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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研究对象的不伤害原则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不伤害原则是对研究对象的有效保护。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不伤害原则,是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不伤害原则在理论上引起了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共鸣,在实际操作时却会遭遇到困境。这无疑违反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不伤害原则。

保护研究对象的不伤害原则

二、不伤害原则

1.不伤害原则的内涵与意义

不伤害原则指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不使研究对象的身心受到损伤。不伤害原则是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对研究对象应尽的义务,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伦理原则,它贯穿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始终。

首先,不伤害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生动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不仅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而且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为了谁”和“依靠谁”是分不开的,二者的统一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社会科学研究体现了对人的高度关注,社会科学研究以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权益,保护人的利益为追求目标。社会科学研究也离不开人的参与,离开了人的参与,社会科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社会科学研究也是为了人和依靠人的统一,人无论是作为目的,还是作为手段,都要保证其作为人的起码尊严,即在研究过程中不应该受到任何伤害。

其次,不伤害原则是对研究对象的有效保护。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研究对象的参与,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在自愿基础上会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其中,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即研究者要顾及研究对象的感受,尤其是研究对象的心理承受力。因为,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研究对象向研究者透露个人的信息,向研究者吐露自己的心声,只有研究者坚持不伤害原则,才能保证研究对象的权益不会受到莫名的侵犯,才能有效保护研究对象的身心不会受到伤害或者是面临伤害的风险。

最后,不伤害原则有利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是纷繁复杂的,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项社会科学研究结论的得出需要反复调研,需要对不同研究对象进行方方面面的研究,需要考虑到不同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而对于研究者的研究活动,研究对象需要给予理解和支持,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一项研究的成功,对于研究对象而言,可能得不到丝毫的好处,相反,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对象有时需要向研究者透露其个人信息,其心理可能面临被伤害的风险。如果研究者不能很好地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或者是处理不当给研究对象带来了伤害,那么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声誉,对后面的研究工作会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会影响到未来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对象参与配合研究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不伤害原则,是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2.不伤害原则的运用要求(www.xing528.com)

坚持不伤害原则,研究者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第一,研究者要开诚布公、坦诚相待。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方案设计与规划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对研究对象的伤害。应当不断地追问是否会对研究对象造成伤害,应该对潜在的伤害风险进行预判,防止伤害的发生。在研究中,研究对象经常被要求透露他们隐藏于心底的鲜为人知的秘密,袒露消极阴暗的心理,诉说不为社会主流所认可的观点,或者是不为社会现实所接纳的反常行为。透露这些资料多少会令研究对象感到不自在,心有余悸,研究者如果对获取的这类信息处理不当就会对研究对象造成伤害。为此,研究者必须开诚布公地向研究对象讲明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伤害,请研究对象做好心理准备,争取他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研究者要讲究方式方法,降低伤害发生的可能。在研究过程中,即使研究者对一些问题作了处理,以求不至于对研究对象造成伤害,但研究对象可能会在研究中面对平常不太可能碰到的事情,研究内容依然可能让研究对象敏感。面对研究者的问题,可能会勾起研究对象不愉快的回忆,甚至唤起对不堪回首痛苦经历的记忆,研究对象一些不道德、不正义的往事可能浮现于眼前。如此一来,研究工作本身就可能成为研究对象痛苦的根源。例如,研究内容涉及研究对象的道德状况就可能引起研究对象怀疑自己的道德品质,而且这种怀疑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影响到研究对象日后的生活。又如,不断的提问可能会伤害到研究对象的自尊心。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任何研究都可能存在伤害研究对象的潜在风险。研究者会做出不造成伤害的承诺,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并非能保证万无一失,因此,研究者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尽可能将危害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研究者要注重细节,避免无意的伤害。在研究过程中,一些伤害可能是无意间造成的,这些情况也要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如在一项关于学生学习兴趣的研究中,研究者委托一些教师在自己的班级中发放问卷,然后收回交给研究者。一些教师出于对本班学生学习情况的关心,在送回问卷之前阅读了学生的问卷,结果发现个别学生学习动力不足,甚至有厌学的情绪,他十分生气,指责这部分学生是害群之马,朽木不可雕也。即使这位老师不能分辨出这份问卷填写者具体姓名,但是可以肯定,他的这个行为会伤害到研究对象。这就要求研究者对自己的研究过程精心处理,对自己研究过程中的参与者实施有效管理,克服这种无意识的伤害。

第四,研究者要妥善发布研究结果。在研究成果的报道中,研究对象可能会被研究资料的分析和报道所伤害,这是遵守不伤害原则需要考虑的又一种情况。当研究成果出版或者发表后,研究对象会读到他们曾经参与过的研究。细心的研究对象会在研究成果的字里行间中找到关于自己的信息。他们可能捕捉到类似的信息,自己虽然没有被指名道姓,但是在研究成果中他们俨然已经成了食古不化、道德低下、为人所耻的代名词。类似研究本身不存在着主观恶意,也许只是想通过研究分析人性的弱点。但就是这些公正客观的研究结果已经对研究对象造成了伤害,他们会被研究结果所困扰,他们会认为研究者损害了他们的形象,破坏了他们的生活。因此,研究者在发布研究成果前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必要的话要征求研究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不伤害原则在理论上引起了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共鸣,在实际操作时却会遭遇到困境。如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研究,可能会让研究对象感到难堪,伤害到他的感情。这无疑违反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不伤害原则。那么,这类研究是不是应该戛然而止,不再继续进行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种伤害的结果是避免更大的伤害,带来有益的结果。如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研究虽然会影响到他的感情,但是,研究结果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走出阴霾。通过研究提出方案对策,有助于减少类似犯罪事件的发生,进而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由此可见,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如果对研究对象的较小伤害能够帮助研究对象摆脱更大的痛苦,避免更大的伤害,增进研究对象的利益,这时就要“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牺牲小利益,获取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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