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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4年年会致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4年年会今天在这里隆重开幕,我们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承办单位,感到非常荣幸,也非常兴奋,在此我谨代表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向大会表示祝贺,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和法律界的同仁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晋国是中国古代最早产生成文法的国度。董必武法学思想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历程中形成的。他的法学造诣和他的传统文化学养是密切相系的。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4年年会致词

李玉[1]

(2004年8月26日)

各位领导,各位佳宾,同志们、朋友们:

时值初秋,正是我们太原一年中最好的季节,是一个气候宜人的季节,也是一个期待丰收的季节。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4年年会今天在这里隆重开幕,我们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承办单位,感到非常荣幸,也非常兴奋,在此我谨代表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向大会表示祝贺,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和法律界的同仁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金银焕副书记也代表省委省政府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词,赞颂了董必武同志的光辉的生平业绩,和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的卓越贡献,同时还具体介绍了山西的省情和当前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下面我想从山西法制历史方面再做一点补充。这样一次法律界的盛会在山西举行,山西的法制历史也许是应该涉及的一个话题。

山西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古籍记载,尧都平阳(今临汾),舜都蒲坂(今永济),禹都安邑(今属运城市),都在晋南汾河流域。随着考古发掘的古文化遗址的不断发现,可以证实尧舜时代的上古文明并非只是传说。中华法律的创始人皋陶,故里就在尧都平阳附近的洪洞县甘亭镇。这里有两个古老的村庄,一个叫皋陶村,一个叫羊獬村。皋陶的“陶”,当地群众自古以来就读yǎo,但常被外人误读为tǎo,所以后来又改叫士师村。《尚书》记载,舜帝说“皋陶,汝作士!”士师就是法官。士师村有皋陶墓,古时有祭祀皋陶的“虞士祠”,群众习惯称为士师庙,古碑虽已散失,但在方志书中多有载录,羊獬就是我们现在俗称独角兽的那个獬豸,当地群众传说是一只母羊生下的,所以叫羊獬。羊獬村现在还保存着古建筑羊獬寺,为神羊獬豸出生处立有古碑。这两个村庄千古以来村名始终未变,所存古迹是很值得研究的,我们和洪洞县政府已经专为此成立了研究开发机构。我们认为,皋陶文化是中华法律文化的滥觞。

山西古为晋国晋文公春秋五霸之一。经考古发掘,在侯马发现了晋国都城遗址、晋侯墓地,出土五千余件“侯马盟书”(晋国卿大夫举行盟誓时的誓词记录),这是晋国国力强盛的见证。晋国后期疆土已包括现在山西全境,豫西北及豫东黄河以北大部,河北省的西、中、南大部,及陕西一部分。战国时“三家分晋”,裂为韩、赵、魏三国。从遗存历史资料来看,晋国十分重视法度,通过修定法律制度以“经纬其民”。晋国是中国古代最早产生成文法的国度。晋文公所以能强大起来,成为盟主,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实行“被庐之法”。后来的晋襄公、晋景公、晋平公又分别制定“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范宣子刑书”。特别是春秋后期,赵简子“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向人民公布成文法,这在历史上是很有影响的。这些法律内容虽未留存下来,但从《左传》中可略知片断。到了战国时期,韩赵魏的变法都是继承了“晋之做法”的传统,三晋是当时法家人物荟萃之乡。李悝魏国主持变法,编撰了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法经》,这应该是由晋法演变而来。当时魏国的国都就设在今之运城市安邑镇,这便是中国第一部法典诞生地。1998年发现的晋国赵卿墓中,出土了一件直径一米多的大镬鼎,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大春秋鼎。令人遗憾的是这还不是刑鼎,假如有朝一日晋国刑鼎能够重见天日,那一定会震惊世界,大概是可以和刻在石柱上的汉穆拉比法典相媲美的

三晋法律文化作为山西历史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底蕴极其深厚,影响极为久远。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我们看到有不少的法律家和思想家出自山西,我想这不是偶然的。如:唐代的白居易(太原人)、柳宗元(永济人,现在沁水县发现了柳宗元后裔的故居)、狄仁杰(太原狄村人),宋代的司马光(夏县人,司马光的墓和祠堂还保存完好,在那里可以看到苏东坡书写的墓碑),元代担任监察御史、刑部尚书的姚天福(在忽必烈时期极力推行汉法、严明纲宪,稷山县故里墓茔尚存),清代的傅山(太原阳曲人)、于成龙(离石人),近代的戊戌变法君子之一杨深秀(闻喜人)等。他们的著述行迹都在法律文化的历史长河中熠熠闪耀。(www.xing528.com)

还应该提到的是还有不少持法刚正的名臣循吏,虽不是山西籍,也都在山西保留了珍贵的遗迹,如宋代的欧阳修范仲淹,都在山西做过钦差大臣。明代写过“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于谦,巡抚山西达十九年之久,他写晋祠的诗中又留下了“愿将一掬灵祠水,散作甘霖遍九州”的名句。明清时期的巡抚衙门,后来是民国的督军府,现在山西省人民政府还设在那儿。下面霍州的州衙,平遥的县衙,都保存完好。绛州的州衙大堂墙壁上的石刻,留下了“文臣七条”,做官的七条准则,是一处很珍贵的古迹。山西明清时代的司法机关,设在太原的钟楼街,也叫按察司街,从明代初修建察院,一直到解放后法院还设在那个地方,历经五六百年,1998年省高级法院才搬迁到现在的新址。传说苏三案子就在这个地方会审的。京剧玉堂春》《苏三起解》非常著名,广为流传,这个平反冤案的故事引起了民众的喜爱,也引起了专家和司法界人士探本溯源的考证兴趣。传说苏三案件的案卷存在档案馆,这个档案的传说由来已久,有的老法官说看到过,经山西省文史馆查核结果还是没有。苏三故事最初是明代小说家冯梦龙写出来的,是否真有其事,至今仍是疑案。但洪洞县保存的明代监狱,人们习惯叫苏三监狱,还是很值得一看的。

上面说得远了一些,但我认为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性、承袭关系是很强的。当我们今天在这里研究现代司法和现代法学思想的新发展之时,不可能完全挥去历史的影子。应当在对传统的批判继承中发展。既要吸收世界先进文化成果,又不能完全靠从外边拿来。在人类文明的演进中,不断进行着新陈代谢、推陈出新,但历史的脉络总会是藕断丝连,绵延不绝。

董必武法学思想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历程中形成的。董老有着深厚的国学修养和丰富的阅历,他在诗中写道:“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他的法学思想既是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成果,同时其中也不乏中国传统文化优秀成分的浸润。他的法学造诣和他的传统文化学养是密切相系的。我在学习董老对司法工作的论述时,渗透于其中的以民为本以及哀矜折狱、明刑弼教、恤刑慎杀的传统法律思想,使我感受至深。1960年3月董老时在武昌东湖,将届七十五岁生日那天夜间他写了一首诗,题为《三月四日夜枕上口占》,诗中心情很沉重:“亦知悲应遣,总为法难施。”显然是在司法工作中遇到了艰难挫折,以至“沉思眠不得,起视夜何其?”在如此心情不畅、夜不能寐的时刻,他何以消遣呢?“开灯读楚辞”,夜半掌灯读起屈原的文章来了。由此不仅看出了董老是多么酷爱古典,更让人感动的是他像屈原一样的那种忧国忧民、方正耿介、不谀强势的高尚人格。这正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学习楷范。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山西就留下了董老的足迹,之后他又出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对于山西这样一块文化遗产非常厚重的土地,应该说他是情有独钟的。1960年他在武昌写了“总为法难施”那首诗之后,仅隔两个月,当年5月就来到了山西。在山西视察时他对大同、太原的历史文化古迹表现了浓厚的兴趣,连写诗歌多篇。他在《过大同》一诗中写道:“塞上云中古迹多,华严石窟美殊科。”赞扬去冈石窟和辽代的佛教华严寺。在《游晋祠》一诗中写道:“晋祠风物美,山水共清虚”,“嚣尘隔已远,歌曲乐如初”。从这首诗看来,与在武昌那时的心情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尽管形势不如人意,法制建设道路坎坷,他仍然能持以积极态度,“山水共清虚”表现了一种超然宽博的胸怀。晋祠这个地方真的是个好地方,它的古老而精美的文化含蕴可以给人以愉悦和睿智。所以我认为,这次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在具有悠久法律文化传统的山西召开,会议地址又选在董老歌咏过的晋祠,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大家在这里共同缅怀董老的丰功伟绩,研究发掘他的丰富的法学思想宝库,联系当前实际,高瞻法治前景,一定会思路开阔,探微钩深,获得丰硕的成果。

我们山西高院作为这次年会的承办者,当然也会是直接的受益者。我们一定要努力学习,虚心聆教,积极汲取会议的研究成果,弘扬优秀法律文化传统,适应时代需要,推进司法改革,把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欢迎大家利用会议间隙到山西高院和下面的法院视察指导,提出宝贵意见。衷心祝愿这次年会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朋友们身体健康,精神愉快!

【注释】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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