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GDP的增长毋庸置疑,但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分层现象凸显,社会矛盾冲突日渐增多。
1.社会学角度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现实社会发生巨大转型,学界开始有意识地关注现实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针对社会阶层意识的定量研究和针对冲突事件的个案研究都在不断增加。“风险社会”理论的引进,使学者们的现实关怀更为强烈。社会学和法学领域中都有学者用各种方法描述中国面临的社会冲突风险,并尝试提出解决之道。
福赛尔的Class直译为《阶级》,20世纪90年代末被介绍到中国并取名为《格调:社会等级与生活品位》。译者石涛在序言中写道:“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等级分层的新十字路口。几十年的平等社会神话已经打破,人们的社会等级观念正在急速地更新。”[24]这一现象在李培林的《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研究中得到了定量的描述。该书使用客观阶层归属和主观阶层意识两个层面的指标,对中国当代社会冲突可能的发生发展逻辑进行了分析:“利益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的不满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的打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可能是保持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政策举措。”[25]与社会冲突相关联的研究是社会分层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社会的阶层化客观存在。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一段时间内,学者们较为关注社会的稳定器中产阶层的研究,如周晓虹的中国中产阶层调查。到2010年前后,学者们注意到中国社会较低阶层的活动已经对政治稳定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针对农民、城市流动人口等的研究大大增多,有关社会分层与社会冲突关系的论证也开始出现。
近年来,中国学者的社会冲突研究从宏观转向微观,论文中多见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冲突研究。如农村地区的社会冲突、城市群体间的社会冲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等。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学术目标下,对当前社会冲突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很多学者敏锐地观察到中国目前许多社会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寻找到合适的表达途径,比如失地农民和下岗再就业的工人。学者们建议放弃对中国社会冲突研究的“精英化”视角,以“底层”的目光来观察来自底层的“生存性冲突”和“抗争性冲突”。如于建嵘提出“底层社会是一种社会存在,也是一种价值观,还是一种研究方法。”[26]
针对中国面对的社会冲突风险,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社会需要相应的改革。比如邓伟志提出,中国当前社会差距过大,导致社会冲突加剧,声声警钟提醒人们开展社会改革的必要性。他认为需要开展阳光文化,中国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特权阶层的疯长,一些人“闷声发大财”,在暗箱里把公权力异化为私权力,针对暗箱操作的黑暗,就要让阳光射进暗箱里[27]。孙立平则认为,我们需要有一个新的思维来准确判断中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的性质,准确地判断社会发生大的危机的可能性。在这个前提下,一方面形成柔性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形成体制对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容纳能力,形成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另一方面,适时地推动一些关键环节的改革,而不是用旧的思维来延误改革时机[28]。(www.xing528.com)
2.传播学角度的研究
传播学者已逐渐加入对社会冲突的研究队伍,近年来在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这一情况表现得尤为明显。群体性事件是近年来中国社会冲突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传播学者们指出,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发展都与舆论的社会动员深刻相关。秦志希、杨华认为:“在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鲜明的‘潜舆论—显舆论—行为舆论’这样的演化过程。首先,虽然群体性事件往往由偶然事件引发,但其背后是某一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的长期积淀,这些问题或矛盾成为舆论的诱因,使得民众的信念和情绪以潜舆论形态存在着,尽管不清晰、不完整,却非常真切。”[29]事实上我们所提到的敏感案件,其中有很多都与群体性事件相关。比如贵州瓮安事件,最初也只是作为一个敏感案件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从这一分析出发,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舆论动员,最终都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对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研究完全可以从社会冲突论的角度出发,这与业已形成的“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并不矛盾。
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动员作用,也是传播学者近年来关注的焦点。韦路是近年来关注微博社会动员作用的学者,在他指导的硕士论文中,可以发现这样的结论:“动员主体接触并理解事件信息,并将所理解的事件信息及所形成和态度与原有的认知结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知识修养)和态度观念比较,然后通过分析,选择自己认为能引起受众关注的形式发布在微博上。动员主体通过微博这一载体所发布动员信息引起微博用户(动员客体)注意。这些动员客体理解所接受的动员信息,与自己原有思维相结合,形成自己观点与想法,发生态度转变。”[30]
不少学者的共识是,要想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其根本解决办法是相关部门特别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使普通公众不必通过舆论压力来“求真相”。谭和平认为信息传播失真引发集群行为,信息不对称导致零和博弈,信息不公开诱发“自立救济”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基于此,加快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建设回应性政府,加强舆论性载体的引导和利用、有效实现社会控制,增加沟通信息的“透气孔”、建立顺畅的利益表达机制,是防止、减缓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冲击的重要举措[31]。丁柏铨认为新媒体语境中的舆论相比于现实环境中的舆论所显现的特点,对政府应对公众舆论提出了新的相应要求。及时、主动、充分地公开政府信息,成为关系处理中的重要前提;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为必然之举;真诚地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成为政府得到公众理解和信任的一条捷径。政府和公众宜共同努力,形成和凝聚舆论正能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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