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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温董老的法学论述,就会发现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一直闪耀着“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光辉。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理论与实践

向东[1]戴剑华[2]

“五朝敝政皆亲历”的董必武,对我们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事业,坚持不懈地进行了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中国建立后,他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时创建和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著名论断,强调要“以法学为人民服务”,他的法学理论和伟大实践是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其中“依法办事”是董必武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重要理论依据;他从严治党的思想是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关键;他严格执法的思想是实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

一、依法办事是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重要理论依据

董必武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方面的最杰出的贡献是率先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著名论断。这个论断,从本质上说与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一脉相承的,为今天我们依法治国作了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董老明确指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有法可依,其二是有法必依。

关于“有法可依”的问题,董必武不仅从理论上作了详尽的论述,而且在立法实践中做出了极大努力。他认为:所谓“有法可依”就是要立法,而我们人民民主国家立法的最基本准则是: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他指出:“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3]“这些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他严肃地指出:“国家法制自然就是最显著地同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国政。”[4]董必武进一步指出:有了法律还要懂得正确运用,并要教育全国人民共同遵守,否则,有了法律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在解决“有法可依”的同时,董必武更加强调了“有法必依”的重要,他认为必须做到:“凡是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5]他尖锐指出:“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6]他列举了大量事例说明这个问题。如:有些同志以功臣自居,认为天下是他们打下来的,国家是他们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他们自己则可以逍遥法外;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司法人员认为施行法制太麻烦,妨碍工作;以党代政,以政代法的现象还存在;不执行计划,不履行合同的现象还很普遍等等。对这种轻视法制现象产生的历史根源,董必武作了深刻分析,他指出: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因而造成了人民群众对一切国政和一切法制极端仇视和轻视的心理。再说,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也是不依法律的,而恰恰是废除旧的法权和法律。加上全国解放初期,我党又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这对我们政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种副作用,“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7]“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8]董必武还进一步分析轻视法律现象的社会根源,他指出:“我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对多数。我们党的成员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按照列宁的说法,小资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常常表现极端的革命狂热,……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9]董必武郑重告诫人们:“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10]而“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11]因此,我们对于轻视法制的现象,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努力去设法加以清除。“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失将会更大。”[12]

董必武认为,有了法之后,就应该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执政必须依法,政府颁布的法令如果自己不能依法执行,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他指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是我们公共生活所必须”,法令和秩序“在制定和形成时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13]董必武早在1940年8月20日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会议上就说过:“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群众一经信任政府是他们自己的政府的时候,政府在当地就有无上的权威。”[14]他认为共产党所领导的政府,在执政时必须反映出人民群众的意志,要“以法学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执政为民,这种理念自始至终贯穿于董必武法律思想。重温董老的法学论述,就会发现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一直闪耀着“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光辉。

二、从严治党是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关键

从严治党是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永远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正确选择,也是党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更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关键。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始终贯穿着要实现执政为民,必须做到依法执政,而要实施依法执政,最关键的是要从严治党。

“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15]董老从党和群众的关系角度,利用封建时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分析了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原因。

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本质的必然要求,董必武深刻地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执政党及其党员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遵纪守法,对教育人民守法,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对兴国安邦,都具有决定意义。针对一些轻法违法现象,他一再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自律,自觉用法律和道德规范自己,特别强调执政党要依法行政,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更要重法守法,率先垂范。如果不遵守我们的党领导的政府所颁布的法令,不以身作则,就会脱离群众,失信于民,甚至因自己的违法行为遭人民反对,并被敌人利用,还会招致亡党亡国之祸。他特别引证国民党覆灭的历史,告诫共产党员要“拿来作为鉴戒”。[16]提出对一切违法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彻底加以肃清。

早在194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党的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就已提出边区“政府在党的领导下所颁行的法令,所公布的布告,所提出的号召,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首先应当服从那些法令,遵照那些布告,响应那些号召,成为群众中爱护政府的模范。”强调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决不包庇罪人。”

“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样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7]他认为执政党要通过依法执政的方式,逐步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要求其党员尤其是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领导者严格守法,必须对那些利用职权犯罪的党员“加重治罪”。并以此教育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守法,否则,党就无法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者。董老的告诫对我们从严治党、反腐倡廉、严格依法执政,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董必武同志关于党政职能分开、党和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守法等法治思想,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实践中形成的,是董老一直呼唤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同样是一纸空文,有法等于无法。董老在建国初期我国法律还很不完备的情况下就非常重视执法工作,把“有法必依”和“有法可依”作为依法办事的两个同等重要的内容来看待,反复强调了严格执法,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自觉遵守宪法与法律,在自身严格守法,正确地理解法律、法令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充分发挥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的严肃;只有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在各种舆论的监督下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才能实现执政为民。如果违反国家法制,违背人民的意志。[18]就不可能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更谈不上执政为民。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实践的检验。他强调:“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此,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对于法律和法令的严肃性应当有充分的和正确的了解,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工作,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1955年,河北省一个行政公署的专员因三角恋爱关系而枪杀了女方。河北省高级法院判决后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董必武认为原判违背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指示应依法重新判处。董必武严肃指出:“人民法律必须人人遵守,任何人不得例外,任何人没有特权。如果法律不认真执行,纸裁墨写就必为一具空文,这样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高级干部杀人,尤其不可宽恕!”[19]在董必武主持下,这一案件重新依法审判,正义得到了伸张。董老后来多次谈到,法院审判不能受当事人的地位、功劳或威胁的影响。他指出:“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20]他还批评了那种对犯罪分子单纯教育的多,惩罚的少,只重政治事故,而对重大责任事故不予法律追究的做法。强调犯哪条罪就应按哪条法律惩处,而不能“我行我法”。责任事故应同政策事故一样,追究责任,绳之以法。董必武强调:有法必依,就不仅应反对轻视法律,宽大无边的右的倾向,同时还要反对夸大事实,草菅人命的“左”的倾向,应遵循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原则。

董必武对人命攸关的案件是尤其慎重的。他认为对待每个案件都应该采取对党、对人民、对革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错判、错杀等严重问题,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迅速加以纠正。1955年9月,甘肃省宕昌县群众因迷信思想求雨谢神,乡干部强行制止,引起纠纷。县法院判为“现行反革命案”,将四个农民判死刑,一个判无期徒刑,两个判有期徒刑。董必武在视察中得知这个情况,当即严厉批评说:农民有封建迷信思想,只能靠细致的思想工作去消除,干部强行干涉是不对的。群众打了强行干涉的干部,怎么能算是反革命活动?怎么能判死刑或徒刑?他进一步指出:法院办案要注意两个界限,一个是要弄清是有罪还是无罪,不能把无罪当有罪,一个是要弄清该杀还是不该杀,不该杀的杀了,错误就难以挽回了。在董必武的直接干预下,该案重新裁定,将原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改为教育释放。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宝贵财富,对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注释】
(www.xing528.com)

[1]湖北红安人民广播电台台长、记者。

[2]董必武纪念馆馆长、副研究馆员。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0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5]同上,第352页。

[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452页。

[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7页。

[8]同上,第341页。

[9]同上,第417页。

[10]同上,第452页。

[11]同上,第418页。

[12]同上,第418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14]同上,第4页。

[15]同上,第6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7]同上,第336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6页。

[19]金默生:《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载《民主与法制》1985年2期。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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