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友[1]
董必武同志是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先驱和司法工作的奠基人。他早年赴日本大学专修法律;1934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他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主管中央政法工作。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他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肩负着建设全国各级法院和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重任。在长期担任政法工作领导职务期间,董必武同志就如何健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加强司法工作问题,发表过许多具有远见卓识的精辟见解。从董必武的人生经历可以看出,虽然他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但他不是一位书斋里的学者,他的法学思想主要不是皓首穷经闭门研究的成果,而是对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进行思考和总结的结果,因而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董必武没有写过系统的大部头法学著作,他的法学思想有时看起来显得似乎比较零散,但都是对法治建设中提出的现实问题的回答,因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其中很多观点至今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仅就研读董老法学著述中关于立法工作的有关论述,特别是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的思想,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谈一点感想。
一、董必武关于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的有关论述
董必武是新中国建国后重视法制建设的第一人。1956年9月19日,他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提出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著名观点,成为其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渊源,这已经成为共识。董必武认为建立国家法制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因而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他认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就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但是新政权在一日之内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除了少数几部法律之外,绝大多数领域的法律都还是空白。新的法制如何建立呢?是照搬照抄外国现成的东西,还是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迫切的问题。董必武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立法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董必武回顾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的历史,总结了从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1959年5月16日,董必武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后,又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我们党的一切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从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都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在这里,董必武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准确把握了法律的本质,进而明确指出立法必须从实践出发,而不能从概念、原则和理论出发。
但是实践往往是粗糙的,从实践中来的东西看起来似乎不那么高雅,不那么“合规矩”。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从实践中总结的政策和法律“不像样子”的观点,董必武指出:“实际上,我们是革命的,许多东西都是在不断发展和变革中,怎么搞才像个样子呢?到底像个什么样子呢?资本主义的样子当然要不得,兄弟国家的样子虽然是好样子,但未必合我们的身材。我们不怕不像样子,不追求形式。只要合乎马列主义原则,合乎实际需要,就是像样子。我们这个样子草创伊始不那么美观,但天然质优,修饰工少,乱发粗服,洒脱大方,这有什么不好呢?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不断地修改,就一定能够一步步完善起来。”[2]老一辈法学家张友渔称赞董老的上述观点说:“这个批评完全对。所谓像样子,就是抄袭外国教条,墨守老框框,不客气地说就是崇洋媚外!”
针对当时存在的认为从实践中总结的政策和法律“不够完备”的观点,董必武指出:“所谓完备是相对的,从不完备到完备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在一个时期总结出一条经验,过一个时期,又总结出一条经验,逐渐积累,不就是比较完备了吗?一开始就要求‘完备’,是违背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那种貌似完备,实际是东抄西袭来的东西,只能束缚我们的手脚,不利于革命事业。”
董必武还深刻地分析了法学理论研究与立法工作的关系,认为实践性的立法是远比纯粹逻辑性的法学理论研究更加困难、复杂的过程。他说:“比如我们想搞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如果坐在屋子里,不管外面的情况怎样,写一本书是不是有可能呢?有可能,不但有可能,我们已经有三本刑法草案。写作这个东西很辛苦,不能不说是成绩,但是这个东西跟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否适应?值得考虑。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东西很好,但是现在不可能有。”[3]
董必武认为从实践出发进行立法工作,必须要善于总结经验。1959年5月16日,他离开政法战线前夕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总结工作,历来是我们党的一个重要工作方法。我们知道,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工作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以后,又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我们党的一切方针、政策,包括我们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都是从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都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他告诫说:“经验是大家创造的,总结经验也是大家的事,要动员广大政法干部来做,切忌由少数人坐在屋里,闭门造车;即令造出来,也必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董必武的这番话,如果隐去时间和讲话者的姓名,仿佛就是对当前我们立法工作中存在的某些做法一针见血的批评。
董必武不仅认为立法工作应从实践出发,而且进一步指出了从实践出发的工作方法,即走群众路线。他在党的八大上的发言中提出:“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都是党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初稿,同民主党派商谈,逐渐形成草案,经过国家机关讨论修改后,有的仍以草案形式发交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直到县乡,发动广泛的群众讨论,再经由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才成为正式的法律、法令。正由于坚持了群众路线,才能无隔阂地反映人民的意见。”
董必武关于立法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二、董必武在政法工作实践中贯彻了他的立法思想
董必武在长期领导政法工作中实践了他的上述立法思想。早在大革命时期,董必武在湖北领导革命斗争,就针对当时土豪劣绅破坏革命的实际情况,主持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这在当时都是开创性的立法工作。建国前夕,他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委托,总结全国政权建设的经验,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他主持制定的许多法律、政策都是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从法制建设的现实情况出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他曾多次组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主持制定了许多法规和司法解释,起草了许多法律草案。这不仅对当时的法制建设起了巨大作用,也为之后我国一些重要基本法律的制定、通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亲自主持组织的关于诉讼程序的大规模调查研究就是一个生动典型的例子。
1954年9月,董必武提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但当时我们还没有程序法。董必武认为程序法的草拟和制定既不能照办照抄,也不能凭空想象。他提出要收集整理北京、上海等十四个大中城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资料,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前提下总结出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规范,以尽早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程序法的问题,规范审判程序,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保证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董必武的指示,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起草了《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中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和《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三个大中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通过,于1955年8月印发北京等14个大中城市高、中级法院参酌试行,同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根据试行两个初步总结的经验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刑、民事案件以及若干基层法院的经验,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于1956年10月17日印发全国各级法院参酌执行。董必武亲自主持的这次大规模立法调查研究工作,不仅逐步统一了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并且为立法机关日后起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实际资料和经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是我们各项工作学习的榜样,政法工作也不例外。董必武曾听取过苏联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也曾到苏联和东欧、国家访问学习经验,在立法上也借鉴了许多苏联的东西。但是董必武坚决反对照搬照抄,而是认为学习借鉴外国的经验必须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他说:“资产阶级的东西,当然抄不得;对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但是我们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同他们不一样,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去学习,照抄也不好。”(www.xing528.com)
董必武对于通过总结实践经验而产生的法律、法规非常珍视。在题为《认真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讲话中他告诫那些认为这两部法律“没有什么”的同志说:“实际上这两个组织法的每一个条文都有它的内容和意义,都是我国五年来人民司法和人民检察工作的实际经验和马列主义理论的结合;尤其是法院组织法,还总结了我国土地革命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经验,同时也吸收了苏联的先进经验。”他还指出,法律不能凭空起草,往往需要先做起来。如果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宁可暂时缓一缓。我国的刑法、民法和诉讼法为何迟迟未能颁布?是我们没有能力起草出来?董必武明确指出这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依据。
三、董必武立法思想对我们的启发意义
重温董必武关于立法工作的论述,对我们今天进行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尤其是立法工作,仍有启发和指导意义。我们在起草一些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包括起草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的确还存在求大求全、追求体系完备、堆砌外来的法律概念、原理、命题,脱离国情的情况。有的法律草案的语言看起来像是法学教科书,某些法律在颁布之后人民群众看不懂、不理解、不了解;有的法律制定时因为对国情考虑不足,基层法官难以适用,或者适用后社会效果不理想,产生了许多难以解决问题。这些立法中的问题造成了许多法律实施和适用的困难,甚至一些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耗费了许多宝贵资源的法律因不能实施、适用而仅成为纸上的法律。重温董必武关于立法工作的论述,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董必武关于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的观点在今天仍然是正确的。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我们的立法工作尤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法律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关系。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我国也将对外开放确立为基本国策。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我们都要按照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做事。有人称这种现象为“法律的趋同化”。但是并非所有的洋规则都是先进的。更不能说所有的洋法律都适用于中国。我们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毕竟只涉及部分领域。在制定那些涉及千千万万中国公民日常生活的法律时,我们必须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和具体国情。国民政府时期在制定民法典之前尚且组织了大规模的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我们的立法工作更不能脱离国情。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借鉴吸收国外的法学理论和立法经验,但外国的理论和经验是从他们的实践中经过总结提炼后产生出来的。当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已经逐渐摒弃了那种认为世界上存在着普遍适用于各种文明、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道德、价值和法律规则的观点,转而更加重视来自于本土草根的“地方性知识”。什么样的实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理论和法律,对于实践性的法律来讲,并不绝对存在是否先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是否合适的问题。一部法律无论体系多么完备,概念多么严谨,理论多么高深,如果脱离了国情,脱离了人民的生产生活实践,脱离了群众的法律、文化和道德意识,就很可能成为中看不中用的“只能束缚我们的手脚”的东西。
二是要处理好法律的专业化和大众化的关系。法律从产生已经发展了数千年,体系越来越庞杂,概念越来越抽象,语言越来越专业。有人说学习法律就是学习另外一种语言,这虽然有夸张的成分,但也说明专业化趋势导致了法律和普通人疏离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固然是因为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法律调整的领域越来越多,有其必然性。但从法律服务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的经验看,少数“法律人”企图通过使法律神秘化从而垄断法律知识来寻求利益最大化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值得思考的是今天法律学术界的某些现象,有的学者片面追求法律学科的“科学化”,热衷于使用晦涩抽象的概念构建复杂的体系,使得法律离普通大众越来越远。但法律就是为了让人遵守才制定的,而守法必须要先让群众了解法律。所以,我认为我们的立法应该更多考虑到国民的教育水平,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的工具。除了那些只为专业机构和人士运用的法律,比如商事法律和对外贸易法律,立法的语言风格可以比较专业化之外,立法要尽量简明扼要,使用普通人易懂、易记的语言。秦国的法律非常繁杂,却亡了国;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仅有两句话,“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是简便易行,很快建立了新的秩序。法国民法典的语言风格非常平实易懂,很少使用晦涩的法律术语,有人甚至称其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它数百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4]这些都说明法律并非必须使用抽象、晦涩的语言才能成为典范。
三是要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法律必须具备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容易发生混乱。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各地经济文化状况差异很大的国家,并且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方面的变化非常快,如果立法工作没有考虑到国情的复杂性,或者不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会出现比较普遍的法律不能实施或违法的现象。有的违法行为从当地具体情况或者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是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良性违法”。这种现象对法律的权威损害非常大,如果任其发展是非常危险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有的法律不是出台越快越好,有的法律在实践经验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缓一缓,待到社会发展到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时期再颁布实施;法律在维护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条文要具备一定的弹性,尤其要考虑到各地区千差万别的具体状况。此外,对于确实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应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工作,尽量避免普遍性的所谓“良性违法”现象。
董必武的立法思想非常丰富,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发掘整理。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立法工作非常繁重,也非常重要。只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就一定会产生出伟大的法学理论和伟大的法律。
【注释】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1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4]《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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