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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网民综合素养的评价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转型的中国,公众的权利意识虽然得到提升,但这并不证明公众已经具有了良好的综合素养。一些新媒体研究者曾作出判断:互联网的匿名性会导致人们对自身言论不负责任,中国网络舆论缺乏理性和建设性。但法官对网民了解事件真相的能力却持较低的评价。法官之所以能够对网民言论真实性以及网民是否能够了解案件真相作出评价,其前提条件是法官对了解事实真相的高度自我评价。

法官对网民综合素养的评价

乌合之众”是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对失去理性的大众群体所做的评价。在转型的中国,公众的权利意识虽然得到提升,但这并不证明公众已经具有了良好的综合素养。一些新媒体研究者曾作出判断:互联网的匿名性会导致人们对自身言论不负责任,中国网络舆论缺乏理性和建设性。对这样的观点,被调查法官并不认同。数据分析显示,法官对网民的传播素养持较高评价,大多数法官认为网民在讨论敏感案件时能够传播真实和理性的信息,让法官不放心的是网民的法律知识素养,多数法官都不认为网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他们也不认为网民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评论。

1.法官对网民传播素养的评价

在多数法官看来网民具有较高的传播素养,具体表现在他们认为网民传播的有关敏感案件的信息大多数是可信的,同时也是理性的。但法官对网民了解事件真相的能力却持较低的评价。

(1)法官对网民传播信息可信度的较高评价

对于涉及干群冲突、贫富群体冲突和其他强弱势群体冲突的敏感案件,有超过70%的法官认为网民传递的信息有一半或一半以上是可信的。具体有效百分比分布如表2所示。

表2 法官对网民传播信息可信度的评价(%)

(2)法官对网民传播信息理性度的较高评价

理性是相对感性而言的,指的是人依靠经验、逻辑分析而不是感情倾向来对事物作出判断的智能。网民言论缺乏理性,往往表现在对事物不加细致的分析、使用过激的言辞、容易被人诱导等。众多研究者都发现,在匿名的情形下,网民发言容易流于非理性,使公共讨论跌入情绪的陷阱,并因为极端而显得盲目。相对而言,法官对网民理性程度的评价并不低,有70%以上的法官认为半数以上的网民言论是理性的(见表3)。

表3 法官对网民传播信息理性度的评价(%)

(www.xing528.com)

(3)法官对网民接近案件真相能力的较低评价

尽管多数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网民传播的信息是可信的,但这些信息是否有关案件真相的关键信息,法官是持怀疑态度的。调查显示,有82.4%的法官同意甚至非常同意“网民并不了解事件真相。”

多数法官认为网民发布的信息可信和理性,但同时又认为网民缺乏接近案件真相的能力,这提示我们需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第一,法官对敏感案件复杂性的认知。网民发布的信息过半可信,这是仅就网民了解的那部分案情事实而言的。但是案情错综复杂,还存在网民不可能了解的部分。就案件真相,最起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事发当时的细节,当事双方的言行,当事人的作案动机,当事人双方的社会关系、证据证人证词、还有更重要的有没有出现司法腐败问题等。敏感案件的复杂性,不仅仅是法官的认知也是网民本身的认知。从“公民记者”到“公民调查团”,公众尝试用各种方法接近案件真相本身。但是司法调查本身的封闭性、专业性,往往使得公民记者抑或公民调查团无功而返。以云南晋宁躲猫猫案为例,由公共知识分子志愿者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公民调查团就有过这样的言论:“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

第二,法官对了解事实真相的自我高评价。相对学者而言,法官对网民言论是否真实的评价显然更具说服力。法官是对案件事实了解得最为详细的人群,无论是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抑或控辩双方的司法卷宗,包括权力寻租现象是否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这些在法官眼前都是一览无遗的。法官之所以能够对网民言论真实性以及网民是否能够了解案件真相作出评价,其前提条件是法官对了解事实真相的高度自我评价。我们无法猜测法官在对网民言论真实性作出评价时拥有的是优越感还是忧虑感,但他们对于自身是掌握事件真相者这一事实无疑是充满自信的。

第三,司法公开的紧迫性。对于网民调查事件真相无功而返的现象,有媒体评论:“从表象上看,网民代公众行使知情权之所以遭遇尴尬,是因为调查团没有相关的法律权力。无权调看录像资料,无权讯问当事人,从哪可以下手调查?”“深层次看,要治愈网民们的‘真相焦虑症’,采取网民调查团这样的形式是远远不够的。它寄望于真正从制度层面上消除那些约束真相传播的因素,一事当前,不遮不捂,借助权威声音、媒介渠道,最快最充分地向公众传递最具说服力的资讯。”[2]大多数网民不了解案件真相,这是82.4%的法官共同的理解,也是当前司法面对的最紧迫问题。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即便网民对其他案件事实给出了可信的信息,但是对法官而言基于残缺信息而形成的网民言论却可能意味着更大的压力。网民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可能造成网民对审案法官巨大的质疑声浪。司法越封闭,公众越怀疑,法官压力越大。比如钱云会一案中,就有网民抛出了这样的问题:“是谁不让我们知道不明真相,又指责我们不明真相?”[3]而司法越公开,则公众越信任,而法官压力越小。在现有条件下,让缺乏法律知识的第三方介入司法调查其操作办法仍有待探索。正因如此,司法公开就不仅是网民了解案件真相的最好渠道,同时也是减轻法官压力的最佳路径。

2.法官对网民法律知识素养的较低评价

本次被调查法官学历水平较高,硕士以上学历者就有119人,这些给予网民言论可信度和理性度高评价的法官,对网民的法律素养却是持低评价的。61.4%被调查法官比较同意甚至非常同意,网民一般会超越司法审判程序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定性,而63.4%的法官认为网民的法律知识素养较低。具体频数分布如表4所示。

表4 法官对网民法律知识素养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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