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在探讨舆论和司法关系的初始阶段,论证重点是“舆论监督公权力的重要性”。以“舆论监督”为篇名检索词在CNKI数据库中发现,1987年是“舆论监督”研究的重要节点。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召开,首次在党的报告中提出“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会议召开之前和召开过程中,《社会主义研究》、《中国记者》和《新闻与写作》杂志就已经分别刊发了陈谋亮的《论社会主义舆论监督》、徐心华的《加强舆论监督,发展民主政治》、童兵的《新闻批评是有利的舆论监督——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战斗性》。这三位作者分别来自社科院、新华社和中国人民大学,代表着中国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和高校对“舆论监督”的研究全面展开。这三篇文章对舆论监督的主体、客体、方法、内容、功能等方面做出了最基础的学术探讨。十三大召开后,曾在1984年负责新闻立法工作的胡绩伟在《略论舆论监督》一文中特别提到了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关于法律方面的监督。就是通过舆论工具发动广大干部和群众,一方面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依照立法程序,参与研究和讨论;另一方面要监督各级机关、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纪守法;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每个公民都自觉地遵守法律,并懂得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坚持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肃处理一切违法事件。”[1]到1988年,CNKI中含有“舆论监督”篇名的学术论文猛增至80篇,学术论争也随之出现。1988年至1990年代初,围绕舆论监督的学术研究规模持续扩大,学者们不断开拓新的领域和发现新的问题,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研究也随之发展而来。这一时期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媒体监督被看成舆论监督司法的关键
1987年,陈谋亮提出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但监督本身必须通过“舆论媒介和正常渠道”才能实现。[2]媒体(或称媒介、传媒,都对应于英文media一词),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主要方法。在1980年代末期,广大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司法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局限在信访、投书,而这些行为也难以被学者观察和研究。可以说,直到互联网出现之前,舆论监督司法的研究事实上囿于媒体监督司法的研究。1988年魏永征写道:“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是各种舆论监督手段中最常用也是最有力的一种手段”;虽然“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是人民群众,新闻媒介只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代言人”,但相对而言,人民群众“向党和国家信访”是间接民主性质,而“向新闻媒介”信访则具有直接民主的性质。[3]该文研究的舆论监督客体并没有局限在司法这一种公权力,但这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以后司法的舆论监督研究形成“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这在后文中将有重点阐述)提供了最初的思想源泉。从概念使用上看来,媒体监督有时也被表述为新闻监督,新闻报道是媒体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童兵发表于1987年的文章《新闻批评是有力的舆论监督》[4],其标题就明确表现出学界对媒体监督手段的学术理解——媒体监督主要通过新闻报道来实现。在后继者的研究中,“媒体监督”和“新闻监督”有着相似的内涵。
2.围绕舆论监督会否干扰司法独立的学术论争开始出现
1989年,一篇名为《是干扰司法独立,还是阻碍舆论监督》的本刊评论员文章在《法学》杂志上刊发,这是首次期刊界向司法机关“舆论干扰司法”的观点发出强烈质疑,文章阐述道:“既然依法在公开审理的基础上,需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应该允许对已经公开的案件(特别是法律适用)提出各种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如果舆论一律,哪里还有监督可言?”该文的发表,表明针对舆论监督司法的论争已经开始出现。该文发表的背景是:《法学》杂志在1988年9月组织了一期针对“戴振祥投机倒把案的罪与非罪”的法学讨论文章,对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戴振祥罪名成立提出质疑。天津高院随即做出反应,由其副院长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点名批评:“《法学》杂志在法院一、二审审理时间,连续发表文章,并在津举行座谈,称戴振祥经营商品房,系改革和为民造福之举,应宣告无罪,纯属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严重干扰,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规定,是非常错误的。”可以说,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如何达成平衡,在舆论监督司法研究伊始就成为学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www.xing528.com)
3.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研究呈现跨学科交叉发展态势
我们对CNKI数据库的研究发现,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研究主要源于两个学科领域。一为新闻传播学界,学者们的研究选题从舆论监督公权力逐渐细化到舆论监督司法,是一种舆论监督客体的研究演化过程;二为法学界尤其是法社会学界,学者们的研究选题从司法应受到监督,逐渐细化到司法应受到舆论监督,是一种监督司法主体的研究演化过程所致。而这两个学科领域共同认可的理论基础则都与西方政治学、社会学中的“公平”、“正义”和“权力制衡”思想密切相关。如果说1980年林威肃的文章《群众路线和公开审判》依然在沿用“文革”前的学术语汇[5];那么1981年《试论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一文,对“保障人权”、“三权分立”等语汇就已经不再避讳。该文发表于刚刚复刊的《法学》杂志上,其中提到“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打破封建束缚,扫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提出了‘保障人权’、‘三权分立’等原则”,“这和封建社会的法律比较,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6]。
4.“权力-权利制衡”研究范式显现雏形
在西方,媒体被称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是得到学者认同的可以制衡其他三权的力量。在中国,媒体之所以有监督司法的合法性,是因为其代表民众的声音,在替代民众行使监督的权利。因此在中国,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不是权力对权力的制衡,而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衡。这是学者们研究舆论监督司法时普遍采用的逻辑起点。舆论监督司法,被看成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要素之一。徐心华在1987年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社会民主监督。而要实现社会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则是一条重要的渠道。”[7]到1990年代后期,“权力-权利制衡”范式在贺卫方、李尚公等学者和媒体从业者的推动下渐成气象,并对后来者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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