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在敏感案件审判过程中,网民的舆论监督能够发挥对司法的良好监督作用,但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还有近半数的法官并不认为网民舆论能够发挥良好的监督司法功能。
1.法官对网民舆论监督司法功能的评价
学者们认为司法应该接受舆论监督,是因为权力需要得到制约以及法治社会必须尊重公民权利的思想。但对于被调查法官来说,舆论监督是否有效是需要综合考虑复杂的社会环境来做出评价的,法官作为司法权的握有者是否认为自身需要得到监督还是不确定的。从调查结果看来,多数法官认为在没有行政权支持的情况下,网民舆论不会对司法产生实质性影响。中国的客观现实是,能够通过舆论监督得到行政权关注的案件为数甚少;而强势群体利用非正常手段干预司法的情况却会更多。舆论监督对法官没有强制力,而大多数法官又认为网民言论能对司法发挥良好监督作用(见表1),这实际上提示法官对自身职业素养的高评价,作为司法权的握有者能够自觉接受监督,并防止司法不公的出现。
表1 法官对网民舆论监督司法功能的评价
法官对既有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评价,一方面提示网民言论对司法审判的正面影响,一方面也提示法官对自身群体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自信评价。
2.部分法官质疑网民舆论监督司法功能的原因探析
网民和媒体可以对敏感案件进行讨论和报道的一个重要合法性来源就是能够形成对司法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那么,部分法官不认可网民舆论监督司法功能的原因,是否是因为他们不认可网民监督的合法性呢?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答案并非如此。
(1)部分法官对网民影响力的质疑。法官断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会受到网民言论”的影响,面对这一理论上必须成立的问题,过半数法官认为非常同意或比较同意。但从前文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出,大多数法官认为围绕敏感案件形成的网民言论一般只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心理影响,而非实质性的影响,即对具体审理过程、审判结果的影响。网民言论要产生影响,最直接的方法是受到行政权重视,但这在现实中发生的几率并不大。因此,在部分法官看来有无必要由网民言论来承担监督司法的重任,可能是一个有待考察的问题。
(2)部分法官对舆论监督难的认知。在本书第一章中就有分析,大多数法官认为司法腐败问题客观存在,某些强势人群也确实会利用非正常手段影响司法,对于这些问题仅依靠网民讨论少数敏感案件来解决可能性较小。
一些法官对网民言论实施舆论监督有效性的质疑,提示我国监督司法的难度。我国监督司法的路径包括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内部监督等等,但是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张金柱案距今已有15个年头,我们看到公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并未消失反而呈递增之势,公众的不满情绪也未得到有效缓解。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人员缺乏公民权利意识,因为地位带来的权力而忘却了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诉求和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作为仲裁社会冲突,确立社会正义标准的法律,其作用在当代中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所做的调查揭开了法官面对网民言论时的复杂心态。认为对法官施加舆论压力就可以影响审判的观点,与认为舆论审判可以导致司法不公的观点一样都忽视了法官的主体性和不同法官在处理敏感案件时的不同思路。
需要得到注意的是另外一个数据,就是那些认为司法案件中权力寻租现象确实存在的法官中有近50%认为网民言论不会直接影响法官断案,这提示这140名被调查法官可能认为舆论监督对权力寻租现象鞭长莫及(见表2)(“不同意”选项由“不太同意”和“很不同意”简化合并而成;“同意”选项由“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简化合并而成)。(www.xing528.com)
表2 法官对网民言论遏制司法腐败有效性的质疑
(3)法官对网民综合素养的质疑。虽然绝大多数法官都认为网民讨论敏感案件不会直接导致司法不公,但这并不代表这些法官都认为网民言论对司法而言是一种良好的监督方式。网民言论的可信度、理性程度、法律知识素养都让一些法官在评价网民舆论时踌躇不前。
前面已有论述,对“网民对敏感案件的讨论一般缺少法律知识”这一陈述,62%的法官持同意态度。网民讨论缺少法律知识的支撑,对敏感案件的讨论就难以形成建设性意见,而被法官认为是单纯的对弱势群体的声援。这种声援与防止司法腐败之间的逻辑关联,在法官看来是微弱的。
法官对网民的法律素养持怀疑态度,还有另外一个数据支撑,即不在少数的法官并不认可网民具有维护正义的伦理取向。“正义”一词蕴含的法律含义,在一些法官看来并不能为网民所理解。第二章也已经论述过,有过半数的法官对网民讨论敏感案件是否出于追求正义的目的表示“说不清”甚至“不同意”。与此相关的是,多数学者都认可的“网民言论和司法统一于社会正义”一说,在一些法官看来并不成立(见表3)。
表3 法官对网民舆论正义性的评价
无论先贤大儒对正义各有怎样的解释,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却是亘古未变的真理。在拉丁语中,法Jus同正义Justita是同一词根。在美国,法官、司法、法庭与正义Justice,都是同一词[1]。拉得布鲁赫、丹宁勋爵等法学家和法学实践者更认为正义的价值超越法律,如果法律违背了正义的要求,就失去了法存在的意义,是为恶法,而公民有权抵抗恶法。被调查法官的学历水平,提示法官群体不可能认为法律的目标并非追求正义。那么让法官不同意民意与法律统一于社会正义的唯一理由就是:法官不认为网民(也即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公众)理解正义、懂得正义、并在敏感案件的讨论中追求正义。另一个调查结果也能为这一结论提供支撑,认为网民有追求正义倾向的法官,更会倾向于认为网民言论与法律统一于社会正义。
法官眼中的网民群体具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权利意识,但却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这同样使得法官对网民的政治自觉性有所怀疑。如果网民的自发讨论并没有监督司法的主动意识,那么即会流于单纯的“泄愤”,而不能形成理性的公共意见。
不能否认的是,网民舆论确实不能完全代表民意,围绕敏感案件形成的具有影响力的言论往往是由那些知识“精英”群体发出的,他们由媒体人、学界人士、自由撰稿人以及其他知识精英组成。一般网民可能确实没有这些知识精英所具备的政治自觉性,但是这些知识精英作为网民言论中的意见领袖,已经带动了中国网民或者说普通公众政治自觉性的提高。杭州飙车案中,网民思考的是今天被撞的是谭卓,明天被撞的就可能是张卓、李卓;邓玉娇案中,网民思考的是今天被定罪故意杀人的是邓玉娇,明天被定罪故意杀人的就可能是周玉娇、王玉娇;躲猫猫案中,网民思考的是今天被打身亡的是李荞明,明天就可能是赵荞明、孙荞明。社会分层是中国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不同社会阶层中的公众吁求平等、公正的呼声不再是一种自发的零散的声音,而是自觉的对正义的要求。问卷设计中一道题目的设计是“网民一般和案件中的某种利益有关联”,对这一问题有大多数法官选择了不同意。题目设计的原意是考察法官对网民身份认同的认知,其结果是法官对网民的身份认同不甚敏感。题目自身的有效性是一个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确实说明法官对“利益”一词的理解局限在“直接利益”的理解上,而非“群体利益”的理解上,这表明部分被调查法官对公众的身份认同还不十分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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