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1]丁俊峰[2]
法学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在中国传统历史中,“有系统的社会管制”所对应的不是法,而是中国特有的“礼”。[3]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法学教育进入近代,从无到有,出现了一个极为兴盛的局面;建国以后,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从头开始,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融入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历史潮流,整理、阐释董必武先生的系统的、全方位的、前瞻性的法学教育思想,光大其精神,对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的历史贡献[4]
董必武同志分析了中国历史上法学的落后状态:“中国过去,法学根本不成为一门学问,在社会上被鄙视,很少人学。二十世纪初期,中国才知道法是门科学,但并没有走进科学之门。”[5]但是,由于对法制缺乏认识,许多党和军队的干部都不愿到司法部门工作,老百姓也不愿从事法律工作。于是,如何尽快地把司法队伍建立起来,以适应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摆在新中国法制建设领导人面前的艰巨任务。针对这一状况,董必武同志提出了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的构想,他的法学教育思想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
1.建立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法学教育体系。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根据地虽然有法院,也颁布了一些法律、单行法规和条例,如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简单的诉讼条例等,但是没有培养出自己的法学人才。一方面,新政权废除了旧法统,旧法人员需要接受思想改造;另一方面,党内受过系统法学教育,胜任司法工作的干部极其匮乏。[7]董必武同志指出:“对于干部(指法律工作者)培养的事情,如果现在不考虑到将来工作发展的需要,等到事情临头再筹办,是会赶不及的”。[8]董必武同志指出:“加强政法干部的训练、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在职干部的质量,并不断补充新的力量,是政法工作中很主要的一项任务。”[9]董必武同志提出除中央设立政法干部学校一所外,各大行政区亦须设立一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训练县以上的政法部门负责人员。1954年,董必武同志亲自物色干部人选,使北大法律系重新恢复起来。为了多渠道地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他还提出要创造条件创办中等政法学校、法律函授大学和夜大学。在董必武同志的关怀和努力下,在建国后短短几年内,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已初具规模,并培养出一批法学人才,为以后我国法学队伍的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开展法学研究工作。董必武同志针对我国法学落后的现象曾多次提出:“法学在我国还没有进入科协之门,现在中国科学院有哲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还没有法律研究所,恐怕今后应当考虑有步骤地设置这一机构。”[10]在董必武同志的倡导和支持下,1955年成立了法律出版社;各级政法机关普遍建立了政策和法律研究机构,总结审判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1958年建立了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此基础上,扎扎实实的法学研究工作蔚然成风。
3.开展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活动,借鉴外国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1952年,在政法学会筹备期间,董必武同志即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备会的名义参与了国际上法学界的活动。他十分重视引进外国法学方面的成果,曾多次谈到必须加强我国翻译外国法学资料的力量。1955年,他指出:“目前翻译的主要是俄文,少量英文、以后可能有法、德、日文。”[11]同时他也强调学习外国法学经验一定要结合中国自己的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和加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社会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大批的新型法律人才。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教育思想具有很强的前瞻性,用朴实的话语道出了法律的精髓,这些将会为加入WTO后的中国法学教育指明切实可行的发展方向。
二、WTO对现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要求
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是法律全球化。[12]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法学专业人培养目标的创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形成的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中专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多渠道和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多层次培养的格局对缓解人才压力功不可没。但是与西方成熟的高等法学教育相比较,我们的法学高等教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高等法学职业教育,有人甚至说不是严格的高等教育。
首先,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和规则技术的法律教育,它要求有足量的课时和尽可能多的时间安排受教育者接触他们未来的职业共同体。以德、法为例,前者设置的大学4年法学课时在2600个学时,后者约为2800个学时,这还不包括大量的课外习题和实习。而我国高等院校4年本科中,法学大约只有1500个学时,非法学课时多达1000多学时。[13]而且世界发达国家对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门槛设得很高,没有受过正规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是不能进入法律职业的。就我国目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学历构成看来,相当大一部分人没有经过正规高等法学教育训练。
其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缺乏对国际性法律人才培养的视野和目标。我们要在法律制度上与WTO接轨,也同时要求我们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尽管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并不意味着完全改变我们的法律制度,但是,它要求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站在能够与西方法律职业人平等对话和交流的水准上之后才能参加公平竞争,这一历史的选择把重塑我国法律人的重任交给我国法学和法律高等教育。WTO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是高等法学教育和完全职业教育,这应该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趋势。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因此发生变化:从培养准法律人到培养完全合格法律人;从培养国家法律人到培养世界法律人。[14]
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法学教育制度层面上的发展。我们认为法学教育制度至少应该包括: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教育机构的建设,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师和学生的培养,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互动。
首先,加入WTO,许多法学院校加强了自身力量建设的意识,从师资力量配置到追求优秀生源,从学科建设、学位点设置、人才引进等方面都做出了努力。加入WTO,意味着法学教育和法学教育的产品同时进入服务贸易项目,那么,人、财、资本、信息等要素相应将与国外同类项目产生互动关系。这就决定了我们法学院校应当在人、财、资本、信息等领域与我们服务的市场和对象建立互动和交流关系。[15]
其次,法学教育在正规地培养法律人才的同时,理当为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服务,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运用这些知识服务他们的法律业务的能力培养,同时应该帮助他们塑造合格的法律人人格和做人的综合素质。与此相关的是,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应当是具有国际视野和复合知识结构。通过宽口径、多学科联合培养模式,甚至可以跨学科,跨国界联合培养;也可以从国外直接引进人才为我国法学教育服务。
再次,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是相分离的。一方面进入高等法学教育没有统一标准,另一方面进入法律职业教育又不是以法学教育为必要条件,它所暴露的问题已经危及法律共同体的信用问题甚至是法律的权威。无论是欧洲大陆还是英美,考入正规法学院,接受系统的专业训练是取得法律职业的必要过程。[16]
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法学教育内容上的更新。加入WTO后,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可能发生新的调整。20多年来,我们基本上是沿袭大陆法系的形式,教授大陆法系课程,因此我们法学教育的思路也基本上是大陆法系思路。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我们基本上是单一法系知识和知识结构的传授。但是,入世后,我们应当关注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据一些内行专家分析,WTO规则十分重视程序规则,而且它要求的谈判、妥协等法律技术都是从英美法系中借鉴而来的。如果说我们移植而来的大陆法系重理念、重实体、重逻辑建构,那么WTO规则的运用要求我们借鉴英美法系重程序、重个案事实层面的法律分析与构建,重实践和情境分析。所以,加入WTO,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将会从单一法系形式和内容统一转变到吸收多法系的教育形式和内容的融合模式上来,有学者将后者称之为“超法系”或“多法系兼收并蓄”,是十分贴切的。[17]
三、WTO对现行法学高等教育的挑战
(一)传统法学教育观念落后
传统的法学高等教育,校方更多的是将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对象,而老师则以一种教育者的姿态出现,以教材中的条条本本为依据,进行灌输式的教育。加入WTO后,法学高等教育成为一种服务,学生将从受教育对象转变为教育服务对象,学校包括老师只能成为一个提供服务的主体,学生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证,法学高等教育逐渐趋向以人为本。加入WTO后,我们放宽国外机构进入我国合作办学的条件,这些对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将纷纷涌入中国教育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加入WTO后,法学高等院校更是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现其西化、分化图谋的重要目标。我们认为这也关系到法学教育主权问题,而法学教育主权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文化经济利益,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必须坚决维护的基本权益,[18]我们理当竭尽全力维护国家法学教育主权。
(二)法学高等教育内容滞后
当今世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法律作为社会管理手段也必然融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为一体,因此,目前乃至今后,法学将是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一体的科学,而非单纯的社会科学。但当前的法学教育仍是单纯的社会科学教育,从招生对象到教学内容都存在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科技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解决,这样从立法到适用法律,都需要“双料”法律专业人才,即在掌握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要掌握政治学、公共管理学以及科技和经济等专业知识。单一化的法学教育已不能适应法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界限被打破的法学发展趋势。
(三)法学教学模式僵化,与实践脱节严重
目前,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僵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部门法的研究和适用方面在部门法的教学内容上没有迅速灵活地反映法学研究成果,没有及时反映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方面缺乏国内外不同法学理论的比较研究,缺少对国外先进法学理论的介绍,使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一些法制建设中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方面显得无能为力。二是法学教育落后立法和司法实践。一部法律颁布后,不能被及时的列入教学范围,使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加之目前法学教育的科技含量低,没有实现电化教学,使学生对我国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对法学前沿理论研究的了解程度偏低。这样,学生在院校所学的法学知识新旧参半,走上工作岗位后,仍需更新法律知识,“返修率”高。三是教学方法单一,对学生缺乏能力培养。我国法学教育以理论教学为主,重点在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忽视提高学生的思考、推理能力以及实践能力。[19]
加入WTO对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予我们更大的挑战,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契机。回顾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20年,我们的法学高等教育改革多数是局部的,个别的。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改革虽然成为共识,但是缺少指导改革的理论,没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只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采用什么样的思想指导法学教育改革能够更好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为经济建设服务”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中心问题。我们呼吁用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教育思想来指导我们的改革。
四、运用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实现加入WTO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
进行法学教育改革,首先应着眼于思想模式上的转换,而不是拘泥于某些习以为常的思维方法。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在思想指导下进行,这种思想应该形成一个科学的思想体系,而不是一个教条的口号。思想模式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内核模式,它直接决定着法学教育改革的其他各个方面。我们坚持以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教育思想来武装自己,并将其作为我们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www.xing528.com)
加入WTO,克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弊端,就应该坚持坚持董必武同志法学教育思想的两个基本原则,用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的基本原则指导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第一,坚持法学高等教育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时代,发展经济是一个国家的首要任务,适用国际经济发展的新的形势,不断培养新型法律人才,更新法学研究成果,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和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一致性,才能更好地服务服务于国家对外经济交往。第二,坚持法学高等教育为依法治国方略服务。加入WTO,我们认为首先要规范本国的政策、法律,使之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而发达国家都有法治的传统,完善的法治环境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学高等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特别是管理型的法律人才,并且通过法学理论研究为依法治国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法学教育观念上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法学教育工作者要了解世界、研究世界、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积极成果,包括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学教育思想、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加强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法律素质的教育,着重对学生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质、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为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提供思想上的准备。
在教学内容上,要加强法律全球化的教育,从观念到法律,从知识到思维,都应当体现全球化。在当前,要把WTO准则作为所有法律学科学生的必修课,并组织编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系统且实用的教材。必须清楚地认识到,WTO准则不是单纯的国际经济法,也不是单纯的国际法,而是综合性很强的法律,它涉及国际法的几乎所有方面,也涉及国内法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关涉实体问题,也关涉程序问题,WTO准则的实行无疑将把大量新型的、新奇的、疑难的案件带入诉讼领域。我们要把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处理WTO案件的经验和方法讲授给学生和法官、律师和其他部门的法律工作者。[20]
在法学教育模式上要充分体现实践性。法学教育来源于司法实践,同时又服务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为教学提供了许多新的课题,所以,法学教育应深入社会各方面,组织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使学生所学的法学理论从理性到感性发生转化,对所学的理论掌握更牢固。与之相适应,我们应该启动“案例教学”方式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证分析能力,以培养他们将来具有法律操作和服务的知识和工具,比如可以通过选择有典型性的有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使同学们熟知和运用这些程序性极强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参与将来我国经贸业务的法律服务。
董必武同志法学教育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转化而来的这两个指导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不是僵化的教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它将不断得到总结、完善并将永远保持活力。
【注释】
[1]江苏南京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2]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
[3]江苏南京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4]国内学者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在2002年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上,与会代表们就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教育思想的历史贡献做了精辟的概括:1.阐明了法学教育的四大目的,即训练司法工作人员以适应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培养法律教师、树立守法意识、为法制建设服务;2.设计了法学教育的方式,硬件建设方面,建立政法院系、培训机构、法学研究机构、法学会等组织,软件建设方面,在大学政法科改革教学方法,吸收培养师资参加教学研究,编写法学教材等,从而使建国初期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学者们认为董必武同志法学教育思想对现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1.法学教育应走向正规化、制度化;2.法学职业教育应该同法理研究教育相结合;3.法学教育应当为依法治国方略服务。(引自阿计:《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2期)。
[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36页。
[6]岳远尊:《论董必武法制思想的精髓》,载《聊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7]庄汉:《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初探》,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第22卷第5期。
[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9页。
[9]曹为、苏醒:《董必武同志对我国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
[1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60页。
[11]岳远尊:《论董必武法制思想的精髓》,载《聊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2]所谓法律全球化趋势:首先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在必须增加透明度、具有可预测性的同时,在许多领域如贸易、商务、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必须淡化国内性,突出国际性,与WTO准则一致,为世界贸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法律安全保障,消除各国之间法律规范的冲突;二是人类共同价值在法律上必须得到共同保护,非经贸领域的法律也同时具有国际化趋势,比如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经济发展与资源合理配置关系应当建立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共识上;三是对知识资本化,知识以及知识的创新过程应当越来越寻求法律的共同保护;四是法律技术的全球化以及信息化;五是法律专业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内容,愈加具有国际性、职业化和开放性。(引自张文显:《入世与法学教育改革》,载《中国高等教育(半月刊)》,2001年第22期)。
[13]郑永流:《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载《政法评论》,200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4]程春明:《加入WTO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5]程春阳:《加入WTO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16]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7]张文显:《入世与法学教育改革》,载《中国高等教育(半月刊)》,2001年第22期。
[18]王碧英:《加入WTO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对策探析》,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9]李朝晖:《略论法学教育改革》,载《山西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0]张文显:《入世与法学教育改革》,载《中国高等教育(半月刊)》,200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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