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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政治法律思想的大局意识: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董必武政治法律思想中的大局意识,对我们现今深入学习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中国现代化法治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6]董必武的先进意识之一——大局意识,在其政治法律思想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将仅举董必武政治法律思想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董必武政治法律思想的大局意识: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卓 翔[1]韩冰[2]

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亲历了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各个重要历史阶段,建国后又历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等重要领导职务。他光辉的革命奋斗历程,充分显示了其始终能够适应历史潮流,与时俱进的革命精神;始终为了人民的利益,胸怀大局意识,勇于同历史上各种邪恶势力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革命情怀。董必武同志作为我党早期领导者中少数曾接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者之一,毕生致力于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其中各个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大局意识正是董老给我们留下的重要思想财富。笔者认为,大局意识既是贯穿于他的充满革命奋斗的人生历程始终的重要思想之一,也是贯穿他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法制思想体系的桥梁与纽带。研究董必武政治法律思想中的大局意识,对我们现今深入学习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中国现代化法治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大局意识也即整体意识、全局意识。正如古人所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它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综合素质中的关键要素,是战略思维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一)大局意识的哲学思想基础

大局意识,蕴涵着深刻而丰富的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和唯物史观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在思想意识领域和领导工作中的生动体现和具体运用。任何事物所包含的矛盾都不是单一的,而是诸多矛盾所构成的矛盾系统。其中反映事物的主要矛盾,对其他次要矛盾起着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因此强调抓主要矛盾,“牵牛要牵牛鼻子”。这一理论正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大局意识的哲学思想基础。

深刻认识与正确把握大局意识,应对大局意识的特性有所理解。大局意识具有方向性、整体性、相对性以及时代性等特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大局意识的这些特性都给予了充分的哲理的阐释,为我们正确把握好大局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大局意识的阐释,就是要把握住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大局——实现、维护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要求我们认识大局、把握大局,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去观察当今时代和当代中国,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把握现在,透视未来,善于从全局的高度认识问题,按照全局的要求统一思想,就是要求我们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国家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第一的思想,自觉地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放到国际国内大背景和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中去思考、去研究、去把握,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先把经济搞上去,一切都好办,现在就是要硬着头皮把经济搞上去,就这么一个大局,一切都要服从这个大局。”[3]正是由于我们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抓住了发展经济这一大局,才有现在国民经济取得的巨大发展,才有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

深刻认识与正确把握大局意识,还应正确把握与处理好大局与局部关系。大局与局部的辩证关系,亦即全局和局部的关系。两者是辨证统一关系,全局是由局部组成的,局部是全局的一部分。因此局部的发展要从全局的需要出发,全局的发展依赖于各个局部的发展。二者辨证统一的关系,就要求局部应自觉坚持在大局引导下行动,从而保证行动方向的正确性,同时全局也要考虑到局部的利益诉求,从而才能真正兼顾效率与公平。“考虑任何问题都要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大局,许多小局必须服从大局,关键是这个问题。”[4]

全局与局部的辩证关系原理为我们正确处理改革中的许多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我们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创造性的运用全局和局部的辩证关系原理,为我们解决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导致改革中出现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找到了前进的路径和理论支持。邓小平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5]

(二)大局意识的重要理论意义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大局意识,是与宏观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思想一脉相承的,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要一切从大局出发,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大局。正确把握与理解大局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大局着眼,才能正确解决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才能理解和支持改革,正确对待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大局,维护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增强大局意识才能解决前进道路上面临的各种问题,才能满足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才能为反对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提供重要保证。党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标,规定了我们共产党人在任何时候必须讲大局、顾大局。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高于一切。

诚如学者所言,董必武的一生,是积极追求真理、不断探索治国良策的一生。他从一个晚清秀才,成长为笃信“马列主义无不胜”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充满了革命的创造激情和先进意识。他的先进意识,突出表现为:人民为本的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6]董必武的先进意识之一——大局意识,在其政治法律思想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将仅举董必武政治法律思想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1910年,董必武在湖北省立第一中学堂修业期满,获成绩最优等五名学生中的第一名,被当时的湖广总督保奏宣统奖为“拔贡”。这本可以使他因此而步入仕途,但当时已深爱旧民主主义影响的他,选择了一条从事救国救民,推翻清朝统治的道路。[7]这说明学生时代的董必武就已具有胸怀民族危亡的大局而不仅仅追求个人的幸福的宽广胸襟,他因此而走上了救国救民的革命道路。董必武青年学生时代就把自己的抱负志向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他于1914年1月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科,攻读法律。1917年3月经过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获得私立日本大学颁发的法学科结业证书。1917年4月,他回国与友人合作在武昌开设了律师事务所。他的这段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及律师职业的从业经验,为其日后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领导职务及创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体系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在其两次入狱后所作的一首诗中,诠释了他这种选择的原因与革命必胜的坚定信念:“重违庭训走天涯,不为功名不为家。旋转乾坤终有日,神州遍开自由花。”

(一)建国前后领导法制建设中大局意识的体现

1948年,中共中央根据当时革命形势的发展,决定成立华北局,统一领导华北地区的工作,中央交给董必武的工作是:“把华北地区建设好,使之成为巩固的根据地,从人力、物力上大力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摸索、积累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经验,为全国解放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做准备。”[8]董必武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以惊人的工作效率完成了党中央交给其的各项任务。“仅据1948年10至12月的不完全统计,华北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旨在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发展各项建设事业的条例、政令不下五十种。”[9]建立各级政权,从各方面发展生产,发展文化教育等,所有这些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支援解放战争,也就是当时的大局。条例、政令的制定又充分说明了董必武为了当时的国家大局,努力认真的在其岗位上完成中央交付的各项任务,从而为支援解放战争做出了卓越贡献。他所制定的这些条例也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同志在华北人民政府召开的人民政权研究会上提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10]1949年4月1日,为了统一认识,确立人民的司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由董必武签署发布了《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董必武同志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的讲话以及签署发布的“训令”,充分说明了他能根据当时形势的变化,认识到法律工作面对的大局的变化,并及时调整与其适应,正确把握了时局,引导了后来全国司法改革运动的开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为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建国后,为了准备从司法工作方面迎接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在1953年4月董必武同志主持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中,他在发言中及时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正确认识,很好的把握了当时的国家工作大局。在建国初期,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的年代,在群众运动不断的压力下,董必武就能明确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的思想和工作方针,实属不易。这一思想至今对我国的政法工作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我们至今政法工作所要服务的大局。过去的五十多年的历史充分了验证了这一思想与工作方针的长远预见性与正确性。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的20多年来,我国的公、检、法、司各部门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具体实际工作,积极为改革开放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时候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设想,一下子就能够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起来。这样想是不实际的。但是,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11]董必武同志不仅指出了法制建设对于新建国家的重要性,而且还论述了法制建设的方法和步骤,为法制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设计。他进一步指出:“目前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的任务面前,党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12]

董必武还阐明了依法办事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这是否可能呢?应当说是可能的……至于急需修改的法规,只要督促各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也一定会修改好的。第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依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会,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13]而且他还强调要使人民的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14]“我们司法机关是教育人民守法的,如果自己违法,那就很成问题。”[15]董必武上述一系列的论断,针砭时弊,为法制如何为当时大局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设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同志重新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董必武的法制思想重放光芒。我们现今的少数执法机关在办理某些案件时,依然不能依法办事,时常会看到新闻媒体对“关系案”、“人情案”的曝光,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继承与发扬董必武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思想,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董必武领导建国前后法制建设的工作事例,充分说明:大局意识是通过具体实际工作予以体现的,大局意识绝不等同于一定要做大事。从实事、小事着手,而心系全局,正是对大局意识的最好的诠释,也才是真正理解与把握大局意识的体现。

(二)民族法制建设中大局意识的体现

民族关系处理的好坏从古至今都对我们的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也是我们应担负的历史使命。董必武深刻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认识到其与国家大局的重要关系,因此一直重视并始终按照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处理与解决民族问题,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我们的民族政策,是对于国内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各民族的习惯、信仰,不强调某一个民族的文化与形式。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我们反对狭隘民族主义与大汉族主义。”[16]

早在1945年6月,他赴美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期间,在华侨举办的演讲大会做的演讲中就明确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所有政策,“都是为了一个总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独立、民主、自由、团结、强大、繁荣的新中国。”“关于少数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向来就主张国内各民族必须平等,而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民族自决权。”[17]

建国后,1951年9月11日,董必武同志在充分认识到民族干部重要性的基础上,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明确指示:“民族事务委员会要培训民族干部,推行自治;……政法委员会要以加强建政工作和培训干部为工作重点。”[18]从而为民族法制建设的具体实施培养了一批民族干部。

1952年他亲自主持和参加了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的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起草和制订工作。这部实施纲要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把民族的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已载入我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证了我国各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都能行使自治权,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我们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个政策,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必须尊重各民族应该享有地平等地位和权利,而且只有这个政策,才能消除历史上残留下来地各民族的隔阂和歧视,才能不断地增进各民族间的互相信任和团结。”[19]

1956年9月,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总结了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经验,他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还有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的特点,它照顾了各兄弟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不抵触宪法的原则下,各自治区完全可以制定符合他们意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

董必武同志正确运用大局意识的理论于民族法制建设思想中,从而为我国民族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我国民族法制的内容。现在我们在处理与解决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时,仍需要坚持董必武同志的大局意识,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

(三)统一战线工作中大局意识的体现

“我断定,革命必须有一个真正的群众基础”。[21]董必武在他革命奋斗的历程中,不仅认识到革命成功需要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而且亲自长期从事统一战线方面工作,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统一战线做了大量的工作和艰苦探索。董必武在统战方面所作的大量工作充分展示了其思想中的大局意识。

1921年中共一大召开时,董必武就在如何评价孙中山的问题上与包惠僧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他发言认为:中国共产党与孙中山在革命目标、策略方法上虽有不同,但不能把孙中山与北洋军阀相提并论。孙中山从成立同盟会以来,进行了长期的革命斗争,推翻了清朝皇帝,这是应该肯定的。他主张为了反对全国各革命阶级的共同敌人——北洋军阀,应联合孙中山。[22]董必武为了反对当时全国的革命阶级的共同敌人,这一当时的大局,他提出了联合孙中山的建议,充分说明他对大局的正确把握与运用,其后国共第一次合作,历史地验证了董必武建议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在抗战时期,董必武还同一些国际友人进行了接触和交往,积极开展国际统一战线工作。1945年4月,赴美国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期间,他积极与当地华侨组织联系,向华侨发表题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的讲演,阐明我党关于坚持抗战、坚持团结、坚持民主进步的基本方针以及党在中国解放区实行团结和民主的各项基本政策,表明了党关于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和战后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方向,从而赢得了许多友好人士对中共、八路军、新四军和解放区的同情和支持。

董必武指出:“现在要与群众密切联系,党实行了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的原则;将来依然要与群众密切联系,所以党将来还是要实行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的原则。”[23]“是我们取得民主革命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的根本保证。”[24]

董必武在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全面贯彻执行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则与自己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相结合,总结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首先,他认为党的统战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是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从本国的国情出发。1949年12月19日,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七届二中全会的精神,他在向南京党员干部发表关于《目前统一战线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时明确指出:“正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情况是这样,那么现阶段中国革命阶级性质就不能不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所以对资产阶级的问题我们要很好地处理,不能把他们作为革命的对象。我们一定要把革命的对象缩得很小,把我们团结的对象尽量扩大,用一切方法来孤立敌人,扩大我们自己的力量与影响,这就使我们易于彻底消灭敌人;而统一战线就是孤立敌人扩大我们自己力量的政策。”[25]其次,建立、巩固和发展革命统一战线的基础需要统一的政治原则为指导。董必武认为,统一战线内部在思想意识、生活习惯、工作作风方面彼此都有差异,“但这并不妨碍统一战线的建立”。[26]同时又强调,“一切经验证明,政治思想上的一致是巩固我们团结的基础”。[27]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并公布的政治纲领和宪法,就成为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和目标,形成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再次,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还需正确处理好统一战线内部的关系。

董必武同志丰富的统战理论与实践经验,对我党统一战线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新时期巩固和发展我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了有益的借鉴。[28]董必武同志丰富的统战理论与实践经验,也充分说明了统战工作一定要为国家大局服务,一定要为人民群众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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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对董必武同志在建国前后的法制建设中、民族法制建设中以及统一战线工作中体现的“大局意识”的分析,我们可知董必武同志的“大局意识”是经过历史实践验证过的创新意识,是其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而获得的正确认识,它为我们现今正确理解与把握大局意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第一,研究大局意识,必须始终坚持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结合,始终坚持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根本宗旨。董必武在其革命和国家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能自觉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其思想,从而正确把握当时的大局,作出正确的战略决策。最近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也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善于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这一文件的精神,加强党的理论建设,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切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研究大局意识,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报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做出贡献。

第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必须要与时俱进,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正确抓住“大局”。正如董必武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发展和完备起来。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地顺利进行。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现今我们的政法工作就是要抓住这一“大局”,围绕其开展工作,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实现宏伟目标服务。

第三,增强大局意识,必须求真务实,在实践中从点滴的小事、时事做起,并通过责任意识来体现、来落实。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要善于从政治上思考问题,善于从大局上研究问题,但要落实到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工作上。讲政治、顾大局、重责任,是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谋划事业,始终尽心尽职地做好各项工作,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见微知著,明辨是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各自的岗位上恪尽职守,有所建树。

综上所述,充分表明董必武政治法律思想中所体现的大局意识,对于我们至今的思想理论建设与法治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让我们继承发扬董老的政治法律思想,为他早在四十多年前就已提出的“法制文明”的实现而努力奋斗不息,为我们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奋斗到底!

【注释】

[1]中国侨联,法学博士。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

[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9页。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页。

[5]《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7页。

[6]任建新:“继承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代序),载于《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7]杨瑞广:《伟人之初董必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8]胡传章、哈经雄:《董必武传记》,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页。

[9]同上,第245页。

[10]董必武:“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载于《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12]同上,第351~352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353页。

[1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4~346页。

[1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280~281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1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8页。

[18]《董必武传记》,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页。

[1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1~392页。

[2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412页。

[21]《董必武统一战线文集》,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22]杨瑞广:《传人之初董必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

[2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5页。

[24]同上,第497页。

[25]同上,第256页。

[2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1页。

[27]同上,第373页。

[28]参见朱峰:《董必武对我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贡献》,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3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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