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新
(2004年8月26日)
同志们:
我们十分高兴地来到太原市,举行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4年年会。首先,我向出席会议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给予此次会议大力支持的山西省委、省政府和承办会议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从2001年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至今,我们已连续4年召开董老法学思想学术年会。4年来,研究会的同志们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我国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认真学习董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宝贵经验,系统探讨董老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精辟论述,不断深化对董老法学思想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推进法学理论研究的创新,为促进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学教育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年来,研究会的队伍不断扩大,有更多的法学研究人员,工作在一线的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和行政执法人员加入了董老法学思想研究队伍,特别是许多年轻同志的加入,为董老法学思想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和法律家。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人当中,董老是惟一在国外学习过法律专业的。早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1927年3月,作为湖北省的领导人,董老主持制定了惩治和审判土豪劣绅两个暂行条例,七十七年前就身体力行了依法办事的思想。1934年在瑞金,他担任苏维埃政府最高法院院长。1940年在延安,他提出必须教育党员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边区政府法令。在董老革命、战斗的一生中,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明确政法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面临两大任务,一是彻底清除反动残余势力,二是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在这样的形势下,董老指出: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我们司法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予适当配合。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大规模社会改革运动基本结束,国民经济已从恢复期转入开展有计划建设时期后,董老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进而又确立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强调在党和国家要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中心任务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才能适应党提出的任务。正是董老高瞻远瞩的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建国初期,在他的领导下,政法工作始终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巩固政权、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确立依法办事的根本原则
董老说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他认为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建立人民民主法制,按法办事。1956年9月19日,董老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根据当时我们国家总的形势,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并特别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发展和重要作用,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了当时存在的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措施。董老讲完后,毛主席带头鼓掌表示赞成。这篇讲话,当时成为全党的共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光辉文献,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至今仍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芒。
三、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立法工作进程(www.xing528.com)
1948年,董老在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时就强调,“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在董老主持下,短短13个月里,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条例、命令、办法总共约有150多件,使华北人民政府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基本能做到有法可守,有章可循,有令可行,使华北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建国前夕,董老直接参与了《共同纲领》的起草并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委托,主持起草了作为当时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国初期,董老主持参与了包括《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内的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随后又参与《宪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这些法律法规中均渗透着董老的法制思想。
四、努力构建新中国人民司法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司法工作也是一片空白。董老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并联系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他及时提出了要建立包括法院、检察署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机构的建议。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董老强调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还必须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进而提出,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都应该予以加速推行,公断(仲裁)制度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董老不仅高度重视人民司法机构和组织的建设,而且对司法工作的思想建设、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方向等许多基本问题,都提出过明确的要求。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董老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他又身体力行,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诉讼制度建设。在董老主持下,确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合议制度,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等重要的诉讼制度和原则。董老在新中国人民司法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上都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董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董老强调,立法工作“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其结果只能是不合乎实际”。在司法实践中,董老一直要求认真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原则办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他曾尖锐地指出,司法工作当前严重的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应当严禁并纠正。1955年6月,董老同各省市法院院长专门谈了改善审判作风问题,要求审判人员要肯下决心对案件进行调查,弄清事实。不能先入为主,更不得强迫命令,逼供诱供。在当时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董老提出,在审判工作中还要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也就是说,有法可依时,要反对教条主义;无法可依时,要反对经验主义。即使到了1957年后,在反“右”斗争、“大跃进”、放“卫星”、左的思潮泛滥的政治形势下,董老仍坚持原则,他指出,“跃进不是提口号热闹就好,要实际干”。“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到当地审判,这种走出法庭,改变孤立办案的衙门作风,便利于人民是好的,但都走出去也办不到。”“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的提不好。”他还批评有的法院“几个满意”(即公安、检察机关、群众、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满意)的提法“是一种空泛的口号,是不符合实际的”。董老这种坚持真理的大无畏革命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正确主张,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检验,依然有很现实的指导作用。
六、开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
董老高度重视对政法干部的培养,多次强调这是我们党领导法律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董老就在平山县创办了华北司法干部培训班,培训在职司法干部。建国初期,董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远见卓识,对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精辟的观点,并不断地付诸实施。他指出:“依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对各个阶级的人们都必须进行法律教育。”“为了加强法律工作,培养法律工作者便成为一个重要任务。同时还必须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对法学认真地开展研究。”在董老的倡导和支持下,中央政法干校和政法干部培训机构相继建立,恢复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创办了《政法研究》杂志,组建了法律出版社和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老还担任了第一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席。新中国的法学、法律教育和研究事业,都是在董老的辛勤耕耘和开创下,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从董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思想的提出,到邓小平同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形成,再到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凝聚了党和国家三代领导人的智慧和心血。江泽民同志指出:“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珍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董老的法治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的一块奠基石,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董老都不愧是第一代中央领导人中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要求。我们法学界、法律界面临着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艰巨任务。让我们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进一步深入学习、继承和发展董必武法治思想,不断充实研究队伍,扩大研究领域,努力促进法学理论创新,更好地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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