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新[1]
董必武同志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缔造者之一,也是老一辈无产阶级法学家,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奠基人。董老以其科学的方法论,丰富的理论内涵和严谨的逻辑关联,准确揭示了法治的精神,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思想理论上,董老都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今天,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梳理和深刻挖掘这笔珍贵的遗产,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一、司法工作的性质定位
“司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不同的国家、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的不同使其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但一切“司法”都由三个基本元素构成:一是它以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为对象,司法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二是纠纷的解决是以代表国家的法官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居中裁决的;三是它以生效的法律为尺度行使裁判权。
有鉴于此,董老在相关讲话中提到:“有的省提出司法干部都要劳动,还有的提出每天工作以外,还要拾多少粪。劳动锻炼是必要的,开始这样要求一下也可以,但经常下去劳动是不可能的。”[2]可见,司法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具有专门性。但时至今日,司法工作的专门性依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予以保障。有的地方政府将司法机关看做自己的下属机构,经常摊派许多与司法不相关联的工作,如计划生育工作、征收税费、协助其他部门整治环境卫生、城镇改造及招商引资等等,不仅淡化和削弱了司法的专门性,甚至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司法的专门性只是司法的一个方面,只有准确定位司法工作,才能使我们真正对“司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更加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对于司法工作的定位,早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时,董老就深刻分析了革命胜利前后不同时期“司法”的差别。他认为,在革命胜利前,由于要跟反革命武装斗争,当然武装是第一位的了。甚至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但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就必须将司法工作提到应有的重要地位。为此,董老指出:“我们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3]“司法工作的前途与国家的前途是一致的,人民司法工作的前途是很好的,如果司法工作没有前途,那么国家也就没有前途了。”可见,董老对司法工作是极其重视的。同时也深刻揭示了司法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朱基同志曾说过:“司法不公,而国危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每一个司法机关及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对此,董老曾说过:“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不仅如此,董老还在理论上对此予以阐明:“破与立是对立的统一,既要破又要有立,不能只破不立。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的那一套,我们是不要了,但也应该有个适合我们需要的规程。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的更好,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4]今天,当我们反对司法腐败,强调司法公正时,更加能深刻地体会到董老的远见卓识。如果说,当时的司法工作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那么今天的司法工作则与党和国家存亡攸关。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1954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的体制。董老对如何实施这项基本原则作了专门研究,其基本思想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司法独立又称为审判独立、法官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作为一项司法准则,它指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到来自外界的不当干扰和控制,使法院的审判真正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屏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历史上,司法独立原则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几起几落,以及制度上的虚置,无不与不能正确坚持党的领导有关。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司法依据法律裁决具体案件,其目的是让凝结着党的正确主张的法律发挥着明断是非、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职能。因此,司法机关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并不是指司法要“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司法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着党的领导。
二、法治与政治文明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有文字和考古发掘为据的历史上,法律和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漫长的原始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有习俗和惯例,但没有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和与之浑然一体的制度,是人类从野蛮进入文明门槛的一个主要标志。从此,它就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主要内容,在人的社会活动中须臾不可离开,在人的无穷无尽的创造中不断发展。
50年代中期,董老在一次会议上说:“有人问,究竟什么叫法制?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还指出:“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足见法制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董老讲国家法制时,尽管用的是“法制”,还没有用过“法治”二字,也没有讲过“依法治国”。但就董老所讲的“法制”的内容和实质来说,已是今天的法治思想了,并为“依法治国”作了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为不断推动法制这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董老在八大尖锐而准确地指出我国在法制上存在的两个严重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为此,他提出了“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他提出的这两个命题,后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被补充和完善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这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董老的法治思想,而且它作为一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又无疑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出了新的理论课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一个旧时代的结束。按理说,在新中国建立后,本应迅速及时地抓紧立法工作,尽快制定人民自己的新法律,以作为治国安邦之本。但是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层却习惯于以往在战争年代依靠政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处理各种事务的做法,继续频繁地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用以推动各项工作,而没有把建立健全法制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针对这一现象,董老站出来说话了。他认为应该把法制建设的必要性首先向全党同志讲清楚,通过统一党内的思想认识来推动法制建设。1954年5月18日,董老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党在政法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但人民取得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6]董老还中肯地分析了大规模群众运动对法制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他说:“在过去各种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中,我们都胜利地完成了任务,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也应当肯定地说,在这些运动中间也不免有些负作用。……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7]董老的上述讲话,表明董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倡导应当重视法律的作用,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法制,逐步转向按法律办事。
实现社会主义离不开制度正义,而制度正义必须以法律正义为保障。近些年来,我们在各种宣传中,往往只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齐抓”,忘记了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外,还应倡导第三种文明——法制文明,这显然是不够全面的。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所达到的一种状态,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中与蒙昧、野蛮状态相对而言的进步和开化状态,体现着人类发现自然社会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因此它一般表现为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状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范畴,同属于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以该时代的道德作为其价值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和分配权力,并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8]同时,它不仅吸纳和体现着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且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在我们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重温董老的教诲,无不给我们深刻启示。
三、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我们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进入新的世纪后,我们要继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继续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此,董老对党的领导作了深刻的论述。
首先,党对政权机关实现领导的方式是,“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的工作,使政权机关接受党的政策,来实现领导。”这也就是说,虽然许多重大主张是党中央提出来的,但党中央不直接向政权机关发号施令,而是由政权机关按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再由人民的政权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向全国人民公布、施行。我们现行的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把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就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其次,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法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到政权机关中工作。”[9]这三个方面,既能体现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又能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既不因党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的组织职能;既体现了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又体现了国家政权的职能作用。
第三,在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方面,董老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其一是党从实践经验中总结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他说:“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后,又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我们党的一切路线、方针、政策,包括我们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从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10]当前方针政策的制定,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司法改革的实施,无一不是以此为指导。其二是法制工作要列入党委的议程。董老指出:“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问题列入工作议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都是迫切需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要关心法制工作,认真地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制进行监督,人民民主法制进一步加强是会更有保证的。”[1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庞大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是难以想象的。其三是“教育人民守法。”“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领导人民守法呢?”“在党员中、干部中,甚至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的观点不是那样强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12]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成员,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如果每个党员都能带头守法,那么,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就会有人民群众热切期望的无言的行动的良好效果。其四是法制工作要加强党的领导,但这种“领导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管,如果这样,那还设法院这些机构干什么。”[13]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依法治国方略也要求实行这一原则。因此,就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改善党的领导,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以外,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14]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从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改善党的领导,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www.xing528.com)
董老的法制思想,丰富而睿智,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使这份宝贵的精神财富能够在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兼职教授。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7页。
[3]同上,第99页。
[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
[5]《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7]同上,第196页。
[8]谢鹏程:《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9页。
[10]同上,第477页。
[11]同上,第421页。
[1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2~346页。
[13]同上,第420页。
[14]同上,第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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