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从司法角度,探索中国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研究。与以往的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相比,它在以下几方面开展了新的尝试:第一,以法官为研究对象;第二,以社会冲突为研究语境;第三,以向法官提供有助于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建议为研究目的。我们为什么要在这几方面开展新的尝试?以下即为研究缘起。
(一)为何以法官为研究对象
法官是中国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中少见的研究对象。但事实上,舆论和司法关系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塑造的,其中包括作为舆论主体的媒体和公众,同样也包括掌握司法公权力的法官。法官在舆论和司法关系中的作用多年来并未得到学界足够的关注,这导致人们无法全面了解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生成和发展规律,只能片面地考虑如何通过改善舆论来改善舆论和司法间的关系。
因此,在理论层面上,我们希望以法官为研究对象,为人们全面了解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生成和发展规律提供依据;在现实层面上,我们希望以法官为研究对象,从新的角度来寻找塑造舆论和司法间良性互动的路径,为司法应当如何应对舆论提供相应建议。
1.法官是塑造舆论和司法关系的重要角色
从微观上分析舆论和司法关系,会发现它经由社会互动形成,互动主体既包括舆论一方的公众、媒体从业人员,也包括司法一方的法官,甚至还包括行政一方的主管官员。法官不是那个仅仅只会被动接受舆论影响或行政命令的木头人。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法官是能动的法律适用者,也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者。司法审判是否应该考虑舆论要求?在多大程度上考虑舆论要求?这些都由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主审法官决定。因此,法官和公众、媒体从业人员以及行政官员一样,是塑造舆论和司法关系的重要角色。我们在考察舆论和司法关系时,不应忽略法官这一重要的研究对象。
(1)法官应对舆论的能动性
在西方,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在中国,司法审判中陪审团的作用微乎其微,法官是定罪量刑的决定者,他们在适用法律方面具有极大的能动性。仅仅以引起舆论和司法高度互动的交通肇事案为例,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1]到2003年的宝马撞人案[2],从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3]到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案”[4],舆论的要求都是严惩肇事者,但司法审判的结果却各不相同。与早期的张金柱案相比,近年来的交通肇事案判决结果已基本不再面对“量刑过重”这样的质疑。这样的一个发展历程,固然与舆论不再动辄要求“死刑”相关,也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能动地应对舆论要求相关。因此,我们不能忽略法官能动性对舆论和司法关系的影响。
(2)法官应对舆论的前瞻性
我国有大量的法规政策为法官如何应对舆论提供了行为依据。但是由于社会的变化发展和舆论形态的日新月异,很多法规政策已显得陈旧。法官站在舆论和司法互动的第一线,在很多突发的舆论事件中,他们往往需要根据自身经验以及对现实情况的即时判断,来分析舆论,应对舆论。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可能产生对当前法规政策的新的理解,也可能产生新的舆论管理建议。这些都可能在未来影响到舆论和司法关系的走向。
(3)法官应对舆论的复杂性
不同的社会语境下,会有不同的舆论和司法关系。法官在应对舆论时,会考虑到除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一些学者的研究已经证明,行政因素对于法官应对舆论的具体做法有着明显的影响。事实上,除了行政因素之外,法官还要考虑社会语境中的其他因素,来综合判断应该如何应对舆论。我国司法审判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重“社会效果”,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社会语境中的非法律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了解法官应对舆论的复杂性入手,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有多重因素在影响着法官对舆论的态度。
2.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中法官研究不足
中国有关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研究已结出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法官的研究尚比较少见。这种情况,使我们较少从司法的角度来检讨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生成和发展规律。
(1)舆论和司法关系研究中法官研究不足
多年来,学者们结合“言论自由”、“权力制衡”等理论工具来研究中国现实中的舆论和司法关系。相关研究主要解决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才是理想的舆论和司法关系?权力制衡理论、言论自由理论是学者们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工具。让舆论和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以舆论监督司法,以政策规约舆论,从而同时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从而最终使舆论和司法达成“权利-权力制衡”的良性互动,以上正是学者们对理想的舆论和司法关系的描述。
第二,当前舆论对司法有没有产生积极影响?正是因为有了对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理想描述,学者们开始探讨当前的舆论和司法关系是否符合理想中的“应然”状态。但这种探讨主要以舆论为研究对象,分析舆论是否监督了司法,探讨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究竟是促进了司法公正还是造成了司法不公。
相对而言,学者们更关心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忽视了司法是如何应对舆论,为什么要这样应对舆论,以及这样应对舆论是否有利于生成理想的舆论和司法关系的问题。
(2)法官研究不足带来的影响
对法官研究的缺乏,使我们一来无法得知法官如何评价舆论带给司法的影响;二来无法得知法官对于舆论管理有什么样的建议;三来无法得知法官是否乐意推动实现学者们有关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理想。
可能人们会认为,无论法官是否愿意接受舆论监督,无论法官是否认同学者们有关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理想,舆论都会对司法产生影响,但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如果法官确实否认舆论监督的积极意义,而且不能认同学者们有关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理想,他们对于舆论管理的建议就可能是减少司法对舆论的公开、加强政策法规对舆论的管制,从长远看来,这样的建议就可能导致越来越紧张的舆论和司法关系。
因此,对法官研究的不足,将使我们无法全面研究与判断舆论和司法关系的生成规律及发展方向,只是片面地考虑如何通过改善舆论来改善舆论和司法关系。(www.xing528.com)
(二)为何以社会冲突为研究语境
以社会冲突为研究语境,是指需要考虑到社会冲突因素对舆论和司法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对法官的影响。以社会冲突为研究语境,可以帮助我们关注到中国舆论和司法互动的特殊性。
舆论和司法的互动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不同的社会语境成就不同的舆论和司法关系。在当代中国,日益凸显的社会冲突对舆论和司法关系的影响,从早年的“张金柱案”到近年的“邓玉娇案”[5]、“我爸是李刚案”中都有表现。以“张金柱案”为例,肇事逃逸者众,为何独张金柱引发民愤,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事实上,张金柱之死与其犯罪行为相关,也与其身份是“公安局局长”相关。对于“为官者不仁”的社会愤怒,集聚成公众和媒体针对张金柱肇事逃逸的谴责,并影响到了司法判决。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到今天,整体社会状况的改善毋庸置疑,但权力腐败、贫富差距等带来的社会冲突问题却越发突出。在未来,舆论和司法间的互动,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冲突的影响。
1.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面对舆论特殊的关注点
社会冲突的客观存在,特别是干群冲突、贫富冲突的客观存在,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语境。在这样的语境下,舆论对司法案件产生了一个特殊关注点,那就是司法案件是否存在干部对群众、富人对穷人以及其他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不公。回顾“张金柱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案”、“杭州飙车案”、“宝马撞人案”等舆论热点案件,无一不涉及社会冲突问题。在这些案件中,舆论一般对涉案的弱势群体一方持同情态度,对涉案的强势群体一方持质疑态度。
因此和在一般语境下相比,法官在社会冲突语境下对当事人的法律适用,将面对舆论更多的拷问。对法官的研究需要关注在这种情形下,法官是否会考虑到舆论特殊的关注点,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考虑舆论的主张。
2.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面对舆论强烈的不信任
社会冲突语境下,舆论对司法的不信任表现突出,作为公权力的司法部门极易受到舆论的质疑。以“杭州飙车案”为例,撞人者、公众眼中的“富二代”胡斌已赴监狱服刑,但舆论仍然怀疑胡斌使用了替身服刑,同时怀疑司法机构纵容包庇了胡斌使用替身的行为。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舆论对司法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怀疑司法部门可能受到强势一方的影响,催生对弱势一方的司法不公。
社会冲突语境下舆论对司法强烈的不信任,对法官的舆论沟通能力提出了挑战。对法官的研究,需要关注到法官是否具有和舆论沟通的意愿和能力,是否具有通过各种途径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行为意向。
3.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面对舆论强烈的干预司法意愿
在社会冲突语境下,舆论关注司法案件的目的性往往比较明确,即最大可能地消除司法腐败的可能性,断绝强势人群透过寻租获得司法特权的路径。在司法审判尚未开始之时,舆论对当事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极为常见。不少学者称这一现象为舆论审判,我们不去讨论舆论审判一词的褒贬,但社会冲突语境下舆论影响司法的意愿确实强烈。
社会冲突语境下,舆论干预司法的意愿强烈。各种有关罪与非罪、罚或不罚的观点,会给法官最终的审理造成压力。对法官的研究,需要关注到法官将如何评价所谓的“舆论审判”,并将如何应对。
4.社会冲突语境下法官面对舆论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
社会冲突语境下,弱势人群的身份认同感,使舆论的社会动员力量显得格外强大。“邓玉娇案”中,网友组成过声援团前往邓玉娇的家乡;“杭州飙车案”中,浙江大学师生齐聚车祸发生地悼念受害人谭卓。参与这些社会行动的网友和师生,与邓玉娇或者谭卓并没有直接的亲属、朋友关系,但他们愿意采取实际行动为邓玉娇或谭卓争取法庭上的主动。这与这些网友、师生担心自己的朋友、亲戚甚至自己也成为下一个邓玉娇、谭卓的身份认同感相关。舆论的作用,就在于激活了这些行动者的身份认同,扮演了社会动员的角色。
面对舆论所具有的社会动员力量,法官如果处理得当,就能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如果法官不知如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不满,难以阻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法官是否具有良好的舆论沟通力量,来化解舆论的社会动员力量。
(三)为何以向法官提供有助于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建议为研究目的
艾尔·巴比在谈到社会研究的必要性时提出:“几乎所有人,甚至其他一些动物,都想要预知他们的环境。”[6]社会研究之所以必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能够通过对因果关系和事物发展规律的探索,来为人们在未来应如何行动提供建议。因此,我们探索法官对敏感案件的舆论态度,其目的是为法官未来应对舆论的行动提供建议。
1.向法官提供建议的必要性
所谓“舆论审判”等现象的存在,使一些学者担心舆论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会趋于紧张。对此,他们多从改善舆论的角度来提出改善舆论和司法关系的建议。但是,舆论和司法关系是由包括法官在内的多个主体共同塑造的。当网络迅速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已无法完全限制敏感案件舆论的形成时,仅仅依靠改善舆论的单一思路来改善舆论和司法关系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即可以考虑通过改善司法对舆论的应对情况来改善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学术研究为法官提供如何才能促进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建议就显得尤为必要。
2.向法官提供建议的可能性
前文已经提及,对于什么才是理想的舆论和司法关系,大多数学者已经能够达成共识,那就是让舆论和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以舆论监督司法,以政策规约舆论,从而同时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最终使舆论和司法达成一种“权利-权力制衡”的良性互动。这样的理想,正可以成为向法官提供建议的基础。因为这样的理想,使我们更为明了法官应对舆论时所应达成的目标是什么,并为我们建议法官需要如何应对舆论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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