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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法制建设代表人民利益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党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今天,学习和实践董必武同志的法制建设理论,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董必武同志以自己的言行,忠实而勇敢地捍卫了新中国法律的人民性。为民,就是代表人民执法,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决不能站在个人或者小集团的立场上。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法制建设代表人民利益

楚 刃[1]

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无论是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实践,还是在法制建设理论上,都有着很高的建树和贡献。1957年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董必武同志谈到:“究竟什么叫做法制?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他在建国前后一直致力于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强制法制建设必须代表人民利益,从而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在全党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今天,学习和实践董必武同志的法制建设理论,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要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董必武同志1954年5月,在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谈到法律的本质和含义时认为:“什么叫法律呢?照列宁的话来讲,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东西。”这个论断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合。法是有阶级的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都是代表剥削阶级意志,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只有社会主义法才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障人民民主的工具。而资产阶级法学家总是竭力抹杀法的阶级性,否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制约和决定性作用,其目的就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董必武同志1950年1月在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如资产阶级,他们总说他们的国家是全民的国家,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无一不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统治其他阶级多数人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一切政权机关,都是为他们少数人服务的,法律也是一样。”接着批判了美国等所谓“最民主的国家”,利用法律迫害共产党人、迫害进步人士的现象,质问:“这是一种全民民主的法律吗?难道这种法律还不能叫它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吗?”所以他一再强调:“法律是在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持它本阶级的利益所创立的工具,也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就十分精确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含义,澄清了那些把法超然于阶级对立之上的糊涂认识。

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的本质和含义又是什么呢?董必武同志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2]董必武同志早在1948年8月,《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开幕词》中就强调,二十世纪是人民的世纪。在二十世纪前,历史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少数人剥削多数人。……崭新的人民政权的建立,是二十世纪政治上的特色。1948年10月又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的讲话中谈到,我们新民主主义国家,是什么人掌握政权,执行什么政策呢?……实质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新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他后来还引证列宁的话说:“大多数人的意志,对我们来说,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背叛革命。”我们的法律当然是代表无产阶级、工农联盟及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和几千来代表剥削阶级意志利益的旧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这一点出发,董必武同志一直为捍卫法律的人民性而斗争。首先,他批评了法律“超阶级、超政治”的荒谬观点。1954年9月,他在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发言说:一些从旧政权中留用的司法人员,“他们的思想上浸透资产阶级所谓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的荒谬理论,根本不了解人民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同时又批评“也还有些干部立场不稳,受反动旧法观点的侵蚀,以至歪曲人民法律,敌我不分,模糊了新旧法律的界限。”1956年9月,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发言说:“1952年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严格地批评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划清了新旧法制的界限。很明显,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民民主法制,是真正表现人民意志和为人民服务的法制。”其次,他多次批评一些没有新法,暂用旧法的糊涂认识。他指出,有些人认为,“在新的法律没有制定以前,也不妨暂用旧的法律。这种观点,现在来说,当然还是六法全书的观点。这与我们上面所讲的意思是南辕而北辙。……因为他们从来就没有从阶级属性上考虑过国家和法律的问题。”所谓“六法全书”是什么呢?就是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那完全是代表国民党反动派意志,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的法律。新中国的“法律也就非从本质上加以改变不可……以为在新法未完全订出来以前不妨暂用旧法的观点,那完全是错误的。”董必武同志以自己的言行,忠实而勇敢地捍卫了新中国法律的人民性。

二、执法必须为民、便民、育民和护民

董必武同志认为,既然新中国的法律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做到为民、便民、育民和护民。

为民,就是代表人民执法,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决不能站在个人或者小集团的立场上。1956年9月,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他指出:“在不少地方或部门进行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1957年3月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他又谈到:“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多。”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是为广大人民执法,还是为少数干部或小集团执法,这是无产阶级法制与剥削阶级法制的本质区别,在这个原则问题上决不能有半点的马虎。

便民,就是在执法过程中,时刻想到方便群众,更不用说害怕群众。早在1953年4月,在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讲话中,他就指出:“法院应该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这次所要交给大家审查的调解委员会和将来还要设立的接待处、巡回制度等都是比较便利于人民的。”1955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中,他很赞赏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以来,县级人民法院广泛地设立了巡回法庭,当时全国有三千八百多个。在农村和城市街道相当普遍地设立了调解委员会。他说:“这些组织,吸收了成百万人民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国家的司法活动,便利于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团结生产。”1959年5月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又强调:“政法工作如果不发动群众来参加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单单依靠我们政法机关的干部,工作是做不好的。”这和那些把群众看做动乱因素,把法制工作搞得神神秘秘的做法,形成何等鲜明而又强烈的对比。

育民,就是要实事求是地针对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他谈到群众中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并分析了其中两条重要原因:一是千百年来,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法律都是压迫和掠夺人民的工具,“人民对于一切国政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人民群众对于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同样不也是千百年来国家给我们留下的遗产么?”二是建国初期我们连续发动了几次全国性的群众运动,“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此,他既不是把群众视为不可理喻、不能教育的凡夫俗子,也不像林彪、四人帮后来宣扬“群众运动是天然合理的”,而是强调要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教育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

护民,就是要通过立法、执法活动,千方百计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1953年4月在《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他认为“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而“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强调既不能放松反革命,也不能打击好人。1955年10月他听说某县群众迷信求雨,殴打了前来阻止的干部,因而被判为“现行反革命”死刑。他立即要求当地组成工作组,对此案进行重新调查,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人民与敌人的界限,划清错误与犯罪的界限。结果将原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6人,除一人改为劳动教育外,其余全部改为教育释放。并由最高公、检、法部门组成6个检查组,到当时华北、华东等6个大区检查,做到了“有反必肃,有错必纠”。(www.xing528.com)

三、学习法律科学,完善法制机构

董必武同志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必须大力学习和研究法学,并按照法学的原理,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法制机构。

他在建国初期就提出要坚强法学理论研究,1954年5月,在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说:“过去在国民党统治区,举起马列主义的旗帜来搞政治经济学、搞史学、搞哲学和搞文学的人都占领了一定的阵地,……但是,根据马列主义来研究法律的人几乎没有站着落脚点。”而到了建国之初,“法学在我国还没有登上科学之门,现在中国科学院有哲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还没有法律科学研究所。恐怕今后应当考虑有步骤地设置这一机构。”“直到现在专门阐明我国法律的书籍是很少的,报纸杂志上阐释我国法律的文章也不多。”到了1956年9月,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他还是呼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直到今天还没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从法学学理上写出一册像样的阐明我国法制的书,……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法律工作系专业性质的工作,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还没有完全受到专门性质从业人员的应有的待遇。”

董必武同志还特别重视法学正规教育。1954年5月,在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谈到:“目前培养法律干部的情况和客观需要是极不相称的。培养法律工作者的机关,现在还是训练班较多。学校比解放以前大大减少了。”认为办得好的仅仅有中国人民大学一个学校,而北京大学原有的法律系至今还没有恢复,其余的都是轮训干部的政法干校。而当时“法院和检察署需要六万多人,在五年之内我们的高级政法学院只能训练一万人,所以光靠高级政法学院是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的,我们除加强高级政法学院外需要办些中级政法学校。”他还算了一笔账,当时全国已经有5926个中等学校,一个学校配一个宪法教师就要6000人。另外还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法律室、法律顾问,农村的法律宣传员等,需要很大一批系统学过法律的人。“上列各项所需要的法律工作者,即使不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搞齐的话,那么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间就决不可以再延缓了。”在他和中央有关领导的督促下,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政法学院和各级政法干校和很快建立起来。

董必武同志不仅重视从理论上研究法制建设,而且十分注意把科学理论应用到法制建设实践中去。比如,权力制衡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则,1957年3月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他就在执法机构建设和权力划分上,提出:“检察、法院、公安机关是公工负责,互相制约,共同对敌。检察院是监督机关,不管哪一机关犯了法,它都可以提出来。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院批准,没经批准就逮捕人,是违法的。检察院本身没有判决权,人逮捕起来以后(有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不捕人),就要侦查,如果认为应该判刑,就向法院起诉。判刑不判刑是法院的职权……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公安部门发现法院判错了,可以经过检察院来抗议。这就叫分工负责、互相制约。”1957年7月,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报告中,他再次强调了“法院和检察、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也是保证正确审判的重要制度。”我国的司法机构基本上就是按照这个理论设立的,这里面当然浸透着董必武同志的心血。

为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他还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司法机构。比如,在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公断制度是为了有效地巩固合同纪律和计划纪律,以贯彻经济核算制,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后来我国就实行了公证、公断制度。他特别强调要建立公开审判制度,1957年3月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院的工作是审判,而审判工作的重心就是公开审判……通过公开审判,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当事人知道犯了什么罪,为什么犯罪,使旁听的人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从而警觉起来,预防犯罪。”

1957年7月,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他指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显然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后来各级法院都重视起了人民信访工作;他指出:“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其共同目的是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公开审理案件才能使审理过程得到群众的监督。辩护能使案件真相更易发现。审判合议制能发挥集体智慧,保证审判更能客观和全面。上诉是纠正判决错误的重要关键。”我国司法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合议制度、上诉制度,就是在董必武同志的督促下陆续健全起来的。他督促建立的这些法制机构和制度,比较完善地形成了法制建设的组织体系。这无论是在建国初期的当时,还是在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1]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2]《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195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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