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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政治文明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为此,董必武的宪政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结晶,是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董必武积极主张实行民主政治,并且对于时代对民主政治的要求认识深刻。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政治文明研究

王连峰[1]

董必武同志作为我党的创建人之一,在六十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从不同角度对中国的实政发展作过许多讲演、报告、评论,其关于法律的论述最为主要的部分是关于宪政民主的深刻认识,董必武同志作为无产阶级法学家、政治家在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主持领导全国的法制建设,所留下的法律著述,成为其不朽的宪政思想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所得的每一项成就,均直接或间接受其思想的指导,因此研究总结董必武宪政思想,对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仍具有不可估量的指导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的四代领导集体的宪政思想与政治文明理念

法治和宪政是董必武等老一辈革命家所毕生追求的政治理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宪政运动,制定宪法,施行宪政,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2]法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政,也就是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从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情势和不同时期的特点,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时至今日我们又根据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以体现民族意志和本国特色标志为使然,进行了四次修宪,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我国宪政实践的指导思想。特别是政治文明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首先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事业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对于推进宪政,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有重要意义。政治文明可分为三个层面即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措施文明。由于政治理念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政治制度的方向,是政治制度和政治措施的灵魂,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本质,人们通过什么形式对国家进行管理。董老曾说过“什么叫制度,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里面包括社会的组织,大家都要遵守的秩序。”[3]政治措施文明是国家为维系政治制度而采取法律、政策手段。董老认为:“人民取得国家政权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表现出来。”[4]

政治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相对政治蒙昧,政治落后的政治进步状态,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依次出现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前面的政治文明中,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为口号及相应的制度具有政治文明发展里程碑的作用,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文明是在借鉴和继承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基础上进行的,从人类发展的进程和社会制度本质上分析,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以政治文明的内容上来比较,比之于资本主义其有着更深厚的民众基础,民主、自由更广泛,人权保障更切实,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更新、更高阶段。董老认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家。”[5]在关注国家发展的人们品味“政治文明”一词的深刻内涵时,不知我们是否都能追忆起50年代董老所提到的“法制文明”一词,我们一定要把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董必武倾注给法制的关爱和贡献联系起来。董老的宪政思想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思想动力,历史的长河中往往和善良的人们开玩笑,董必武能在四十五年前认识到法制是一种文明,但是由于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一个没有法制传统的国家建立起一个崭新的制度缺乏经验和可借鉴的路子,忽视了民主制度和法治宪政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导致了十年“文革”运动,面对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异变,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同志着重从完善民主的政治制度方面阐明了他的法制思想,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方面都要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6]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政治文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一贯坚持和实行的发展人民民主的方针的新总结、新概括”。[7]为此,董必武的宪政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结晶,是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

二、实行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董必武宪政思想的核心

在民主政治中,执政党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其必须依照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并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在民主政治国家中,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因此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根据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进行执政活动。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执政,不仅仅是对党的执政环境和所面临的建设问题所做的理性选择,更是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刻领悟,是对民主政治的时代要求的主动回应。

在专制政治下,统治者也会利用法制制度实行统治。但其法律法令并不产生自人民,并不代表广大人民的主张,法律仅是统治者压迫剥削人民的工具。因此,专治政治下利用法律的统治丝毫不具备民主政治下的政党“依法执政”所蕴含的民主精神。

董必武积极主张实行民主政治,并且对于时代对民主政治的要求认识深刻。董必武曾参加过辛亥革命,他在1941年《辛亥革命三十周年》一文中,引用了孙中山先生1921年对辛亥革命的评价:“十年来名虽民国,实为官僚国,……今日的民国,只有官治,没有民治,……哪里还算得上是民国呢?”他在文章结尾指出:“政治民主化是各党派一致的要求……我们纪念辛亥革命三十周年,应该高呼:发扬辛亥革命精神,坚持抗战到底,政治真正民主化!”至今,这一呼声仍让人能深切感受到他对民主政治的信仰与追求。在1945年直赴美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期间的一次演讲大会上,他以解放区为例,说明了中共推行的民主政治。他说:“我们的口号和任务是:实行民主政治。在行政和议事机构中,包括各阶段、各党派和一切抗日人民的成分,大家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都在一起商讨和决定事情,并且一致实行这些决定。同时不分男女、阶段、信仰等等,人人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险了人权和财权。人权受到了政府的保护……”,他具体指出:“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不论在政府与参议会中,都实行了‘三三制’。……中国共产党自己规定,共产党员名额都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果选出的代表或委员,共产党员超过了三分之一,就有一部分自请辞职,让给多数的非共产党人士。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的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从共产党本身做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专政的事。”他又特别说明:“……在战后,在把日寇打到无条件投降后,我们现在在抗战中所执行的下策还可以继续实行。我们要在战时,也在战后,坚持团结,坚持民主进步,这对于中国的发展前途,是必要的。”他在1948年10月发表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的讲话中曾说明,新民主主义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建国后他又指出:“……中国共产党成为政权机关的领导党,这种领导是由于亿万人民对他的信任。”以此来说明党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

在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为了民主政权的建设作了不懈的努力。他早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中就提出一切权力都要归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政府的权力要受人民代表大会制约的论断。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还将要产生若干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这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的法规,才能叫法律,他的意义是庄严的,……”

三、董必武宪政思想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指导作用

法制文明是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和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以民主为核心,包括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思想、制度、行为的发展状态。对应政治文明三个内容,宪政有三个特征:(1)价值层面上讲,宪政将平等正义及人权等人类共同、普遍的伦理价值转化为人民当家作主和政治信念; (2)从规范层面上讲,宪政用宪法的形式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具体化为民主政治制度,如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民族自治制度等,以此确立民主政体;(3)从实践层面上看实政就是用宪法和法律规范和规制政治行为、以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民主政治即宪政的客观不仅需要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而且更需要法治来防范政治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并规制公民行为。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鲜明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中结合起来。”这一新的国家学说的提出是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辈革命家宪政观基础上的升华,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依照当代实政的要求,任何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有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建国初期董老再三向全党重申:“我们的国家是共产领导的,国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源于党在理论、纲领和组织上的先进性,源于中国近现代各种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源于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历史选择。邓小平同志强调:“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江泽民同志提出:“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我们的事业胜利前进的根本保证。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和凝聚起来,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www.xing528.com)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体现,是治理国家的强大武器。党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并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存在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确保司法制度体现正义和公平;公职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地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形态,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是人类发展史上迄今为最先进、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优势。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有力促进56个民族、各界人士的团结,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来;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最充分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并以此推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使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当家作主可以充分反映、有效集中各族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施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发言,深刻地论述了党中央关于“依法办事”这一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尖锐批判和具体分析了轻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及其根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办法和具体任务,董必武认为:我们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少数人“不重视”、“不遵守”法制,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党委“党政不分”;“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脱离群众的强迫命令”;“忽视操作过程,不履行合同”;“只注意违法犯罪,不注意严格履行法律手续”;“限制辩护和上诉的权力”;“虐待犯人”等。董必武指出这种轻视法制的思想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根源以及深厚的社会根源。他明确而尖锐地提出:“我们反对一切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违反法律人的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反思“文革”破坏民主、法制的惨痛教训,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得出惟一的结论是告诉我们民主与法制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不实行法治就不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民主和政治的核心是政权,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是为了夺取政权,党要领导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巩固政权。通过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使民主得到保障和发展,使法制得到支持和完善,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坚实党的执政根基,保证我们的国家政权永不变色。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全国各民族人民意志的反映,它的制定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它的实施也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有相应的透明度,便于制约和监督,要响亮的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口号。宪政建设已有了深厚的群众和社会基础,政治文明能从中获取强大的力量支撑,完善宪法和法律对政治体制改革是必要的,必须抓紧、抓好,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政治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空间自然很大,要正视问题所在,有针对性的采取坚决措施排除宪政建设中的阻力,宪政建设是复杂的,前进中不可能不遇到困难,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对宪政方案的摸索和思考由不成熟至成熟,从不系统到系统,不断深化和完善、不断修正、不断进步。因此,综观我国宪政建设历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理论创新不但为我国宪政建设指明了基本方式,而且规定了基本内容,从而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宪政理论,只要我们都能在行动中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民主政治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能将这一场历史性的宪政建设推向前进。

【注释】

[1]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毛泽东选集》第2卷。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4]同上,第205页。

[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1页。

[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146页。

[7]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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