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华[1]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创始人之一,也是新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最早奠基人和实践者。其法治思想是他在相当长从事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中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运用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所形成的博大精神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在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学习和研究董必武同志的法治思想,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程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保障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董必武同志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原初性诠释看,董必武最早提出的“依法办事”的思想实质上就是法治。正如王怀安先生所言:“董老讲国家法制时,尽管用的是‘法制’,还没有用‘法治’二字,也没有讲过依法治国。但就董老讲的‘法制’的内容和实质来说,已是今天的‘法治’思想了,并为依法治国作了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2]
董必武的依法办事的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有法可依”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工作要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不能为所欲为。这是董必武一贯的工作作风。早在大革命时期董必武在湖北领导农民运动时,就主持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将农民运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董必武提出,政府应该“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过去好多事情不讲手续,正规化起来,手续很要紧。有人说这是形式。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3]正是在董必武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建国初七年我国先后制定了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土改法、工会法等基本法律和一些单行条例,并已着手起草刑法。但依法治国不只是有法可依,而且要求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何为良法?学者们的说法各自不一,但良法的标准至少有两条:“第一,良法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第二,良法应该是促进社会进步、反映多数人意志和愿望的法律。”[4]董必武虽然没有直接提良法治国,但我们以此标准来考察董必武的有法可依的思想,可以看到董必武不仅强调有法可依,而且强调良法治国。董必武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中指出,新建立的政权要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而“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5]也就是说,我们政府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能促进社会进步,符合社会发展和客观规律,即良法。“任何不重视人民民主权利、侵犯人民民主制度的现象都是不能允许的。”[6]
“有法必依”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这实质上就是要求普遍守法。有了法律,即使是再好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将之束之高阁,不贯彻实施,那么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守法的关键是党的组织和干部守法。只有党的组织和干部守法,才能促使整个社会的普遍守法。建国初期,由于各种原因当时普遍存在对国家法律不重视和不遵守的现象,并且这一现象没有得到党的高层领导的重视。为此,董必武多次在党的会议、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等场合呼吁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普遍守法。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他严肃地批评了各种不守法、不重视法律的现象,并对其产生的根源给予了深刻的分析。他认为,这种现象有它的历史根源。以前,我们党的“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革命胜利后,我们又废除了旧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解放初期,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了超过预期的成绩。“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了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此外,还有它的社会原因。“我们党的最大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也容易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相投合。我们可以这样说,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7]他在分析干部不守法时,特别强调高级干部守法对于整个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并且明确指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任何违法行为都是违反人民意志的。
董必武的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基础的法治观包含了丰富的内容,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涉及立法、司法、守法、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多个方面,是对中国法制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的真知灼见。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董必武的法治观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董必武本人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从而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以史为鉴,我们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将之推向前进。
二、董必武法治思想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渊源
董必武法治思想既是整个新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开端,也为今天依法治国留下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财富。其法治思想虽然博大精深,但我们认为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贡献突出表现在提出“依法办事”的重要治国主张,并阐明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依法办事”的主要内涵。在我们今天谈论依法治国时,仍然离不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一核心内容。这一深刻内涵奠定了我们今天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理论基础,在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应当怎样对待自己的法律和法制。董必武认为,宪政原则的一个重要要求,是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切实执行。董必武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中曾指出:“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创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政权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8]董必武法律思想中最为人民称颂的是他的法治观,即“依法办事”思想。尽管这一著名论断一直到1956年党的八大发言上才完整地正式提出,但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董必武指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9]什么是依法办事,它包括两个方面要求:“一是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法律制订出来。”[10]“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11]二是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2]“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13]
董必武认为,我们的革命法制是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它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他曾剖析为什么党内有些同志和部分劳动群众不信任、不遵守法律的原因,他强调的守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还将要产生若干法律。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怎么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4]
江泽民同志在论及依法治国时曾经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15]“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16]从这些重要论述中可以看到,董必武法治思想为新时期我党加强法制建设提供了思想理论准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治国方略,与董必武法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弘扬和发展。
三、弘扬和发展董必武法治思想,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现
董必武同志在长期的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中提出的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指明了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今天我们学习董必武法治思想,就是继承、弘扬和发展它,从中吸取充分的营养,借以指导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当前情况下,我们必须着重做到: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从内容上说,依法治国的法应该是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的法;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的法。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17]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正如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的:“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18]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此外,我们也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同时,还应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在继承先辈们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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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7页。
[4]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68页。
[7]同上,第485~486页。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9]同上,第487页。
[10]同上,第487页。
[11]《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页。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8页。
[1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2页。
[14]同上,第344页。
[15]《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6页。
[16]同上,第327页。
[17]《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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