可以缓解社会冲突。具体相关问题是:①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为了引导舆论,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312;②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为了监督司法,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283;③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为了倡导社会公平,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303。
如果法官认可媒体报道敏感案件并不是为了迎合受众,或者炒作新闻,那么其认可媒体缓解社会冲突的功能的可能性就越大。以相关性最强的一个变量做交互分析,可以发现同意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为了引导舆论的法官中有50.5%认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而不同意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主动引导舆论行为的法官中则有55.2%反对媒体报道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
(3)法官对媒体舆论监督司法功能的积极评价。法官越是认为媒体舆论能够发挥良好的监督司法功能,就越倾向于认为媒体报道有助于缓解社会冲突。这说明那些不排斥媒体监督司法,并认为司法需要监督的法官,越认为媒体报道有助于缓解社会冲突。
综上所述,法官判断媒体报道是否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的原因在于法官对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认知,对媒体综合素养以及媒体监督司法功能的积极评价。之所以仍然有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法官对媒体能否缓解社会冲突持“说不清”观点,是因为他们对媒体报道的可信度、理性程度、权威性及其报道敏感案件的出发点抱有怀疑。但一个较为清楚的现象是,相比网民言论而言,法官更认同媒体监督司法的功能和缓解社会冲突的功能,这源于他们对媒体报道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认知。法官之所以更为认可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是因为中国媒体特殊的公权力背景。媒体可以在公权力的支持下采访报道敏感案件,因此相比普通公众更具有接近案件真相的能力。媒体与司法一样,都接受行政权的统一管理,媒体对敏感案件的报道以及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都是行政权可以进行调控的对象。部分被调查法官正处于对媒体与公权力特殊关系的认知,才做出了运用媒体报道来平衡敏感案件中权利-权力博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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