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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下的社会冲突与敏感案件舆论态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20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结果显示,法官群体能够认识到中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群体分化以及随之带来的群体对立和冲突是网民讨论敏感案件最深层的社会结构性原因。这不仅说明了法官群体肯定社会群体冲突是敏感案件网民言论的主要成因,更说明法官对当前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的清醒认知。因此,将这一案件归属为涉及其他强弱势群体冲突的案件似乎更为恰切。综上,大多数被调查法官不仅认为社会冲突客观存在,对社会冲突的复杂性和尖锐程度也有相应的认知。

网民对敏感案件的讨论是自发无组织的,为什么有海量的网民关注一宗与自己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案件?为什么大部分网民的观点会趋向一致,形成法官不得不关注的舆论?在法官看来,这与中国社会目前群体分化和冲突问题日益凸显相关甚密。在当今社会,以身份、资本、地位等带来的社会分层现象客观存在,而底层公众普遍把群体利益差异如贫富差距等归因于贪官污吏、巧取豪夺、横征暴敛和为富不仁。“官——富——法”常常被视为权力和资本的占有者,同时也构成腐败丛生的利益链条,公众对干部群体、富裕群体以及其他强势群体的不满,常通过上访、静坐甚至较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敏感案件之特殊,就在于当事双方分属不同社会群体,公众关注敏感案件,希望通过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正是群体矛盾长期存在,公众对权力腐败现象强烈不满的表现。

1.法官认为网民关注敏感案件与社会冲突有关

法官对社情民意有较为清醒的理解。调查结果显示,法官群体能够认识到中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群体分化以及随之带来的群体对立和冲突是网民讨论敏感案件最深层的社会结构性原因。

我们设计的问题是,您认为以下类型案件是否容易引起网民讨论。案件类型包括:涉及干群冲突的敏感案件、涉及贫富群体冲突的敏感案件、涉及其他强弱势群体冲突的敏感案件。法官对这三个问题的填答率很高,分别为99.5%、98.2%和100%。其中大多数法官都认为此三类敏感案件非常容易或比较容易成为网民讨论的对象,其有效比例分别为80.2%、71.4%和78.5%;而认为这三类案件不太容易或很不容易成为网民讨论对象的法官有效比例仅为2.6%、4.8%和3.4%。

我们为这一组问题设计了对照组问题,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法官对这两个问题的填答率相对略低,分别为95.8%和95.0%。认为这两类法官非常容易或比较容易成为网民讨论对象的法官有效比例为46.3%和42.8%,远低于涉及社会群体矛盾案件的被调查法官有效比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更多的被调查法官认为涉及干群冲突、贫富群体冲突和其他强弱势群体的案件比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更容易引发网民的讨论。这不仅说明了法官群体肯定社会群体冲突是敏感案件网民言论的主要成因,更说明法官对当前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的清醒认知。

2.法官对社会冲突尖锐性的认知

从本次调查的法官样本看来,法官群体对社会群体冲突中的干群冲突更为敏感,最多人数的法官认为涉及干群冲突的案件最容易引发网民讨论,这一观点与很多学者的结论是不谋而合的,比如有学者曾明确地提出“干群冲突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且在一些敏感问题上显示出局部激化的现象。”[3](www.xing528.com)

而国家领导人有关“干部需要树立正确权力观”的讲话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中国干部滥用权力现象已经得到了高层的高度关注。干群冲突较贫富群体冲突和其他强弱势群体矛盾更容易引起法官的重视,这一点通过均值比较也可以得到证明,“涉及干群冲突的敏感案件是否容易引发网民讨论”一题的均值得分(Mean值)为4.19,而“涉及贫富群体冲突的敏感案件”一题和“涉及其他强弱势群体冲突”一题的均值得分分别为3.99和4.08(见表2)。

表2 涉及社会冲突的敏感案件是否容易引发网民讨论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官的舆论关注度与以上三个问题均有相关关系,肯德尔系数值分别为0.268、0.277、0.285,这可以反映法官关注舆论加强了其对社会矛盾客观存在的认知。事实上,在引发网民广泛讨论的敏感案件中,民意对干部群体、富裕群体的不满情绪是显而易见的。

如在杭州飙车案中,网民对肇事者母亲的人肉搜索结果是某企业主、杭州市“政协委员”,在网民看来,政协委员的身份会帮助肇事者进行权力寻租、逃避法律责任。而所谓的政协委员身份在网民看来也是肇事者母亲利用钱权交易交换来的结果,肇事者本人也被贴上“富二代”的标签,其日常品行皆饱受舆论质疑。这里不讨论人肉搜索行为本身的是非对错,我们关注的是人肉搜索背后网民对“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不满。

在更多法官看来涉及其他强弱势群体冲突的案件比涉及贫富群体冲突的案件更容易引发网民讨论。而在现实世界中,一些敏感案件体现出的社会冲突的确较为复杂,很难简单地用贫富群体冲突来概括。如三鹿奶粉案件[4],尽管众多研究者包括媒体报道都习惯将三鹿奶粉案称为三鹿奶粉事件,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的确是一例典型的敏感案件。这一事件得以成为案件,并最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各方冲突,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媒体和网民对“结石宝宝”的持续关注。当多数媒体出于各种理由隐瞒奶粉厂家名称的时候,《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首次曝光是三鹿奶粉导致了众多肾结石宝宝的出现。三鹿奶业的负责人由此曝光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成为公诉对象。这是一起经由媒体报道和网民讨论发现、追踪,并最终成为案件的公共事件,其中包含了极为复杂的社会群体矛盾。三鹿奶粉的官方背景是舆论关注的新闻要素,三鹿奶粉负责人的家产也多为网民讨论,但这并不说明这起案件凸显的矛盾是干群冲突或贫富群体冲突。在中国,企业与消费者在很多时候都处于权利博弈的状态,企业掌握生产资料和完整的商品信息,消费者则只能被动接受企业提供的产品。竞争市场是防止商业腐败的方法,但是当某个行业整体陷入腐败行径的时候,消费者就会完全处于弱势状态。三鹿奶粉案件,较多地体现出消费社会中作为强势的生产者一方与作为弱势的消费者一方的冲突。因此,将这一案件归属为涉及其他强弱势群体冲突的案件似乎更为恰切。

法官认为中国社会群体矛盾客观存在,那么他们又是如何认知这种冲突问题的尖锐程度呢?问卷通过考察法官对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重视程度,直接用“您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冲突问题是否突出”这样的问题测量法官对社会冲突问题尖锐程度的认知,问题的答案选择取值为“突出”和“不太突出”两项。SPSS计算发现,共有377名法官回答了这一问题,其中76.1%的法官即287位法官选择了“突出”这一答案,而剩余的90名法官则选择“不太突出”这一答案。综上,大多数被调查法官不仅认为社会冲突客观存在,对社会冲突的复杂性和尖锐程度也有相应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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