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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价社会冲突中网民影响力对案件审判的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以“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云南晋宁“躲猫猫案”为例,考察了法官群体对这三个既有敏感案件中网民影响力的评价。2.法官对既有案件审判中网民影响强度的评价绝大部分法官都认为网民对以上三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影响较大。也就是说,多数法官认为在敏感案件审判中,网民的影响力停留于隐形的心理向度,而不是显在的实质向度。

法官评价社会冲突中网民影响力对案件审判的研究

我们以“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云南晋宁“躲猫猫案”为例,考察了法官群体对这三个既有敏感案件中网民影响力的评价。

1.三个既有敏感案件简况

“邓玉娇案”涉及干群冲突,“杭州飙车案”涉及贫富群体冲突,云南晋宁“躲猫猫案”也涉及干群冲突。这三个案件在传播上的共同点是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就已经受到了网民关注,传统媒体迅速跟进报道。网民在这三个案件中都透露出对腐败现象、社会不公的强烈不满,同时质疑司法机关的可信度和公信力。“邓玉娇案”的被告是弱势群体,而“杭州飙车案”和云南晋宁“躲猫猫案”的被告则皆为网民眼中的“强势群体”。围绕着三个案件的学术探讨也具有共同的特点,即学者们都认为三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都演变成了公共事件,其原因就在于公众在讨论中带入了强烈的感情色彩,赋予案件当事人不同的阶层身份。公众在案件讨论中的身份认同是“草根”、“屁民”,吁求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生命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比如在邓玉娇被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的时候,网民就发出了强烈的质疑。“第一个关键词(指异性洗浴)遮蔽了当地吏治之真相、模糊了事件开始时的性质;第二个关键词(指抑郁症)转移了公众的视线,成为以后定性事件的伏笔;然后第三个关键词(指故意杀人)算是呼之欲出、不得不出,把邓玉娇弄成精神上有问题的人,彻底把水搅浑。不论怎样,现在邓玉娇被绑在了医院的床上。如果真的有抑郁症这件事存在的话,这么逼她一下,说不定将来更能够坐实其精神不正常的说法。故意杀人罪肯定是判不下来的,但只要这点可以得到印证,其他关于当地吏治与黑幕就消失在争论的背后了。”[6]这种质疑的背后,是公众强烈的阶层认同。“不敢想,如果21岁的烈女邓玉娇‘故意杀人’定性之后,并最终罪名成立获刑,在后邓玉娇时代,我们的妻女亲人,我们的女同胞们,在遭遇权贵猥亵欺辱邪行的时候,该做怎样的应对?是奋力反抗不惜杀伤恶徒自保清白却堕入‘故意杀人’之嫌,还是默默承受以免刑责加身?”[7]通过对敏感案件类似舆论的分析,当前公权力遭遇的公众信任危机清晰可见。

2.法官对既有案件审判中网民影响强度的评价

绝大部分法官都认为网民对以上三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影响较大。具体数据如表9所示。

表9 法官对既有案件中网民影响强度的评价(%)

绝大多数法官都关注这三个案例的审理过程,表述对这三个案例审理过程不清楚的法官仅分别为30位、23位和29位。关于这三个案例的填答率也较高,仅分别有4位、4位和5位法官选择放弃填答。这些数据再次证明法官群体对案件新闻保持高度关注,并带有专业思考。他们的媒体使用习惯,带有浓郁的职业特点,法官群体具有高度的职业归属感和阶层归属感。

表9的缺陷在于无法考察法官所指的“影响”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含义。即不能回答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第一,网民对敏感案件审理过程的影响究竟是在哪个层面的?网民对案件的讨论仅仅是造成法官心理压力,还是直接影响了审判结果?第二,网民对敏感案件审理过程的影响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的?这两个问题会在后文中加以讨论。

3.法官对既有案件审判中网民影响向度的评价

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法官都认为网民对案件的讨论一般只会给主审法官带来心理压力,不会形成对审判结果的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多数法官认为在敏感案件审判中,网民的影响力停留于隐形的心理向度,而不是显在的实质向度。

有68.2%的被调查法官认为网民对敏感案件的讨论会带给法官心理压力。我们认为法官的这种心理压力,正是来自“司法公开”、“审判透明”的压力。“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最为有效的路径之一,在法治国家权力寻租在百姓眼中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法官的心理压力,在于会否被网民认为与腐败行为连上了关系。可以证明这个推断的是两个相关系数:问题“网民言论会给法官带来心理压力”与问题“网民对法官一般抱有不信任感”的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228;与“多数网民讨论敏感案件是担心司法腐败”的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112。法官越认为网民对司法不信任,网民言论就越容易对法官造成心理压力,这意味着法官不愿因言行不恰切而导致网民的不信任感加剧,并怀疑司法腐败的存在。而这样的压力正是学者们所期待的正面压力。

那些认为网民言论会给自身带来心理压力的法官,有很多认为不会在这样的压力下影响具体的审判工作,仅仅有25.9%的法官认为网民言论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这一方面说明了法官对自身职务行为的清晰认知,同时也说明了法官对“司法独立”的信仰。“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光荣感之所在,作为仲裁社会行为的“权威”,法官的神圣正来自“司法独立”。只要定罪量刑体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本就是社会理应赋予司法的权利和权力。能够说明法官自我身份认同的另外一个数据,是那些否认存在对弱势群体司法不公的法官,更倾向于认为网民言论不会影响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两个变量间的肯德尔相关系数值为0.281。

4.法官对行政权支持下网民影响向度的评价(www.xing528.com)

在多数法官看来,网民如果希望通过讨论案件对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实质的影响,必须首先获得行政权的支持(见表10)。

表10 法官对行政权支持下网民影响向度的认知

法官认为行政权支持下网民对案件的讨论会产生对司法审判的实质性影响。从正面意义而言,网民对案件的关注确实可以引起行政权的重视,对敏感案件的舆论监督不仅对司法不公有效,同时也对权力腐败有效。而换个角度思考,如果在敏感案件中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确实存在,而舆论并未引起行政权重视,那么所谓的舆论监督只会成为镜花水月,空中楼阁。司法不独立,腐败难监督,这就是当今公权力面临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以“钱云会案”为例,它经由网民讨论、媒体报道,最终获得温州市政府乃至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案件的最终审判采用了公开审判的形式,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向全国直播了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在中国,司法受到行政权的管理和制约,因此当网民对敏感案件的讨论受到行政权关注的时候,就能够对司法审判的具体过程包括审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5.法官对既有案件审判中网民影响积极度的评价

大多数法官都认为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以及云南晋宁躲猫猫案都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了网民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法官看来是积极的,如表11所示。

表11 法官对既有案件审判结果公正性的评价

近半数的法官认为受到网民言论影响的案件90%都是公正的,而85%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受到网民言论影响的案件80%以上是公正的,这再次表明法官所指的网民对敏感案件之“影响”并非负面的,司法公开不会导致司法不公。一般情况下,法官审案不会受到网民言论的直接影响,而即便受到了影响,多数审判也都是公正的,这虽然不足以证明法官对舆论监督的正面评价,但却可以证明法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并不认为网民可以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左右审判工作。一些学者所担心的“舆论审判”,事实上是在否认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在审判中的抗干扰能力。

网民同情弱势群体,并在言论中强调公民权利,这种带有感情倾向的舆论监督是否真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会形成“民意审判”。比如在张金柱案中,所谓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审判,在不少学者看来这就是“民意审判”导致司法不公的典型表现。对这样的观点,多数法官并不认同。

绝大多数法官认为网民讨论敏感案件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民意审判”,更不会导致司法不公。表12同样可以论证,大多数法官认为网民对具体审判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网民对敏感案件的讨论不会导致司法不公。

表12 法官对既有案件审判中网民影响积极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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