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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文集第4辑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制史对于董必武的评价为: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是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屈指可数的卓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通过对上述著作的深入学习和研究,笔者认为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董老历来注重法制,在他看来,法制就是一个国家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社会规范。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文集第4辑

冯志勇

“春蚕到死丝方尽,烛炬成灰泪始干”,这句诗用于形容将自己的一生奉献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董必武同志,是最贴切不过的。董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上的伟大功绩,值得我们永久纪念和深切缅怀。

董必武,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武,字洁畲,号璧伍。1886年生,湖北省黄安(今红安)人,曾两次赴日本留学攻读法律

中国法制史对于董必武的评价为: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是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屈指可数的卓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理论和主张,尤其是董老社会主义国家要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论述,为奠基新中国的法制原则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如江泽民曾指出:“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珍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

董必武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树立了一座丰碑,他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建树构成了董必武法律思想体系,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面对亟待进行的司法改革和既有司法队伍的改造、重建,以及新的司法制度的建制,而且也由于董必武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和新中国建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司法实践,故董必武特别关注新中国的司法问题,通过其《要重视司法工作》、《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一些意见》、《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改善审判作风》、《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当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等近20篇专论司法问题的文献形成了对我们现在影响深刻的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

通过对上述著作的深入学习和研究,笔者认为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董老历来注重法制,在他看来,法制就是一个国家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社会规范。对于法制,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望文生义地看,法制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那么什么叫制度?他说,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里面——不仅国家里面而且社会组织中——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他举例说,我们军队,从红军、八路军到现在的人民解放军,都规定有一定的制度,否则就成为乌合之众,无法打仗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党章,也就是党的活动的准则和制度。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家的,不是天生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我们的法制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利于人民的,而过去的法律则大多是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他认为,法制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家不能没有法制,没有了法制,也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孟子说:“上无揆道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

董老关于法制的论述,语言平实而形象,体现了他对于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功能的准确把握,反映出他深厚的法学造诣。他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强调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适应新中国刚刚成立时社会主义法律一片空白的形势,为尽快建立国家新的法律秩序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二、首创“依法办事”

在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在这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邓小平提出了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著名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的这些著名论断,现已成为我国法制工作的核心思想,成为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武器。然而,当时光追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的22年之前,我们会发现,邓小平这些著名论断的历史渊源孕育在董必武在党的八大时的发言中,正是在这次发言中,董老代表党中央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提出并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思想。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光辉文献。他在其中提出:“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因而他一直提倡普及法制教育,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守法,加强培养法律工作者,使人人都能重视法、遵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如董必武与谢觉哉等人发起建立了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法律团体即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后发展为中国法学会。又如我国法学研究所即也是在董老的倡导下成立的,这是“在反对法律虚无主义烈火中诞生的一只金凤凰”。(www.xing528.com)

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的内涵得到了薄一波同志的高度评价,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指出:“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他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后来,邓小平同志将董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发展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地一步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可见,董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适应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与后来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董老历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主张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早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他就指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那些法令和秩序是我们公共生活所必须,而且法令是经过了一定的手续才制定出来的,秩序是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形成起来的。在制定和形成时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他还批评了一些党员同志犯了法,自以为是党员,想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还有一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让他逃避政府的审判和处罚。他说,国民党在全中国范围内因为它的党员不遵守它领导的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而遭受到国人的痛恶,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这是因为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说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他认为,党员犯法,加等治罪,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明确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犯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可见他的法律平等思想是始终如一的。

董老言行一致,绝不只将他的言论、思想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而是落到实处,应用于司法实践。50年代中期,某省的一个高级干部因为发生了三角恋爱而枪杀了女方。当时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董老在审阅了案卷后认为,省人民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该干部的判决太轻了。他指示该省人民法院要依法重审。他指出:法律必须人人遵守,任何人都不得例外,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共产党员或高级干部更没有非法杀人的以利。如果不认真依法办事,法律即为一纸空文,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高级干部杀人,尤其不可宽恕。在董老的亲自处理下,这一高级干部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党纪国法得到了维护,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又如,1955年在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一件“现行反革命案”。当时甘肃大旱少雨,地里的庄稼快要枯死了。当地农民盼雨心切,就集体拜神求雨。当地干部认为这是封建迷信,欲强行制止,结果发生了暴力事件,一个乡文书被打伤。省委知悉此事后,没做深入分析就把此事定为“现行反革命”,决定把其中的四个农民判处死刑,一个判处无期徒刑,两个判处有期徒刑。董老正好检查工作路过此地,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农民拜神求雨,是可以理解的,在过去的延安也有过,只能说服教育,而不能用行政手续强行干涉。群众打干部固然不对,但为什么要杀那么多人?判那么多人重刑?这些人有错误,但不是犯罪,更不能杀他们,应重新调查,重新审理。最后,除一人被判为劳动改造半年以外,其余的人均无罪释放。对于高级干部不宽纵,对于普通农民不苛酷,这就是董必武一贯坚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写照。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董老强调在执法过程中从实际出发,以法律为准绳,量刑适当,既要反对判罪太重,又要反对判罪太轻,严格控制死刑的审核标准,以免殃及无辜。天津有一个联合小学的校长,1952年初曾猥亵女生八名,经家长控告后,市教育局文教科仅予该犯以降职处分,仍留任为该校教师。由于对他的犯罪行为处理不严肃,结果这不仅使家长极为不满,而且1952年8月又发生了该校教导主任强奸女生的犯罪行为。董老对此提出了强烈批评。董必武谆谆告诫司法干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划清两条界限:一个是弄清罪与非罪;另一个是弄清该杀与不该杀。特别是死刑案件,不该杀的杀了,就是严重的不可挽回的错误。董必武所强调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思想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至今一直遵循的办案的基本准则,在确保公正执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上起到了巨大作用。

五、身体力行、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们这样一个传统成文法国家在旧的法律体系被摧毁后面临的首要任务。作为我国最早的、优秀的无产阶级法学家,甚至被认为是新中国开国之初权威立法观念的立言人的董必武,自然全身心的投入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并作出“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的重要决策。

建国后,为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董老可谓煞费苦心,殚精竭虑。他亲自主持或参与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纲要》、《惩治贪污条例》等等,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总之,董老无论在担任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还是在担任其他党和国家重要领导职务期间,都司法为民,忠于职守,兢兢业业,严于律己,大公无私。他的人民司法思想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极其宝贵和丰富的精神遗产。在我国深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充分认识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重要性,学习领悟其精神实质并严格贯彻遵循,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产生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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