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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比较法-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研究法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史比较研究法是指对历史上的事物、概念,包括事件、人物、学派和思潮等,通过对照比较,判明其异同、分析其缘由,并进而寻求历史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的一种方法。在运用历史比较研究法时,应自觉遵循历史的可比较性原则。进行比较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等必须有对应的比点,即比较项。从运动存在的背景、领导的阶段、革命纲领、斗争方式,历史意义及其失败原因、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比较。

历史比较法-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研究法

五、历史比较法

1.历史比较法的涵义

马克思曾说过“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他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2)这段话精辟地论述了历史比较法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历史比较研究法是指对历史上的事物、概念,包括事件、人物、学派和思潮等,通过对照比较,判明其异同、分析其缘由,并进而寻求历史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的一种方法。在历史学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运用比较的方法来表述和记载历史,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都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我国早在西汉时代司马迁著《史记》时,就已经使用比较的方法来叙述古代的历史事件。在西方,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所著《希波战争史》也运用了比较方法来纪录和表述历史。可以说,在中外保存下来的历史典籍中,很少有不用比较方法来表述的。只是由于受那时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绝大多数都处于自发的状态,还缺乏自觉的意识和系统的理论。历史比较研究方法作为史学研究中相对独立的一种方法,是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社会发展规律时,就把资本主义生产与前资本主义生产做过比较。尤其在研究古代社会时,他们曾把古代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相比较。在研究欧洲近现代史时,则经常把英、法、德三个国家进行比较。我国学者自十九世纪末开始自觉运用比较研究法来研究东西方的异同,这种研究在当时更多地集中在文化史研究上。出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作品,如梁启超所撰的《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梁漱溟所撰的《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等。

2.历史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构成世界统一性的基础,但其表现形式又是多样的。由于物质形态的千差万别和纷繁变化,又表现为物质运动的不平衡性,以及世界万物(包括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特殊关系。运用上述思想研究人类的历史发展,则表现为历史形态发展的相似与相异、相近与相远,乃至各种历史现象的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种种关系和联系。历史比较研究的客观基础与理论依据具体可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论哪个国家由于何种原因,在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政治体制等方面表现得如何不同,但必然有其共同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形态方面的特征,这就是历史发展的共性、统一性。另一方面,各个国家、民族或地区具体的历史发展又具有多样性,表现为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特点,这就是历史发展的个性、多样性。历史发展中这种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存在,就构成了历史比较研究的科学依据。

(2)历史发展的不同步性和不平衡性。不同国家、民族或地区进人同一社会形态的时间有早有晚,其社会发展程度也有区别,既可能发展水平很高,也可能发展很不充分。考察人类历史的发展,我们容易发现在此过程中先进变落后,落后变先进的例子比比皆是。而这种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也成为历史比较研究可以进行的前提。

(3)历史发展的关联性与辩证性。人类历史都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都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在人类历史的漫长演进过程中,大到社会形态的更替,小至具体的每一个人每一件事,均处在互相联系之中,不仅在时间上以先后顺序相互联系着,在空间上也以与周围事物的依赖性相互联系着。历史的发展不论是从纵向发展来看,还是从横的断面加以考察,都可以进行比较。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要了解一个限定的历史时期,必须跳出它的局限。把它与其他历史时期相比较。”(3)在他看来,要想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历史的真实,仅仅依靠对历史事件本身的考察是不够的。对此恩格斯也有相同的看法。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道:“只知道资本主义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形式是不够的。对于发生在这些形式之前的或者在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和这些形式并存的那些形式,同样必须加以研究和比较,至少是概括地加以研究和比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著述中大量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并借助这种方法对许多重大历史问题做出鲜明、准确的判断,为我们运用比较研究方法考察历史做出了榜样。

3.历史比较研究法的原则、类型

(1)相关性原则。相关性指历史事件与事件比较,历史人物和人物比较。同一时期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事物、现象做比较,才能进一步认识这些事物或现象的共性或个性特征。对同一历史时期性质不同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也可以进行比较,可以从差异性掌握本质特征。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同类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比较,才能认识此类事物或现象的特征变化和发展规律。

(2)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是指在比较研究中,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历史现象进行比较时,比较项相互间必须具备某种共同的基础或联系。如果没有这个共同的基础或联系,则不能进行比较。在运用历史比较研究法时,应自觉遵循历史的可比较性原则。首先,历史比较研究的历史事物必须是确实存在过的;其次,历史比较研究的对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历史现象或事物;第三,历史比较研究的对象必须是同类的。用于比较的历史事实必须是同类的,即它们之间具备着共同的因素,有着共同的基础。否则,不同类的事实与现象是不能进行相互比较的。

(3)对应性原则。进行比较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等必须有对应的比点,即比较项。如对中国历史上两次典型的资产阶级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进行比较。从运动存在的背景、领导的阶段、革命纲领、斗争方式,历史意义及其失败原因、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比较。

(4)重点性原则。历史比较是多方位、多层次的,但并不是不择要领,而是要有重点地进行比较。如将林则徐魏源的思想与洋务派的思想进行比较:主要比较项包括背景、目的、主张、影响及阶级属性。而这些比较项中的重点应是对根本目的、核心主张的比较。

(5)时代性原则。比较并不只是为了通过比较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区分出异同,更重要的是通过比较,揭示历史事件、历史本质特征,挖掘历史表象中蕴藏的规律,探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因此在进行比较中要将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历史人物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与事件、人物所处的时代特征、发展主张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历史比较研究法的类型,实质上就是在进行历史比较研究时所建立的一种思维模式。也就是指在可比较性原则的基础之上,把能够进行比较研究的古今中外现象加以思维方式的分类,一般来说,历史比较研究法可以分为以下四类:(www.xing528.com)

(1)横向比较。横向比较主要是从空间角度出发,对同一历史时期发生在不同空间的历史事实进行的比较研究。通常表现为在同一历史发展时期,对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具体历史事物进行比较研究。这是目前历史比较研究中运用最多的一种类型。通过对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历史的比较,以此达到“同中求异”、“异中求同”和发现问题、启迪思维、深化认识的目的。

(2)纵向比较。纵向比较主要是从时间角度出发,对同一历史事实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进行比较研究。通常表现对同一民族、同一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历史现象、历史事实进行比较研究。通过考察同一历史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上的相同点与差异点,全面完整地把握其发展的全过程,并发现其本质和规律性的东西。如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对中国资产阶级在不同阶段的分析,就是这一类的代表。

(3)宏观比较。宏观比较是从整体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历史事物进行贯通的或高度概括的比较研究。侧重揭示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本质和趋势,对历史发展形成系统的认识。在研究方法上,更多的是摒弃偶然因素,重视高度地抽象与概括。研究的对象在时空的跨度上相对地要有较长的延续段与较大的覆盖面。研究所得的结果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如美国的人类学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就是一部宏观比较研究的典范之作。

(4)微观比较。微观比较就是指不论从空间角度或时间角度出发,都站在历史发展的特定角度,对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事物或现象的侧面、局部以及具体事项进行的比较研究。微观比较所比较的对象、研究的范围多带局部性,不求宏观,只求清晰。

历史比较研究的类型,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在运用的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根据研究的对象和条件进行认真选择、综合运用,才能收到较好效果。

3.历史比较法的一般程序

历史比较研究法的程序,就是指研究者运用历史比较法进行比较时的具体操作步骤或实施顺序。布洛赫曾指出:“比较就是在一个或数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选择两种或数种一眼就能看出他们之间某些类似之处的现象,然后描绘出这些现象发展曲线,揭示他们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作出解释,在进行严格的分类和论证,就有可能希望得到对事实作出假设少得多,而精确程度高得多的结论。”布洛赫的论述,大体描绘出历史比较研究的步骤和顺序。具体来说,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确定比较类型,进行比较研,总结比较结果。

(1)确定比较类型。在对历史事物或现象进行比较研究时,研究人员应在遵循可比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及认识能力,确立比较研究的主题,即确立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寻找进行比较研究的对象,并根据所确立的比较主题,确定比较类型。

(2)进行比较研究。历史比较研究必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历史事物间进行的,因此对比较的双方或多方,要分别进行单独研究,包括史料的搜集与考证,史实的辨明与复原。研究者应在占有史料,明辨史实的基础上,确立或找出比较研究的对比点,进行对应的比较和分析,较真实地显现比较对象的面貌和本质,意在同中求异,异中求同。

(3)总结比较结果。经分别研究、对应比较,所比较研究的历史问题的相异与相同处已显现,进一步的工作,就是对已显现的异同处的原因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探究,旨在揭示所比较研究的历史问题的本质和规律。为此,研究者应在综合分析所比较研究的历史问题的基础上,运用抽象思维的方式进行理论的判断和概括,最后形成理性的结论。

【注释】

(1)本章部分参考了风笑天、刘家和等学者的研究成果。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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