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理论建设任重道远
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人民政协的实践和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我仅结合这个文件的学习就政协理论建设问题谈些看法。
一、正确把握文件的理论创新意义
《意见》的颁布,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该文件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有许多新观点、新提法、新精神,比如,《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指明了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提出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意见》还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七条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从新的角度阐述了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内涵和要求,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等等。
在上述诸多新观点、新提法、新精神中,既有理论上的突破,也有政策上的创新,而最具理论创新意义的是,该文件第一次对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或理论依据作出了全新概括: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这个新概括,就与过去的提法相比较而言,我姑且称为“三点论”,即认为人民政协有三个理论基点。而在此之前,按照官方的标准提法,长期以来是“一点论”,即认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直到1994年12月,在深圳召开的“新时期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上,才有同志明确提出人民政协具有统一战线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理论这样两个理论基点,是谓“两点论”。一晃十几年过去了,现在这个文件所概括的“三点论”(顺便指出,在中央文件形成之前,在理论研究的层面上是李昌鉴同志最早提出这个论断的),不仅廓清了理论研究中的有关争议,而且科学地阐明了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这个重大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是涉及人民政协理论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它的解决也就成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标志性进展。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06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决定》,提出要从十个方面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其中之一就是: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人民政协工作。
应该看到,这里强调《意见》对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作出全新概括的理论价值,并不否认《意见》中其他新观点、新提法、新精神的理论意义,因为它们部分地反映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成果,或者部分地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然而,这些新观点、新提法、新精神毕竟多是政策和工作层面上的东西,因此其理论意义也多是间接的,有些具体工作层面上的新举措则更难往理论上去靠。比如,关于此前对政协章程的修订,有的同志为了突出其理论意义,就说这是体现了“人民政协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甚至将章程中对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规范等,也都与政协理论的发展直接挂起钩来。这样的评价显然是牵强的。与此不同,我注意到郑万通同志当时的有关评述就很严谨,他在多次的讲话和报告中都坚持认为,新修订的政协章程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我认为这样的评价才是准确的。
二、人民政协理论建设任重道远(www.xing528.com)
借中央文件颁布的东风,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于同年12月正式成立。该研究会的成立,使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特别是2009年9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包括政协理论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他在这篇讲话中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发挥各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培训力度。这个重要论述,对于所有从事和关心、支持政协理论研究的同志来说更是巨大的鼓舞和鞭策。应该说,近几年来,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诸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相对于蓬勃发展的政协事业而言,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尚有较大差距,需要切实加强,任重而道远。
首先,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政协理论研究总体上是滞后的,基础还很薄弱。一是政协理论的基础“先天不足”。政协理论是一个新的理论,是中国所独有的理论,是在马列主义本本中找不到的理论。虽然我们老一辈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为这个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它作为一个理论提出来并开展研究的时间还不长,这个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二是对政协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够。尽管我们已明确确认马列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是人民政协的理论渊源或理论基础,然而这三个理论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它们是怎样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出人民政协的,其内在联系到底是什么等,类似的基础理论我们至今还不能够完全说得清楚。三是政协理论研究滞后于政协实践。政协丰富的实践不断产生丰富的经验。有些经验可以上升为理论,用以指导新的实践;有些经验却不能上升为理论,在总结之后还是经验。如何把能够上升为理论的经验加以提炼而用以指导新的实践,把不能上升为理论的经验加以总结而用经验推动工作,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当然更谈不上前瞻性研究了。四是政协理论研究缺乏有效和长效机制。近些年来,政协理论的研究机构纷纷建立了,研究队伍日益壮大了,研究气氛烘托出来了,研究课题逐渐落实了,但有效和长效的研究机制并没有真正确立,理论研究总体上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例如,研究力量和资源并没有实现有机整合,非统战、政协系统的专家学者同政协系统内实际工作者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两张皮。
其次,在有关政协方面有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或认识上的误区,亟须我们从理论上加以廓清。比如,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有两种类型的政治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一种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二者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本来是十分明确的,但在政协理论研究中,却常常有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把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仅仅看作政协的政治协商,或者把人民政协这个组织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个制度混为一谈。再比如,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即协商民主。这个协商民主本来是西方民主的一种自我完善,是在代议民主、选举民主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对选举民主的补充,而不是否定那些传统的民主形式。但我们有的同志却只看表面现象,一讲到协商民主,便说我们早就有了,我们已经走在西方的前面了。其实这是很大的误解。一方面,我们的协商民主和西方的协商民主不是一回事;另一方面,我们的选举民主并未得到充分发展,甚至可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如果这个时候过分强调协商民主,轻视选举民主和其他民主形式,将会把我们引入歧途。(李君如同志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我赞同他的观点。)又比如,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一些关于政协的规章未必适宜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近些年来要求人民政协法制化的呼声日高:有的提出应在宪法中对政协的性质地位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有的主张在现有政协章程基础上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法》,有的呼吁恢复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有的提出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法》等。应该肯定,提出这些要求,动机和出发点都是好的,也不是没有一点合理因素,但提出的理由有些却实在是牵强。举个例子,有一位法学教授就曾在报纸上撰文指出:“政协章程关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大不足。”只有在政协章程基础上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法》,才能“使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有法可依”。诚然,政协章程没有法律效力这是事实,但是不是非得把它变成法律条文不可呢?如果照此逻辑,是不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也得改为《中国共产党法》了?是不是不这么改,你就无法可依了,你就没有法律保障了,你也就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了?如此等等,像这样似是而非的问题还有不少。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理论研究和政策宣传上多做一些解疑释惑的工作。
再次,有关人民政协的若干重大的深层次的问题若明若暗,我们应下大工夫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前面讲过,政协理论研究总体上是滞后的、薄弱的。所谓“滞后”或者“薄弱”,还有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人民政协的若干重大的深层次的问题我们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15年前,我们曾经搞过一个课题,课题名称叫“人民政协的理论与实践”。卞晋平同志是该课题的负责人,我当时协助卞晋平同志完成了课题方案的设计和申报工作。该课题是完全按照学术要求和有关程序“竞投中标”,被列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项目,而此次被列为国家“九五”规划政治学类重点项目的全国只有五项。按照当时的设想,该课题拟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全面总结人民政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特点、职能作用、活动内容、运行机制以及人民政协存在的历史依据、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未来走向等作出深入的探讨和系统的阐述,初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框架,并对我国民主政治架构中有关人民政协的重大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其中,提出十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作为该课题的攻关内容,试图在理论上有所突破。我在这里重提这段历史是想说明这样几个意思:第一,我们曾经对有关政协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过梳理,提出过深入研究的设想,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最终研究成果,但研究的思路或可有所借鉴。我们应当结合现在的新情况和研究现状,重新梳理出有关政协的重大问题组织攻关,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我们的研究成果不能停留于论文集和教科书式的东西上。第二,政协理论研究第一次被纳入“马工程”,同时又被纳入社科规划,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从纳入工程和规划到形成成果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要做大量艰苦的研究工作,还会遇到很多困难。我个人感觉,一个最大的困难就是研究力量不足。不是参与研究的人数少,而是真正有能力研究的人太少,既有理论功底又熟悉统战政协工作、既有研究兴趣和热情又肯投入肯钻研的人可以说是凤毛麟角。第三,政协理论的学科建设要实事求是。政协理论既然以理论的形态给予确认,并且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当然就有一个学科定位和学科建设问题。但是我们也应当明白,重视学术探讨并不等于你就是学术问题,纳入“马工程”和社科规划也并不意味你就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实政协问题首先是个实践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主要是实践问题而不主要是理论问题,政协的许多问题不是靠理论所能解决的。所以,政协理论研究必须紧密联系政协实际,而不能过分追求学术化,也不要过分追求学科的独立性。这些方面,我们应当做些冷静而缜密的思考。
(此文是在纪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颁布五周年理论研讨座谈会上的发言,原载《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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