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解决了有关什么才是理想的舆论和司法关系问题,即“应然”的问题。但法官研究的缺乏,使这一研究范式并没有完全解决“实然”的问题,即当下的舆论和司法关系究竟是何种状态的问题,以及有哪些因素影响到了目前的舆论和司法关系的问题。
1.需要更新的理论基础
绪言中已经阐述了法官研究的缺乏给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带来的影响。发展到今天,“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如果想要在法官研究等新的领域内发展,就必须更新其原有的理论基础。
这里的更新不是指扬弃现有的权力制衡理论和言论自由理论,而是指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理论,对新的研究对象、新的研究问题进行探索。如我们需要新的理论来解释当前的舆论和司法关系为什么会在某些时候呈现出紧张状态,也需要新的理论来帮助我们寻找建立良性舆论和司法关系的方法和路径。
对新理论而言,它需要在价值取向上与现有理论保持相对一致,但又能提供新的解释框架拓展现有解释框架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社会冲突理论是一种可以引入“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的理论,这在下文中会有详细的阐述。
2.需要更新的研究方法
就目前而言,“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没有尽善尽美,其在研究方法上的欠缺表现得尤为明显。理论演绎和个案归纳是目前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中的主流方法,甚至可以说是垄断的方法。当然,研究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在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单一化并不是学者优化选择的结果,而是研究局限所在。学者们在集中精力论证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以及为平衡舆论与司法关系提供建议的时候,忽视了对现实世界的准确描述。(www.xing528.com)
首先,使用理论演绎法是因为学者们需要论证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以及描述舆论与司法在社会结构中的理想位置。但是,现实世界中的社会结构各有不同,仅依靠纯粹的理论推演,容易导致研究结论与现实脱节。外来引进成果始终处于水土不服状态就与此有关。尽管权利-权力制衡体系是中国和欧美各国共同具有的,但从社会整体结构到司法制度,中国仍然与美、英各国有明显的差异。学者们引进的美、英各国制衡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经验,难以直接放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采用。
其次,使用个案归纳法是因为学者要了解现实社会中舆论与司法关系到底呈现出怎样的状态。但是个案本身千差万别的特性,会导致研究者只关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即时关系,使研究结论失于偏颇。比如,仍有小部分研究在强调媒体介入案件报道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但其论证基础多为“张金柱案”、“赵湘杰案”等极端案例,有“就事论事”的特点,其视野局限在个案中,未能从整体社会结构的角度把握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从目前来看,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对现实的系统关注仍然缺乏。量化研究方法以及质化研究方法中的田野调查、文本分析等方法,亟待引入研究范式当中。这一方面,已经有学者开始了研究工作。比如汪明亮在法官定罪量刑的社会模式研究中就使用了调查研究的方法,类似的研究工作仍然需要更多的学者共同参与。
科学研究并非一定要产生即时的现实反应,但是舆论与司法关系这一命题却深深植根于现实世界。因此,对于现实世界的系统反思,仍然是舆论与司法关系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而这可能也是这一领域中不断产生创新观点的源头所在。
我们正是期望通过对被监督者的调查研究,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舆论与司法关系可能的发展方向,期待能较为准确地描述目前舆论和司法在互动时所处的现实语境,尽可能地靠近中国舆论与司法关系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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