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军[1]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阐明法律。可见,法律与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正如一对孪生子那样密不可分。回顾半个世纪以来新中国的宪政发展历程,必然离不开那一段不平凡的历史。董必武作为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同时作为新中国法制事业的奠基者,亲历了宪政在中国的曲折发展。因此,解读董老的宪政思想,能够使我们深刻认识过去的历史,同时加深我们对未来宪政建设的理解。
一、法权:解读宪政的切入点
提到法权,我们的认识中可能会浮现出许多内容。作为一个概念,它也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权是一个经历过多次生生死死的名词[2],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涵义。
首先,在上个世纪初期,法权被用来作为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的简称。这样,法权便在人们的头脑中留下了一个灰色的印记,它代表着司法主权的残缺和旧中国的贫弱。解放以后,“法权”一词主要出现在马、恩经典文献中,泛指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制度。有人指出这其实是翻译过程中的一个谬误,原因是当时对于德语和俄语中兼有“法”和“权利”两种含义的词汇在具体语境中究竟该采用哪种理解把握不准,便用了“法权”这一笼统的译法。[3]后来,由于认识到了这一错误,便将“法权”改为“权利”。这样,法权在一段时间内又不被人们所使用。最近,法学理论界又开始使用法权这一概念,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童之伟先生。他认为,所谓“法权”,就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各样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也可以说,“法权”就是法定之权,是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力两者的统一体,而不仅仅是两者中之任何一种。[4]这种理解突破了法权就是法定权利的惯常认识,使得法权中包容了权利与权力两项内容。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权利和权力的本质都在于法律所认可的某种利益。权力代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权利则更多地体现了个体和局部利益。本文对法权的界定便是采用了童先生的这种理解。
一个学术概念,只要它的界定是清新的,能够为该领域内的成员所普遍接受,进而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服务,其价值就应当被认可。既然法权涵盖了权利和权力两项内容,那么它完全可以应用于宪政的研究之中。因为,宪政的本质特征,就是将权利和权力置于以宪法为代表的国家法律的规范之下,使公共权力得以依法行使,而私人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这样,用法权关系去理解、剖析宪政问题,便可以成为一种方法。作为法权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解析:(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2)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3)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与另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之间的关系等。通过这几个方面,宪政的内容基本上都能够被涵盖。这样,以法权为视角,便可以对宪政进行考察。本文也正是以此来作为解读董必武宪政思想的切入点。
二、董必武宪政思想的历史发展
任何形态的思想,其形成和发展都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考察董必武的宪政思想,必须与相应的社会历史背景结合起来。思想不可能横空出世,它必然有着自己演变的轨迹。
董必武的青年时代,正处于满清王朝行将就木之时。中国社会内部蕴涵的各种革命因素正蓄势待发。他最初接触到的是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的革命思想。那时,董必武在湖北参加了革命团体日知会,并结识了自己的启蒙导师刘静庵。在刘的影响下,董必武阅读了大量的革命书籍,尤其是改良主义刊物《新民丛报》,并接触到了西方君主立宪的政治思想,认为救国图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设议院、开民权,实行君主立宪。这一时期的革命先行者们,已经认识到从制度层面向西方学习的必要性。但是,基于挽救国家、民族于水火之中的焦灼心态,他们很容易倾向于完全倒向西方,进而忽视中国的现实国情。在他们的思想之中,中国一旦立宪,便可实现富强,一切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可以说,这时的董必武,有着强烈的革命浪漫主义情结,但也正是这一时期的革命实践,将宪政的种子深深地植入了他的思想之中。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君主立宪的改良主义思想被证明不能救中国。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的思想逐渐被董必武所接受。他认识到,康、梁的主张,虽有进步之外,却不如孙中山的主张更合乎民意、国情,更符合世界潮流。孙中山的革命纲领是,不仅要用革命的手段推翻清王朝的统治,而且还要还政于民,建立民主共和国。另一方面,1914—1917年间,董必武在日本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这使得他对宪政的理解,已经由一种理念转化为兼具科学性与正义性的治国策略。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董必武能够以科学的态度来认识西方的宪政,与这一时期奠定的思想基础是分不开的。
由一个资产阶级革命者转变为一个忠诚的无产阶级战士,这是董必武一生之中最为重大的转折。
五四运动之后,他开始反思自己先前的思想认识,对它们作批判性的再认识,包括已深深植根的宪政思想。在思想上经历了一个痛苦的选择之后,董必武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毕生的信仰。
大革命失败以后,党中央派董必武到苏联学习。这使得他全面系统地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并接触到了苏联的革命和建设实践。1932年3月回国以后,董必武便投身到了中国的革命事业中去。在建国之前,他先后担任了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党校校长、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一系列重要职务。从此以后,董必武的革命实践便与政法工作密不可分。他将自己的法学理论深入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同时也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发展了自己的法学思想。当然,这一时期,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与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同时发展,其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性十分显著,但也受到了“法律工具观”的影响。同时,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也为董必武的宪政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历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宪政建设的全面启动。这一时期也是董必武宪政思想的完善和成熟时期。由于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检察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董必武领导了新中国的各项法制建设工作,内容涉及到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方面,并提出了一系列闪耀着理性光芒的真知灼见。比如,健全法制、党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培养信法守法观念、权力监督理论、加强对民主权利的保障、法制建设应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作为具有深厚法学素养的政治领导人,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往往与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在一系列文献著作中,我们看不到他单纯地论述某个理论问题的现象,而每一个观点、思想的提出都是针对社会现实情况的。因此,如果对建国初期的历史状况不熟悉,便很难做到对董老法学思想的深入把握。作为一个政治领导人,他坚守着自己的政治信仰,从未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方向;作为一个法学家,他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又多了一分法学思维的科学性。这使得他在宪政方面的思想更值得我们探寻。
三、法权视角下的董必武宪政思想
(一)树立法的权威,培养信法、守法观念
前已述及,我们将法权理解为法律规范下的权力和权利。那么法权思想的前提之一,便是对法权威的认可。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阶级属性也不容忽视。法的阶级性与权威性,在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中得到了高度的统一。他曾经指出:“我们国家的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5]法律的权威源于它所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这也正是宪政思想确立的前提。
由于中国革命发展的特殊路径选择,使得人们易于产生对法权威的漠视。董必武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是极为深刻的。他指出,从历史根源上看,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取全国政权以前,在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取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地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同时,解放以前的群众运动是不可能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品,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6]他还指出了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中存在的轻视法制的问题,“工人阶级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我们的革命法律呢?不是的,甚至一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对法律也是不够尊重的。”[7]
针对这种情况,董必武主张必须注重培养信法、守法的观念。在1954年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他指出,法律和法令是一种庄严慎重的东西。虽然,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但在革命胜利之后,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8]这些见解,对于纠正当时法制领域存在的偏差,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
(二)政府权力的依法行使与依法监督
对政府公权力的法律规范与制约,是宪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便是对行政权的制约不力。早在革命根据地主持政府工作时,董必武便敏锐地注意到这一问题。他在1948年担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后,发表了《建设华北,支援解放战争》的就职演讲,指出:“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我们是人民选出来的,我们要向人民负责,人民要求我们办事要有制度、有纪律,无制度、无纪律一定办不好事情。政府规定的制度一定要遵守,不遵守就是违犯纪律。”[9]
关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问题,董必武坚持有权力必有监督的原则。首先,他认为政府应接受群众的监督。“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生活,保障群众的利益,但这还不够,还要使群众取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一直到敢于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10]其次,他也注重政府内部的相互监督。在1947年9月召开的晋察冀边区财经会议上的讲话中,他指出:“做财经工作的同志应当特别警惕,经常省察自己的意识和行为,注意经常教育被领导的同志,监督他们,也让他们来监督领导者。”[11]
不难看出,在当时政府与群众关系较为融洽的时期,董必武仍十分关注对政府权力的法律规范,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监督理论,是难能可贵的。这体现了权力源自法律,权力应有监督,权力不得滥用等一系列宪政思想,对我们当前的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可谓宪法的核心内容。现代宪政,均以保障合法的私权为其根本宗旨。长期以来,由于历史上形成的思维定势,使得我们往往将人权保障与无产阶级革命学说对立起来,这种教训是发人深省的。因此,董必武宪政思想中,关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便更值得我们关注。
关于公民以利的保障,应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在法律中确立完善的权利体系,即权利来源合法;保障私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犯。就第一点而言,早在大革命时期,董必武在湖北就提出召集全省人民代表大会,解决全省政治问题,废除苛捐杂税,保障人民有集会、言论、出版自由。而且,他还主张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与人民负担之间的关系,“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12]在这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是不得干预、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的。同时,董必武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对于这些恶劣的现象,我们必须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13]此外,在主持最高法院工作期间,董必武多次强调在审判实践中要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他说:“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把它看做是形式问题而不予重视……必须予以纠正。”[14]“开庭有开庭的规矩,如果不经过一定的程序,就把案子判了,那么这个判决就是违法的。”[15]“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16]在当时,人们普遍看重的是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的价值。董老提出的以上见解是十分宝贵的。
(四)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分权与制衡。过去,我们不认同国家权力的划分。然而,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是客观存在的。这为我们讨论公权力的内部关系提供了前提。
早在1951年9月召开的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董必武作了《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的讲话。当时正处于民主建设的关键时期,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然而党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为了纠正这些错误,他提出,干部会议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初步涉及到了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他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部门要解决好“对领导机关负责抑或对人民负责”的问题。进一步提出,领导机关也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负责就是对领导负责,对领导机关负责也就是对人民负责。在主人与长工的问题上,“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17]就检察、法院、公安机关的关系,他认为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制约其实便隐含着一种监督。
(五)关于党政关系问题(www.xing528.com)
毋庸置疑,政党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基本内容。政党与政府的关系也是宪政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严重阻碍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因而,解决好党政关系问题已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这个问题上,董老的认识是深刻的。难能可贵的是,在建国初期他便多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虽然他的主张并未被领导层接受,没有对阻止后来发生的一系列历史事件发挥实质作用,但却为深化认识奠定了思想基础。在1940年发表的《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的讲话中,他指出:“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团在政府中做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决不能驾乎于政府之上来直接命令政府。”[18]在《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的讲话中,他专门论述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指出党领导国家政权,绝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他还引用斯大林的话:“党是政权机关的核心,但它和国家政权不是而且不能是一个东西。”在1951年,他还写信给毛泽东主席,建议建政工作除必须党领导之外,下级政权机关的建立,党应经过上层政权机关领导去作较好些,并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肯定。可以说,董必武关于党政关系问题的主张,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是系统而完善的,这也成为他宪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董必武宪政思想的当代启示
作为一个舶来品,宪政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而为我们所认知、接受和信仰的。中国宪政的发展历程与中国近代历史紧密结合,经历了一次次的抗争与探索、成功与挫折。进入新世纪以来,可以说,我们迎来了宪政建设的历史性契机。这时,解读董必武的宪政思想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几点启示:
1.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律信仰。在建设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过程中,确立法的权威,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几千年来积淀而成的传统法文化在这方面可资借鉴的成分却是极少的,而法律工具观、法律虚无主义在许多人的意识中仍根深蒂固。加之,社会转型期法律实践中若干问题的存在又加剧了人们对法律的质疑和不信任。然而,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宪政与法治这一课就必须补上。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1982宪法颁行二十周年大会上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19]
2.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历史的发展常常是一种螺旋式的演进,其中便可能会出现反复,甚至是倒退。应该说,建国初期,我们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当中凝结了以董必武为代表的老一辈领导人的心血和智慧。遗憾的是,自1957年反右扩大化以来,特别是“文革”十年,法制遭遇了重大的挫折。所有这些,都是我们今天建设法治社会的不可回避的历史前提。应当说,我们当前的法制建设选择的仍是以政府为主导,从上而下推进的模式。当然,这并不是说由政府主导一切。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从政治领导层到普通民众,就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经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社会经济事务。……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20]政治高层的庄严承诺将使我们对法治与宪政前景更加充满信心。
3.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在刚刚通过的宪政修正案中,加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成为一个亮点。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到“国家保障人权”,都彰显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应当说,这是在突破旧思想的束缚,积极吸收宪政科学内涵的基础上,迈出的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许多问题,究其根源,原因之一就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及其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关系的紧张化。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而忽视公民利益的意识惯性地延续下来,并与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发生了冲突。现代宪政中尊重并保障人权、努力促进权力与权利和谐共处的原则思想,都可以为我们解决法治进程中的这些问题提供指导。
总之,通过对当前宪政建设的一系列原则的考察,我们发现它们在董必武的宪政思想中都能够找到某种渊源。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其价值并不仅仅是纯历史性的。因为任何历史思维基础和它最终服务的对象都是人们生活的现实社会。也许对一些问题进行历史考察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注释】
[1]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中国法律史研究。
[2]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3]陈忠诚、邵爱红:《“法权”还是“权利”之争——建国以来重大法学事件研究》,载《法学》1999年第6期。
[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8页。
[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6~417页。
[7]同上,第341页。
[8]同上,第339页。
[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0~31页。转引自《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1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5~56页。
[11]同上,第171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第174页。转引自李敏昌、胡兆满:《论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载《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1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页。
[14]同上,第471页。
[15]同上,第455页。
[16]同上,第482页。
[1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4页。
[18]同上,第54~55页。
[19]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法制日报》2002-12-05。
[20]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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