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念界定是进行任何一项研究都必须进行的基础工作,我们所关注的几个核心概念包括:社会冲突、敏感案件、舆论和法官的舆论态度。
(一)何为社会冲突?
“社会冲突”本身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概念。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冲突,主要是一种由客观身份差异和主观认同差异共同导致的利益群体间的冲突。
1.社会冲突是一种利益群体间的冲突
我们站在社会学角度对社会冲突进行界定,认为社会冲突是群体间的冲突,而不是个人间的冲突。同时,中国的社会冲突,也不能定义为阶级冲突,中国具有多重利益格局,也因此产生了复杂的利益冲突关系,我们无法将中国社会划分为泾渭分明的绝对对立的几个阶级。
2.中国的社会冲突由客观身份差异和主观认同差异共同导致
在西方,萨瓦吉、普赛特等学者,在国内,孙立平、李路路、李培林等学者都发现客观的身份差异并不是导致社会冲突的唯一原因。由于行为方式上的“个体主义”,政治思潮上的“碎片化”等原因,人们的客观身份归属和主观身份认同发生了“断裂”。而主观身份认同正成为导致社会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借鉴这些研究成果认为,在当代中国引发社会冲突的不仅有客观上的身份差异,也有主观上的身份认同差异。
3.社会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
我们认为社会冲突既可以是行为上的对抗,也可以是情绪上的对抗。在现实世界中,潜在的情绪对抗和实际的行为对抗很多时候是同时发生的,由情绪对抗转向行为对抗也较为频繁地发生,因此我们不将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局限在行为对抗上。
(二)何为敏感案件?
敏感案件首先是未决案件,所谓未决案件,指的是尚在审判过程未经法院审判结案的案件和已在公安部门立案但尚未移交法院的案件。所谓“敏感案件”指的是当事双方关系涉及干群冲突、贫富冲突等社会冲突问题的未决案件,这类案件多为刑事案件并涉及暴力伤害。
1.我国有关敏感案件舆论管理的法律规制
一直以来,中国相关政策法规都不鼓励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敏感案件。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制定过规制刑事案件报道和评论的政策性规定;公安部、司法部制定过规制刑事案件报道和评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过规制刑事案件报道和评论的道德准则,我们将之统称为“既有规制”。既有规制中比较典型的有:1997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强调,“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1999年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案件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作定罪、定性或偏袒报道,不准利用新闻报道干预公、检、法机关办案。”200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综观上述既有规制的内涵,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为:一般刑事案件“不结案不报道,不结案不评论”;重大案件“不批准不报道,不批准不评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也保留了上述既有规制的相关内容,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2.研究敏感案件的目的
敏感案件,是涉及社会冲突问题的司法案件。考察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是在社会冲突语境下进行法官研究,其目的是分析社会冲突对法官舆论态度的影响。
尽管相关法律规制对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有严格的限制,但在网络时代,由于网民可以率先发起对敏感案件的讨论,媒体也会打破相关限制开展对敏感案件的报道。因此,在敏感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事实上面临着如何应对舆论的极大考验。社会冲突因素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应对舆论的策略?对敏感案件的研究,正可以帮助我们回答这一问题。
(三)何为舆论?
“舆论”,是指社会生活中一部分群众或一定集团对某种事态发展所持的大体一致的意见,是一种社会思潮,具有支配人们行为道德的一定的权威性和无形的约束力。我们这里强调,舆论是一种被表达出来的公共意见,它涉及公众的言论自由权。
1.舆论概念的演化
舆论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根据目前学者们的考证,舆论一词最早见于《晋书·王沉传》:“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舆人”即众人,“舆人之论”,指众人的看法。[7]在英文中“舆论”对应的词汇是public opinion,这个词直译为“公共意见”,有时也被翻译为民意,比如“public opinion survey”就被翻译成众所周知的“民意调查”。中国较早研究舆论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等高校和研究机构。中国当代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舆论”,是指社会生活中一部分群众或一定集团对某种事态发展所持的大体一致的意见,是一种社会思潮,具有支配人们行为道德的一定的权威性和无形的约束力[8]。
我们认为,舆论是经过公开表达出来的公共意见。舆论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表达,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其最基础的法理来源也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意见不被表达,就不可能形成所谓的“无形约束力”。
舆论的发出者或者说意见的表达者是公众,公众是舆论的主体。但是因为媒介条件的限制,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公众的意见是透过媒体代为表达的。在中国对舆论的研究过程中,媒体对公共事件的报道、评论往往也被视为舆论。如原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甘惜分就认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是社会舆论的载体,所以人们习惯地把新闻界又称为舆论界。其重要使命是表达、反映舆论,使人们通过它了解‘未知之世界、未晓之政令、未识之人士’,从而形成更大范围内的舆论。”[9](www.xing528.com)
国内外研究者的表述中,媒体报道之所以能被称为舆论,是因为媒体是舆论的载体,媒体的“新闻自由权”,根源于公民权利中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但是,由于媒体所有制和社会结构的原因,新闻报道事实上只能反映部分的公众意见。李普曼在其影响深远的著作《舆论学》里就有这样一段对新闻的描述:“报道环境的新闻传给我们有时快,有时慢,但是,我们总是把我们自己认为是真实的情况当作现实环境本身。”[10]李普曼的思想,在把关论者、议程设置论者和媒介建构论者那里得到了更为深入的阐述。可以这样说,很多研究者观察的民意,并不是真实存在的那个民意,它是在经过层层把关之后,经由媒体建构起的民意也即所谓的“公共意见”。
2.如何理解网络时代的“舆论”
我们关注的网络时代的舆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是以“网民舆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公众舆论;第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媒体组织通过报道评论等形式发布的媒体舆论。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媒体不再是舆论唯一的载体,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表达机会。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点的Web2.0技术,更颠覆了人们对传播方式的理解。通过BBS、微博等社交媒体,每个人都能向全世界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听到其他人的声音。“公民新闻”、“公民记者”的概念则早在2000年左右就广为传播。但是,迄今为止,传统媒体形式并未消失,它们作为一种组织形态相对单个公众来说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媒体报道仍然是表达公共意见、影响公共意见的重要力量。
举例而言,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等以组织名义发布的消息、通信、调查性报道、评论、分析等都属于媒体舆论。而公众自发地透过网络发表的有关敏感案件的意见,则是公众舆论。而一些媒体组织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如果特别标明只代表本人观点,则也属于公众舆论而不属于媒体舆论。公众舆论和媒体舆论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公民个人的意见表达,而后者是媒体组织的意见表达。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两点是:
首先,我们关注的公众舆论是网民舆论。没有在网络上传播而只在现实世界人际传播的言论,我们难以作出考察,而法官接触舆论的途径主要是媒体组织和网络,他们透过人际传播接触到的舆论也极为有限,因此我们对公众舆论的考察主要是对网民舆论的考察。
其次,围绕敏感案件形成的舆论并不穷尽于我们以上所提到的两种类型,但由于法官对其的接触极为有限,因此也不是我们所要考察的舆论。
(四)何为法官的舆论态度?
法官的舆论态度是指法官对舆论的认知、评价和行为意向的综合表现。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是指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认知、评价和行为意向的综合表现。
1.态度的组成
心理学家J.F.弗里曼将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看做是态度的组成部分。他认为:“态度对任何对象都有认知、情感和行为三种成分,它们相互关联构成一个整体,是个体内部的较持续的系统。”[11]弗里曼的这一定义,得到了社会心理学界的普遍认可。
2.法官舆论态度的组成
根据弗里曼的定义,我们认为法官的舆论态度由法官对舆论的认知、评价和行为意向综合而成。这里将弗里曼态度组成中的“情感”微调为“评价”,是因为法官对舆论的态度无法用喜欢或不喜欢来描述,而应该用评价积极或消极来描述。
法官对舆论的认知,是法官对舆论客观存在的觉察和知晓,包括法官对舆论成因的认知、法官对舆论主体的认知两个方面。
法官对舆论的评价,是法官对舆论主体综合素养以及舆论带来社会影响的积极或消极的心理倾向,包括法官对舆论主体传播素养、法律知识素养的评价和法官对舆论监督司法、缓解社会冲突功能的评价。
法官对舆论的行为意向,是法官对舆论行将采取行为的心理倾向,包括法官应对舆论监督的行为意向,法官进行舆论管理的行为意向两个方面。
3.研究法官舆论态度对预判法官应对舆论行为的意义
一方面,根据理性行为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对于事物或情境的态度、其他相关的态度以及特定行为的益处和危害,都是在行动前会被考虑的信息。当然有些行为可能是自动化的,不需要意志的参与,但是法官审判恰恰是一个理性行为。为了避免个人情绪对法官审案的影响,我国除了使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其他案件都采取合议审判制度。这就意味着,大多数案件的审判结果都不是由某个法官单一做出,而是合议庭经过反复的讨论和磋商,并且在有特定法规限制以及法官特有培训的前提下做出。更进一步,如果法官参与的是终审审判,其对事实的审查以及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则会更为谨慎和理性。因此,法官的舆论态度,会是决定其最终应对舆论行为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只有少部分法官亲审过引起网民热议和媒体报道的案件。他们的行为可以直接从判案结果中加以分析和考察,而那些没有亲审舆论热点案件的法官,他们在未来会如何面对舆论,如何定位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寻求答案的最好方式仍然是对其进行态度调查。例如,对已有案件的公正评价,将很可能使该案件成为法官参照的判例;而非公正评价,将很可能促使法官寻求更为恰切的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一个案件能否成为网民讨论的热点和媒体报道的焦点,并不受时间地点、法官学历的限制,发生在偏远地区的案件一样能引发热议,这正是网络时代不同于传统时代的特点。一个基层法官,完全可能面对如邓玉娇案一样复杂的社会冲突环境。对他们态度的考察,也因此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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