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森[1]
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是指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统治,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还必须由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来规范。国家与法同时产生,都是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具有同一阶级的属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在研究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过程中,以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和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为基础,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了许多进步的观点和司法理念,并主持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和制度,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国家学说。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事业向前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思想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性。他说: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因此,制定法律,是社会经济客观现实决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董老历来注重法制,对列宁的国家和法制观点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法制就是一个国家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社会规范,是国家的法制和制度。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里面而且是社会组织中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他举例说,我们的军队,从红军、八路军到现在的人民解放军都规定有一定的制度,否则就成为乌合之众,无法打仗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党章,是我党这支队伍的准则和制度。他又认为,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定的,不是天生的,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家不能没有法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其为一个国家。“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他又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过去的群众运动和今后法制的工作。他说:解放生产力,就要搞群众运动。其性质是一种风暴式的革命运动,它主要是依靠群众而不是直接依靠法律。现在情况变了,“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要保卫胜利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
建国后,为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他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他亲自主持或参与了一系列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纲要》、《惩治贪污条例》等,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他在实践中发现当时的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法律不完备,一些急需的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还没有制定,许多法规应该修改而没有修改;二是有法不遵守情况比较严重。他在进一步分析了不重视或者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后认为,我们党在夺取全国政权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所以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律制定出来。其二,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按照规定办事。当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因而他又提倡普及法制教育,教育人民守法,加强培养法律工作者。使人人都能重视法律、遵守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
他提出的“依法办事”的内涵得到了薄一波同志的高度评价,薄一波说:“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建设法制的观点最为重要。董老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群众运动的年代,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一种境界,是很可贵的。”后来,邓小平同志将董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进一步丰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董老历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主张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早在陕甘宁边区中记联席会议上他就指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良好的秩序才形成起来。谁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就将受到国家法制的制裁。
他还批评了一些党员同志犯了法,自以为是党员,想不受审判和处罚。他说,国民党在全中国范围内因为它不遵守它领导的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而遭受到国人的痛恶,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党员应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当加重处罚,这是因为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可能宽恕的。
他认为,党员犯法,加重治罪,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法犯罪的人,不管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制责任。”
董老十分注重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50年代中期,某省的一个高级干部因为发生了三角恋爱而枪杀了女方。当时该省的高级法院判决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董老在审阅了案卷后认为,这一判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该干部的判决太轻了。他指示该省人民法院要依法重审,他指出:法律必须人人遵守,任何人都不得例外,任何人没有特权,共产党员或高级干部更没有非法杀人的权利。如果不依法律办事,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高级干部杀人,尤其不可宽恕。最后这一高级干部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党纪国法得到了保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他又强调在执法过程中从实际出发,以法律为准绳,量刑适当,反对判罪太重或太轻,严格控制死刑的审核标准,避免殃及无辜,如1955年在甘肃兰州市发生了一件“现行反革命案”。当时甘肃大旱少雨,地里的庄稼都旱死了,当地农民盼雨心切,就集体拜神求雨。当地干部认为这是封建迷信,欲强行制止,结果发生了暴力事件,一个乡文书被打伤。结果就把此事定为“现行反革命”,决定把其中的四个农民判处死刑,一个判处无期徒刑,两个判处有期徒刑。董老正好检查此地,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农民拜神求雨,是可以理解的,在过去的延安也是用说服教育方法,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强行干涉。群众打干部固然不对,这些人有错误,但不是犯罪,更不能杀他们,应重新调查,重审审理。最后,除有几个参与事件的被劳动改造半年以外,其余的均无罪释放。(www.xing528.com)
三、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
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国家即将进入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已制定出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那么司法工作为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应该做些什么?就成了董老常考虑的问题。为了准备从司法工作方面迎接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1953年4月他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就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在1955年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又作了题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发言。他指出,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不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对司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还缺乏系统的经验。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和经济工作人员一样学习研究,总结经验,克服唯心主义思想,提倡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为保障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做好了思想上的准备。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审判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积极为改革开放,为社会服务。但在建国初期,在群众运动不断、经济建设开始起步的年代,就能明确提出“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的方针,实属难能可贵,至今对司法工作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50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是正确的。
四、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审判监督的思想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法院组织原则、审判原则和制度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当时全国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但许多同志对在这部法律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审判人员习惯于用过去的敌我斗争的方法来处理案件。董老认为法院组织法对规定的公开、陪审、上诉等是法院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仅要依实体而且要依程序。
建国初期,在国家还没有颁布诉讼法的时候,他就提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的思想。他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既要依实体法,又要依程序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1954年9月,他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立即收集上海等14个大中城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的资料,以及各级法院审理刑、民事经验,规范审判程序,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起草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和《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大中城市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草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14个大中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同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根据试行的经验逐步统一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执行,为以后起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人类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响亮地提出了“公正和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这充分说明,程序公正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内容。
审判监督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错判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包括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上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和各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两个方面。设立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确有错误的前体下,通过这一程序予以纠正,以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权威。
董必武同志十分重视审判监督工作,并对审判监督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监督制度对于保证办案妥当,或者及时发现和纠正错判案件,有着极其重要意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司法工作中一贯坚持的方针。董必武同志从政治的高度强调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面分之几,但是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判错了案就是对是非关系没弄清楚。所以要通过监督,发现错案,及时纠正。
五、对法院申诉和来信来访工作的观点
他认为,处理申诉和来信来访是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判决不当的申诉案件的处理,不仅纠正了判决,而且对提高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办案质量,增强审判人员的法制观念,改善审判作风起着重要作用,必须以既严肃又慎重的态度把它做好。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和经常性的任务。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要关键,在于各级法院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他要求每个法院院长、副院长中,指定一人亲自掌管这项工作,审查一些重要的来信,亲自接待一些来访人员,并把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化。
今天我们学习董老的法学思想,重温他的教诲,可以从中受到很多启迪和教育。现今我国建设和发展,在很多方面正是遵循着董老几十年的思想在进行,对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仍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注释】
[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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