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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成长环境对其影响初探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博大精深,是他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形成的,也与董必武特殊的生活经历和特定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其中,青少年时期的成长环境对其法学思想的形成也有着较大影响。董必武再次被黄安知县逮捕入狱。董必武青少年时期的这一系列经历,使其对包括旧司法体制在内的旧政权、旧制度深恶痛绝,也影响着他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待旧法的态度。

青少年成长环境对其影响初探

吴光德[1]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新中国缔造者之一,也是屈指可数的系统学习法律专业并从事过法律实务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博大精深,是他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革命建设实际相结合形成的,也与董必武特殊的生活经历和特定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其中,青少年时期的成长环境对其法学思想的形成也有着较大影响。

一、董必武青少年时期亲历旧司法体制的腐朽,是其彻底摒弃旧法的重要原因

董必武生于1886年的湖北黄安(今红安)县城,他的青少年时期,正值清末,此时的中国饱受列强欺凌,反动的清政府对外卑躬屈膝,对内残酷镇压。对此,董必武有着亲身体验。

1892年7月1日(农历5月18日),在麻城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麻城教案”。在当时麻城宋埠,瑞典、意大利反动传教士横行霸道,残害人民,官府听之任之,当地老百姓却早已怒不可遏。因他们奸占民女,5月18日这天,宋埠附近的郝家铺的李金狗、徐全福等趁端午节看会之机,将洋人传教士打死,为民除害。消息传开,百姓无不拍手称快,但是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却赔偿白银四万二千两,并将李、徐二人判处绞刑,百姓大失所望。发生此事时,董必武年龄尚小,不足十岁,但这件事对董必武影响很大,据《董必武传记》介绍,董必武“听到李金狗、徐全福击毙洋教士的消息,高兴地拍着双手说:‘太好了!’当清政府缉捕李金狗、徐全福并处以极刑的消息传来,董必武气愤地怒瞪着圆眼。”[2]幼小的心灵开始播下反对旧制度的火种。1911年春,董必武在麻城高等小学教国文时,就用“麻城教案”作例证,启发青年教师们的思想觉悟,传播民主革命思想。七十年后,董必武谈到“麻城教案”时,还说“印象深刻”,足见此事对他的影响。

1903年,董必武到武昌应试,因初到武昌,不认识路,又不知道衙门有不准百姓看的“规矩”。抚台衙门有很多牌子,董必武边走边看,刚到门口,便被衙役抓住,以“窥探”罪名将其打了一顿。无端受辱,使他更加痛恨旧制度,于是他弃考回乡,彻底同考取功名做官的道路决裂,从此走上推翻旧制度的革命之路。

1915年,董必武策动驻守武昌南明的炮团团长李怠友反袁,因布置不周,起义计划泄密,董必武不得不暂时潜回黄安老家,遭叛徒告密,被黄安反动知县逮捕入狱。后经黄安知名人士疏通,三个月才得以保释回家。同年12月,袁世凯为了顺利称帝,密令各地爪牙大肆搜捕革命党人。董必武再次被黄安知县逮捕入狱。两次入狱,使董必武亲历北洋军阀伪法统的黑暗,加深了他对旧司法体制的痛恨,也更坚定他推翻反动政权制度,建立新政权制度的决心。

董必武青少年时期的这一系列经历,使其对包括旧司法体制在内的旧政权、旧制度深恶痛绝,也影响着他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待旧法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新的法律尚未制定,有人主张“我们有了新的国家,当然应该有新的法律,在新的法律没有制定之前不妨用旧法律。”[3]对此,董必武坚决反对,他指出“旧的法律一定要彻底废除,彻底粉碎,不能让它留下任何痕迹。”[4]他说:“不要以为旧法中也有些似乎是保护人民的条文,因而值得留恋。要知道旧法是为着缓和劳动人民的反抗,不能不假装公正,掩蔽其阶级专政的实质。这是老虎的笑脸,其笑脸是为着吃人。”他又说:“不要以为新法律尚不完全,旧法不妨暂时应用。要知道这是阶级革命,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现在我们已经把这枷锁打碎了,枷锁的持有者,国民党的反动政权也完全打垮了。难道我们又要从地上捡起已毁的枷锁,来套在自己颈上吗?”[5]“以为即使反动的法律比没有法律好,那何必要革命呢?”[6]

客观地讲,当时新中国刚刚建立,新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倘若当初能够恰当地把握废除旧法的限度,能够注意以旧法当中有选择地汲取某些东西以为新法所用,就像在制定苏俄民法典时列宁所注意的那样,新中国的法制进程可能是另一番情形。”[7]这种局限性的存在,就是因为董必武他们这些革命者亲身经历旧政权制定的法律制度的反动腐朽,对旧政权制定的法律制度怀有天然的对立情绪,正如董必武在其《九十初度》所说“五朝弊政皆亲历”,正是亲身经历了旧政权的法律制度,才会对其如此痛恨,才会彻底摒弃。所以1949年3月31日,董必武签署了命令“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8]

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董必武还特别注意建立起维护新政权的新社会主义法制。早在1948年10月,在华北人民政府召开的人民政权研究会上,董必武就提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9]“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10]他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期间,经他主持签发的条例、政令就达50条。新中国成立之后,他长期主持政法工作,怀着对旧法统的刻骨仇恨,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同时,致力于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制定了《共同纲领》、《宪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董必武青少年时期了解贫苦农民的悲苦,是其民主建政、注重民权思想的重要源头

清末民初的黄安,广大农民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深受政权、族权、神权的重重压迫,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政权、族权、神权交织在一起,残酷地压迫和统治着农民,故当时百姓常说:“无事莫进三堂(公堂、祠堂、庙堂),进了三堂就遭殃。”[11]农民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尽剥削和压迫,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董必武出生在小县城中,生活困难,一家同贫苦知识分子、社会底层的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对他们的处境,董必武了如指掌。1915年,董必武在给友人姚汝婴的信中曾写道:“入民国以来,更觉有一惊心动魄之象触于眼帘,即市井萧条,民气沮丧,沉郁惨淡,人以幸生苟免为心,开而发发若不可终朝者是也”,“小民不能出痛苦之声。”[12]而加入共产党后为唤醒农民,他更是经常走村入户,了解农民疾苦,宣传革命思想,开展农民运动。正因为董必武了解旧中国农民所受的压迫,了解他们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的悲苦生活,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他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和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思想提出民主建政,也就是根据人民意愿建立保障人民民主的政权制度,以保证社会最底层工人、农民的民主权利,实现他们当家作主的愿望。1948年10月,董必武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中就指出:“我们的政权机关应该是什么性质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代表大会就是一切权力都要归它。”[13]要真正使新政权体现人民意愿,首先必须选好人民代表,董必武说:“不想法子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得好,这样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不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的。”“怎样才能使人民选好他们的代表,要很好地研究。”董必武特别重视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普通农民的选举权问题,他说:“选举法一定要简单明了,使人民易懂易行。”“只有这样适合广大群众的选举法,人民才能选出他们的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14]“代表的产生在基层,在乡一级,由人民直接选举直接撤换为最好,因为乡与乡离三到五里,顶多十里八里路,人们也都较熟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建立以后,董必武又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针对一些地方干部不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董必武提出了严厉批评,指出:“他们没有认识到我们的国家机关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行人民大会职权的人民代表会议,没有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便于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便于集中人民意志和力量的最好组织形式。”同时,他还多次批评那种不重视开好人民代表会议的错误现象,严厉批驳了那种所谓“人民代表会议不起作用,可有可无”的错误做法,他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不是可有可无,应当是只许有不许无,只许一次比一次开好,不许不开或少开,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16]

三、董必武青少年时期受到家庭环境的熏陶,是其依法办事思想的启蒙

董必武生在小县城一个清贫的知识分子家中,家中无田无地,教书、手工劳动、做小生意、当店员是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他父亲兄弟8人,董必武出生后,全家大小近30人,整个大家庭由大伯父董基俊主持。董基俊为人谨慎正直,董家虽家大口阔,生活困顿,全家依然能和睦相处,一是靠董家“朴诚勇毅”的家风,二是靠严谨的家规。据董老亲戚中的老者介绍,董家开饭时,董家的当家人董必武的大伯父董基俊就用固定的量具将饭按人口平分给各个房下。平时各房的开支用度、收入上缴也都各有规定。而其大伯父作为持家人,总是带头执行各项家规,绝不违反,因此深受董必武全家的敬佩,也使得董家生活虽困难,仍然井然有序。董必武生在这样家庭中,从小就受到这种家庭环境的熏陶,也就懂得了依规办事的重要性。

治家能如此,治国也应如此。因此,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提出了著名“依法办事”的主张,他说:“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重要法律制定出来。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善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土地使用法等。同时,我们也还有许多法规……,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应该修改的还没有修改,应该制定的还没有重新制定。”“其二是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7]可惜,董必武关于“依法办事”的思想,并未得当时最高领导人的肯定,随着极“左”思潮的泛滥,新中国法制不仅没有进步,而且还退了步,宪法和法律都被彻底抛弃,到了“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使新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低谷,也使中国的社会秩序陷入了混乱,经济建设遭到了极大破坏。直至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将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思想发展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才使董必武的法制思想重放光芒。

董必武的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探讨他法学思想的源头,是为了更深刻地领会他法学思想的内涵,更好继承和发展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www.xing528.com)

【注释】

[1]中共红安县委副书记。

[2]《董必武传记》,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271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95页。

[5]同上,第14~15页。

[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272页。

[7]《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二辑,周明生:《新中国开国初立法观念的范本》。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4页。

[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218页。

[10]同上,第40页。

[11]《红安革命史》,武汉大学出版社,第5页。

[12]《董必武传记》,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1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14]同上,第220页。

[15]同上,第219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1~4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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