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形式的属性分析
建筑的形式是具象的形式,相对于抽象的形式来说,比较容易理解,而且也不存在什么深奥玄机。建筑的形式,本书看来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层面,建筑的形式自然属性,是按照建筑的结构和功能要求布置后的原始形式。这类房屋例子有大量的农房和一些简陋的建筑等。第二层面,建筑的形式审美属性,便是在满足建筑结构的要求的情况下,对建筑形式作一些有意识的布局或者说设计(16)。这种布局以形式美规律作为依据,使得建筑的形式能够满足人们审美的要求。第三层面,建筑的形式文化属性,建筑的形式在满足上述两个层面的情况下,而且还赋予形式以一定的意义。这种意义必须以文化背景或者民俗等等第三者作为解读系统。
建筑师对建筑形式的驾驭能力也基本上可以按照上述三个层面来划分。在第一层面,建筑师着重于处理建筑的基本功能和基本结构,一般不太考虑形式上的美观,更谈不上关注形式后面的意义。这个层面的形式称为建筑的自然形式。很多自用宅都是使用者自己设计,这些建筑关注的是经济和实用。一般来说,建筑师曾经受过专业教育,起点就落在第一层次之上的第二层面。在第二层面,建筑师除了符合结构要求和满足合理的布置功能之外,对建筑的形式进行有意识整理,按照形式美规律来布置,保证建筑的形式美观大方。这个层面的形式称为建筑的审美形式。大多建筑师的工作都是集中在该层面,建筑不仅满足功能要求,而且满足人们的视觉和心理层面的要求。在第三层面,形式的处理对建筑师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除了上述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外,还需要深厚的文化功底和生活经验。这个层面的形式称为建筑的文化形式。
1.建筑形式的自然属性
建筑作为人工物,应该满足人类的某种基本要求(即前面谈到的“目的因”),这是人们建造建筑的原因,也是建筑得以存在的依据。建筑的功能就是建筑的最基本的要求。建筑的功能必须以建筑的结构合理布置和安全为前提,建筑的结构对建筑的形式有着一定的影响。建筑的自然形式应该说是建筑的结构和建筑功能博弈后的产物,是建筑功能和建筑结构的外化,是建筑形式的最朴素的反映和最原始的表现。
建筑自然形式的变化取决于功能关系和建筑结构状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由于自然形式的这种特性,自然形式一般而言是最为经济和合理的形式。建筑的自然形式在这里只服从下列原则:功能原则和结构原则。这种建筑的形式表现为由功能的需要自然成形,哪里设置楼梯、盥洗间,哪里开门,哪里设窗,都是根据功能的要求而定;哪里设柱、哪里设梁都是根据结构的要求而定。
图2-6 河南偃师汤泉沟古址复原
人类初期的穴居建筑最为典型地阐释上述描述。穴居建筑的发展顺序大约经历了如下一些环节:横穴(含半横穴)、竖穴(包括袋形穴居、袋形半穴居和直壁半穴居)再到地面建筑。如果按照其纵向位变动,可以分为穴居、半穴居和地面建筑的发展。在半穴居的阶段,人类开始了营造技术的探索,其上部遮蔽系统,基本上是按结构的要求而自然成形的。此时的建筑的功能可能因为不成熟的技术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例如有些穴居的空间过小,使得人在室内活动不能自由伸展(图2-6)。在建筑技术发展成熟以后,建筑的功能一般都能够得到保证。上面所提到的目前一些农村中房屋的建设,都是以满足功能要求,在结构合理的基础上建造起来的,在建筑的形式处理上,不做多余的装饰和构件,以减少建房的成本。在现代主义建筑的发展史上,“形式服从功能”的教条,也曾经在一段时间中发展了一些建筑的自然形式。在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很多住宅呈现千篇一律的状态,其实也就是建筑的自然形式的流露,一方面受到现代主义建筑的“形式服从功能”教条的影响,另一方面,当时我国财政状况紧张,基础建设的经费严重不足。当时的住宅设计,只要把建筑的平面功能布置好,建筑的造型和体量自然就生成了,建设资金限制不允许对建筑的形式和造型作过多的推敲。
2.建筑形式的审美属性
审美形式的建筑相对自然形式的建筑来说,考虑的控制因素增加了。自然形式的建筑仅受制于功能原则和结构原则,而审美形式的建筑除了受制于功能原则和结构原则之外,还要考虑的因素就是美观问题,也即形式美规律的应用。
形式美规律不是专属建筑领域。形式美规律广泛地应用于各种艺术门类中,专业艺术如绘画和雕塑等等,应用艺术如服装设计、装帧设计、装饰设计、景观设计和工业设计等等。形式美规律之所以成为艺术的基础,是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形式美规律是人类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套法则,人们直接用来整理外在世界的形式,作为一种改造世界的工具。这些形式美规律是被过去几千年的文明所总结和证实的,其正确性没有任何的非议。更准确地说人类对形式的摸索最终的结果是一方面培育了人类审美情趣,另一方面外化为形式美规律,也就是说人类审美情趣与形式美规律是一体两面。形式美规律在人类之外作为一种形式固定下来,在人类之内则是以一种心理上的愉悦感固定下来(即审美情趣)。也就是说,形式美规律的生理基础就是人类面对这些不变的规律时,总是报之以一种心理上的愉快,这样,形式美规律变成人类自身的一部分,犹如人类的本能一样,在人类的实践中充当了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在建筑设计中,建筑师考虑的因素增加,设计的难度也就随之增加。建筑的审美形式,不能抛弃功能和结构双重原则,而且另外增加了形式美规律的控制。形式美规律其实就是视觉规律,它能够赋予建筑形式的赏心悦目。具体来说,在建筑设计中,功能分析和结构要求是最必须考虑的条件,也是作为一栋建筑最基本的要求。形式美观的考虑一般是建立在上述基础之上,在这里,人们发现在迁就形式美规律的时候,建筑师就不得不对原先的功能分析和结构合理的结果在适度的范围内作一些调整,以便满足三方面要求。在有些时候,甚至可能牺牲功能的便利和结构的合理性,以获取形式优美和大方。例如增加一些在结构上并无必要的构件,牺牲局部的功能和空间,以服从整体形式美观。在功能、结构和形式美规律的三方博弈中应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一般讲来,具有相同功能和结构的建筑,它的审美形式与自然形式相比,审美形式所需要的花费成本应该是要高些。
在目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审美形式的建筑数量也是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人们对建筑的美观和舒适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对建筑设计的美观要求越来越高和对建筑形式的期望越来越多,从而对建筑师或建筑设计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建筑形式的文化属性
建筑文化形式相对于前面的自然形式和审美形式而言,在逻辑上似乎要高出一个层面。自然形式和审美形式设计时要考虑的最一般的要求,对于建筑文化形式而言,则是更高的要求,也是作为建筑艺术生成的需要考虑的必要条件。
建筑文化形式要求建筑师和建筑设计师在设计时必须增加一个重要的控制因素,这就是形式的意义。在实际实践中,文化形式的考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较为全面的设计思路,综合了功能、结构和美观等全面因素,同时还增加形式意义的思考。像中世纪的哥特式的教堂、安藤忠雄的教堂系列和柏林犹太人博物馆等等,基本上都是属于这一类(图2-7)。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考虑功能、结构和形式后面的意义问题,而不太关注形式的美观问题。这种情况在实践上也是比较频繁出现的。在我们周围充斥着很多有意义和思想的建筑,但是建筑形式的美观上,却被牺牲了。荷兰建筑大师库哈斯的很多建筑作品就是强调意义或者思想内涵,而忽视建筑的形式美观问题(图2-8)。这种情况一般说来是建筑师或者建筑设计师有意减少建筑设计的控制因素的数量,以便降低建筑设计的难度。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能够综合考虑功能、结构、美观和意义等四个方面的问题的建筑作品,无疑是一件优秀的建筑作品。
图2-7 哥特式风格教堂
在建筑实践中,左右建筑设计的内在因素,一般来说,基本就是这三个(或者四个)方面:建筑形式的自然属性(就是包含有两个因素即建筑的功能和结构)、建筑形式的审美形式和建筑形式的文化含义。左右建筑设计的外在因素,相对来说就复杂些。如业主的偏好、造价、建筑基地环境乃至建设的法律法规都是影响因素,而且每栋建筑的外在因素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对于建筑研究来说,内在因素更容易把握些。对建筑形式的文化属性考虑得比较深邃是优秀建筑物的前提之一。
在讨论形式与意义时,本书指出了需要一个第三方的解读系统。由于建筑是一种公众艺术,对这个解读系统就有更高的要求。即使是一般公众也能够对建筑的文化形式进行解读。因此,解读系统就必须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文化知识、理论体系或历史知识等等。比如西方教堂的拉丁十字平面的意义自不待言(宗教知识为解读系统)。中国传统建筑的屋顶的意义(封建等级制度知识为解读系统)。有些建筑师的建筑作品虽然精心设计,慎重地赋予建筑的意义,但是最终大众根本无法理解他们设计的形式。就是因为建筑师在赋予形式的意义时所采用的解释系统不为大众了解的原因所致。这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有些建筑师设计时,形式与意义的解释系统是他们的即兴创造,也就是说,他们不仅设计了建筑,同时也设计创造出解释系统。因此,除了创作者本人,别人都不可能知道这一套解释系统。在这样情况下,要真正了解形式的意义就不得不借助创作者的设计说明或者他们的介绍文章,否则根本无法知道如何去理解。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曲高和寡。建筑师创作时调用的知识或者其他背景过于专业化或者过于深奥,解释系统过于高雅乃至能够真正理解形式的欣赏者仅限于狭小的圈子里。这种建筑作品虽然高雅,而且解释系统过于狭隘,导致大多数人的解读困难。
图2-8 库哈斯设计的日本福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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