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晓林[1]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是我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拓荒者。他早年留学日本,专修法律,回国后曾与人在武汉合办过律师事务所,后又长期领导党和国家的政法工作,1934年董必武曾担任过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等职,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特别是董老深刻的法制理论和法制思想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而宝贵的遗产。
董必武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最早奠基人和实践者,他在法学思想和法制建设方面形成的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既是整个新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开端,也为今天依法治国留下了丰厚的理论资源和实践财富。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新中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贡献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董必武的法治文明观
从法律的角度看,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向自由王国进发的过程,人类文明成长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类不断克服偶然性和任意性、走向越来越自觉的组织性和有序性的历史。“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法律作为规则和秩序的表征,存在于各种类型的文明社会之中,而是否实行法治和实行什么样的法治,则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事业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尺,法制始终成为古往今来诸多思想家们热烈讨论的重要课题。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这就意味着,法制作为人类文明的创造物,应该而且必须得到无产阶级的高度尊重,哪怕是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只要是合理、科学、适应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都将得到继承和发展。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起源、罗马奴隶制法、欧洲封建城邦法和资本主义法和法治就曾有过精深地分析,提出了许多真理性的论断,只是限于当时革命客观形势的需要以及缺乏实践经验,这些论述大都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必须实行法治的问题。
十月革命后,俄国无产阶级面临着严重的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乱。激烈的阶级斗争,常常要直接依靠战场上的胜负来决定结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像列宁那样对法学十分精通而又十分重视法制(如他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对社会主义社会如何依靠法律维护专政、团结工农群众作过深刻阐述)的人,也不能不顾革命形势的需要片面强调法的作用。他指出:“显然,在军事进攻的情况下,在苏维埃政权被人扼住脖子的时候,如果我们把这项任务放在第一位,那我们就是书呆子,就是把革命当儿戏,就不会搞好革命。我们的政权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尽管如此,列宁仍然在多篇著作和多种场合中将法制同“高度发展的文明”相联系,借以说明共产党人并不是否定一切、毁灭一切,而是主张在吸收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建设共产主义。
在新中国的第一代国家领导人中,通晓古今中外法学,熟谙西方法学理论,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认真思索并有着深入把握的董老,也十分重视法律在社会变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说:“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什么叫制度,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不仅国家而且社会的组织,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我们的法制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中国两千多年前有位大贤,叫孟轲,他曾说过:‘上元揆道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又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个道理对不对?我看很有道理。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惟一一项,但也是重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这种把法制认定为人类文明的主要内容,法制是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机制的认识,在无产阶级革命家中也是不多见的。董老关于“法制是人类文明的一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论断,话语虽然不多,内涵却是十分丰富而深刻的,这当然与他对人类历史发展总体规律的准确把握以及对法制理论的精深理解是密不可分的,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董必武同志在长期努力殚精竭虑探索社会主义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道路时提出的法治文明观,不仅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制思想相契合,而且与西方进步的社会思想家关于法制文明的看法是一脉相通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并有所发展。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阐述了他的法治文明观,即借助于法律发展的视角,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这一伟大的、振聋发聩的结论,是西方学者对法制发展推进社会进步、促进人格解放之伟大作用的最清晰表述。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庞德也认为: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推进先进文明的手段。
的确,法律、法制本身都是一种文化、文明现象,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历史范畴,应该看做是人类的一项历史成就。纵观人类法学思想的探索历程,自最早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基本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之后的千百年来,实行法治,实行良法之治,强调法律至上,推行法律形式正义的不懈努力与实践追求,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主轴之一。在欧美国家,经过文艺复兴、新教革命、启蒙运动等数次大的历史变革,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及政治革命相伴生的,便是对法律统治、权力制衡、法律公正等的追求以及对自由、人权、民主价值的弘扬,这些主张虽然带有阶级社会的局限性,但作为人类长时段的理想追求与实践产物,是全人类的文明成果,理应得到我们的尊重;在社会主义国家,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到前苏联、东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实践,以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逐步使党和国家确认并确立了法治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充分体现了董老“法制是人类文明的一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论述的真理性。
二、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
在法制建设方面,董必武有一系列鲜明的观点,其中足以彪炳史册的,是他提出了“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中心环节”的论述。他在中共八大所做《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说:“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层含义。第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各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第二,有法必依。凡属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
董必武提出的“有法必依”,可以归结为三条:一是凡属法有明文,必须确切地执行;二是强调法律要一体遵行,不允许法外特权;三是要加强法律教育,不能不教而诛。这些貌似浅近的道理中却蕴含着深意,那就是他睿智地洞察到法不仅是治理国家保护人民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马笼头”,进而揭示了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治官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www.xing528.com)
董必武首倡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时,曾用商鞅变法的故事说明有法必依的重要性,然后讲道:“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这是董必武留给人们的意味深长的警语。
董必武也十分重视立法工作,指出在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在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后,要逐步完备我国的法制,写出我们的六法全书。主张先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
然而,反右扩大化和十年浩劫淹没了董老语重心长的呼声。1957年后,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党、国家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深受其害。
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标志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邓小平的建议,全会之后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条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从实际出发,加快了立法进度,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能牢牢把握方向,即不脱离实际,又能提出五年、十年的规划,使之具有前瞻性,这些均与董必武的立法思路一脉相承。在新的形势下,邓小平反复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制。”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突飞猛进,成绩斐然,董老的夙愿终于得偿。
随着法治观念的更新,人们意识到立法不仅要完备,更要重质量。而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提高立法质量,并防止出现制定“恶法”的根本措施。卢梭曾说,法律是公意的表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董必武有相似的表述:“人民取得国家权利以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基于立法科学化、法民主化和良法治国的时代呼唤,有学者提出了四项重要的立法程序改革措施:第一,开放公众参与;第二,公开立法过程;第三,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第四,建立辩论制度。
作为依法办事这一伟大思想自然演进的果实,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赫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制”不同,“法治”的内涵丰富而多样化,人们达成的共识主要有:依宪治国、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实行司法独立以保证司法公正。“法治条款”不仅涵盖了依法办事的观点和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而且有了质的飞跃,诚如有论者指出:“法治更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认识上的新飞跃,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众望之所归。”
三、董必武关于党与法的关系的阐述
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历来有两种治国方式——“法治”与“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指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所谓人治,则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而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采用哪种治国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举足轻重。董必武同志是中国第一个主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的人,并阐述了党与法的关系,即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带领人民依法管理各项国家事务,党员要带头守法,从而在实质上提出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这也是董必武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既然一切权力(主权)都属于人民,当然就不能说主权归属只是人民的一部分(虽然是居领导地位的部分)的执政党。执政党的领导权属于治权(管理国家)的范围,党的领导权不能高于人民主权。董必武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立场上,一方面肯定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党的领导下,是取得了不少成绩的,没有地方各级党委和党员同志对法制的尊重和正确运用,法制作用是显现不出来的;另一方面也明确地指出,党领导国家政权,但这绝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绝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他曾多次阐述过,党领导国家政权,但它并不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他曾经严肃批评了某些地方党政不分、党包办代替国家机关工作的作法。他曾将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界定为:“一、对政权机关的性质和方向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同时主张在执法过程中要铁面无私;主张“党员利用职权犯法,要加重治罪”。
建国以来五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董必武的这些正确处理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和杜绝特权思想的主张是非党正确的。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正像厂商追求个体利润最大化一样,他们也追求地位的升迁和再次当选的机会。正是这种短期的功利主义倾向,使得这些人为了创立个人的“业绩”,不顾客观的经济规律,而直接干预微观经济的运行,使得经济活动违背了固有的经济规律,最后导致了“干预经济”,成了“不经济的干预”。可见,党和国家政权包办企业职能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于是,邓小平在市场经济改革中提出了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导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运行方式,今天看来,这实际上就是董必武思想的延续和发展。
【注释】
[1]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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