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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任务和要求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确指出了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任务和要求。执政党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它必须依照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并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

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任务和要求

琚运富[1]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内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律理论对发展和健全我国人民民主法制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他在思考中国的法律问题时,始终不离开一个目标——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积极主张民主政治,是依法执政的根本依据;主张党政分开,是依法执政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他主张党的统治、国家的政权建设要靠法制来进行,要求党员干部模范遵守法律,是执政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

一、依法执政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依法执政。“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明确指出了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任务和要求。笔者认为,做到依法执政,必须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正确处理党政之间的关系,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执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董必武不仅论述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性,而且,还还就如何处理党政之间的关系作了十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为是领导机关就包办代替政府机关的工作。”[2]他认为:“党是领导政权机关的,是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3]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已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党和政权的关系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党的历史上曾经依靠政策发动群众运动来实现党的意志,这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转变和要求。董必武同志在1940年8月20日发表的《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讲话中,提出:“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直接下命令。党贯彻落实它的各项政策,是经过和依靠在各级政府内工作的党员和党组来实现的。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组在政府中做活动,起某种作用,决不能驾乎政府之上来直接指挥命令政府。”[4]他提出这些原则,与众不同地表现了他作为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卓越的理论水平和敏锐的目光。历史和实践证明,如果不把党和政权、党的一般活动与党的执政活动区别开来,会导致以党的意志直接代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会导致“人治”国家和社会,会导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挫折,也必然会削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

2.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在高度民主的前提下依法执政。执政党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它必须依照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并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在民主政治的国家中,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这就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自觉树立和维护好法律权威。回顾历史,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由于受中国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的影响,长期存在着以党的某项政策代替国家法律,党内主观因素过多、“人治”色彩过浓,个人崇拜较多的弊端,再因为新成立的中国法制体系不健全等因素,以至于党在依法执政活动中,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可能做到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1954年5月,董必武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作《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说明了以群众运动解决问题会产生很多副作用,“至于‘三反’‘五反’、思想改造、民主改革这些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对我们的政权巩固是起了很大作用的,但也有副作用,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于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5]他对不重视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现象给予了严厉批评,他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讲话中指出:“边区有些党员同志犯了法,因为他自以为是党员,想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而有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让他逃避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这都是不对的。”[6]他强调:“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7]在当时历史环境下,尽管他的很多有益的主张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但他的进步思想为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二、执政为民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一论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反映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提示了“三个代表”的本质要求。

1.坚持执法为民,是党和国家政权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本质特征,是工人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标志。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党一个政权兴衰成败的一个根本依据,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是一个执政党能否长期执政,实现自己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所以,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始终做到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最紧要的。董必武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中指出:“政府有权,要为群众做事,为群众谋幸福,不应该妨害群众、压迫群众。边区个别地方政府有脱离群众的现象,这是政府工作中很严重的病态。”[8]他在《要使政府真正成为群众的政府》一文中指出:“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群众一经信任政府是他们自己政府的时候,政府在当地就有无上的权威。”[9]我们党80多年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坚持执政为民,就要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抓住这个环节,落实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的一切决策。董必武在1953年4月21日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如果不站在人民的立场而站到了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我们过去搞地下工作的人员甚至搞游击队的人员被错杀了的也有;农民跟地主打官司,并不是因为工人和农民没有道理,可是工人农民打输了甚至有的被错杀了,这就是因为,他们没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来运用这个武器。”[10]他在1953年4月11日《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文中指出:“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11]他在《要使政府真正成为群众的政府》中指出:“边区政府的权源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出来的,这已表明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密切。”“群众对政府的批评也许有错误的可能,政府所做的,也有时为群众所不了解,因而发生误会。这时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向群众解释,说服群众,切不可打击他们,更不应当对他们借故报复。”“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生活,保护群众的利益,但这还不够,还要使群众敢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一直到敢于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这样,群众才感到政权是他们自己手中的工具,政府才真正是他们自己的政府。”[12]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董必武同志极力强调执政为民的思想,大力促进了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新时期,党的三代领导人都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强调,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牢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忠实履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依法执政与执政为民相互促进,二者不可偏废

党和政府只要真正做到依法执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能更好地实现执政为民的目的;同时,党和政府只有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始终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才能有坚强的执政基础。依法执政是执政为民的前提和保证,执政为民又为更好地依法执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者不可偏废,否则,就会背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路线,背离了人民利益。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东欧苏联共产党执政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和政府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一些非法组织和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因为这个政党不是依法执政的,也没有做到执政为民,所以人民就抛弃了他,这是一个深刻的历史教训。纵观我们党诞生以来的80多年的历史,党之所以能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并历久不衰,即使在突发“非典”期间,在面临特大抗洪灾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党和政府一直能坚强地立于不败之地,归根到底是由于党和政府始终坚定地把“依法执政”与“执政为民”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以“为民”作为“执政”的前提基础和最终目的,以“执政”作为“为民”的有效手段和得力保障。实践证明,只有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才能紧密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困难和灾难;真正到了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候,多少平凡的共产党人站在第一线,他们做出了不平凡的伟大贡献。历史上的焦裕禄,今天的郑培民,今天的白衣战士,今天抗洪抢险人民军队,都是这样不平凡的人。人民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与奋斗,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践,都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取福祉的实践。

董必武同志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他在政府和法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为我们今天巩固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资政育人的经验。

【注释】
(www.xing528.com)

[1]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191页。

[3]同上,第203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6]同上,第6页。

[7]同上,第6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9]同上,第4页。

[10]同上,第154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12]同上,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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