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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评价媒体综合素养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发现,更多的法官对媒体的传播素养持较高评价。法官对媒体接近案件真相能力的评价相对网民,媒体作为向社会提供信息的专业组织,应该具有强烈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表8中的四个问题的得分进行均值计算,得分越高,表明法官群体对媒体综合素养的评价越高。这表明一些法官在认可媒体报道真实性、客观性的同时,并不认

法官如何评价媒体综合素养

调查发现,更多的法官对媒体的传播素养持较高评价。近半数的法官都认为相对于网民传播的信息,媒体传播的信息更为可信、理性,同时媒体具有更强的获取事实真相的能力。但是多数法官对媒体的法律知识素养还是持较低评价,在他们看来媒体和网民一样在传递有关敏感案件信息时缺乏法律知识,也不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对审判结果加以评论。

1.法官对媒体传播素养的较高评价

在法官看来,媒体在对敏感案件进行报道时维持了较高的传播素养,这表现在媒体传播的信息比网民传播的信息更可信、更理性。

(1)法官对媒体传播信息可信度的评价

调查显示有近半数的法官认为媒体传播的信息比网民传播的信息更可信。我们用这样一个问题“媒体报道比网民言论更可信”——来考察法官对媒体报道可信度的评价。所得频数分布如表5所示。

表5 法官对媒体传播信息可信度的评价

对于媒体报道是否比网民言论更可信,有105位法官选择了“说不清”选项,他们的模糊认知使我们不能下断言多数法官都认为媒体报道比网民言论更可信。但是从均值得分上看,该题的得分是3.15,还是偏向肯定的得分,也就是说被调查法官群体对媒体报道比网民言论更可信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这个靠近平均分的得分可以做两种解释:

第一,法官对网民言论可信度的评价并不如学界预想的低,从上一节的分析也可以看到有超过70%的法官认为过半数的网民言论是可信的。网民言论和媒体言论同样值得信任,这对于网民言论来说,是一种较高的评价。

第二,媒体应该更为重视报道的可信度。媒体与网民不同,媒体是专门提供信息的组织。在传播学者看来,媒体是“社会雷达”,它必须向社会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以使社会据此做出正确的反应。正如我国学者所做的一个通俗的比喻,媒体就像是社会的哨兵,“倘若来了两只老虎,哨兵却报告说只是两匹斑马,不用大惊小怪,那么后果便不堪设想。”[4]

(2)法官对媒体报道理性度的评价

问题“媒体传播的信息比网民传播的信息更理性”的均值得分是3.28,这表明对于媒体传播的信息比网民传播的信息更理性这个判断,法官群体是倾向于同意的。

由于法官对网民传播信息的理性度本身持较高的评价,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法官对于媒体传播信息的理性度也是持较高评价的。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来看,媒体传播的信息应当体现更多的理性。但在一些法官看来,媒体记者并没有体现出更高的理性水平。

通过调查发现,与法官对媒体传播信息理性度评价最为相关的是法官对媒体法律知识素养的评价。“媒体传播的信息比网民传播的信息更理性”与“媒体比网民更有法律知识素养”这两个问题之间的肯德尔相关系数高达0.673,呈高度相关关系。通过交互分类表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种相关关系的具体存在,如表6所示(为了更简洁地展现这种相关关系,将法官态度简化为同意、说不清和不同意三个维度)。

表6 法官对媒体传播信息的理性度和法律知识素养评价的交互分析

(www.xing528.com)

N=373,X2=291.309,df=4,p=0.000

从表6中可以看出,同意媒体报道更有法律素养的法官有89.1%同意媒体报道更有理性,而不同意媒体报道更有法律素养的法官则有71.2%也不同意媒体报道更有理性。

相对而言,认为媒体立场会影响媒体传播理性度的法官要少很多。“媒体比网民更同情弱势群体”和“媒体传播的信息比网民传播的信息更理性”这两个问题间也有相关性,但肯德尔系数值为0.128,明显低于“是否同意媒体报道更有法律素养”和“是否同意媒体报道更有理性”间的相关系数0.673。

这提示我们法官对“理性”一词的理解,并不是相对于“感性”的概念,而是相对于“法律知识素养”的概念。媒体报道如果希望在法官心目中形成理性的认知,必须加强法律素养而非隐藏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情感倾向。

(3)法官对媒体接近案件真相能力的评价

相对网民,媒体作为向社会提供信息的专业组织,应该具有强烈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所谓的“新闻专业主义”,其核心指的是客观中立。要做到客观中立,媒体就必须遵循专业要求,比如深入现场、采访双方当事人,提供“两面理”等等。深入现场、采访双方当事人,而非单方当事人,就是要靠近事实真相,把现场细节、把当事双方甚至多方观点都呈现于公众面前。吴飞认为新闻专业主义最重要的内涵就是“注意挖掘事实真相”[5],相对网民而言,记者具有媒体组织的支持和宪法保护的采访权,靠近事实真相是对记者的职业伦理要求,而非仅仅是采访需要。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过半数的法官认为媒体较网民更容易接近事实真相(见表7)。

表7 法官对媒体了解事件真相能力的评价

需要强调的是,媒体要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一方面有赖于媒体的专业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司法公开。2011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提出:“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公开民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诉讼档案公开查阅等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互联网充分发达的今天,如果司法不公开,则专业的新闻记者也难以接近事件真相。公众既不能通过公民调查团类似的方式获得案件信息,也不能从媒体获得专业的报道,其对司法腐败怀疑的声浪就会给敏感案件的审理带来无形压力,隐藏在敏感案件中的公众不满情绪也难以得到缓解。

2.法官对媒体法律知识素养的评价

调查结果显示,法官不仅认为普通网民缺乏法律素养,对媒体的法律素养也持低评价,如表8所示。

表8 法官对媒体综合素养评价的均值得分

海量的法律条文,复杂的法律适用原则,深刻的法学原理,这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必备知识。此次被调查法官大多经过了四年的本科法学专业学习,有些还经过了七年直至十年的法律学习经历,再联系他们常年在一线的审判工作经验,很难让他们对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素养做出高评价。

对表8中的四个问题的得分进行均值计算,得分越高,表明法官群体对媒体综合素养的评价越高。具体到每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均值得分最高的问题是“媒体能比网民更好地了解事件真相”,而得分最低的是“媒体比网民更具有法律知识素养”。这表明一些法官在认可媒体报道真实性、客观性的同时,并不认可媒体编辑记者的法律素养高于一般网民,而我们从法官对网民言论法律素养的评价中可以看到均值得分为2.39,小于中间得分3分,偏向于消极评价。而将法官对网民言论法律素养的评价与法官对媒体法律素养的评价进行加总所得的均值则为5.48,小于中间得分6分,仍然偏向于消极一方,从这一点看来,尽管一些法官对舆论的可信度和理性度给予了肯定,但他们不能认可舆论主体的法律知识素养。而这可能是影响法官应对舆论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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