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是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研讨中经常用到的两个概念。对于“政治协商”这个概念,大家早就熟悉了。这个概念是由“政治协商会议”衍生而来。“社会协商”的概念是在党的十三大上由赵紫阳总书记正式提出来的。“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本文拟就这两个范畴之间的关系谈点看法。
首先就二者的联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都是我国政治体制运行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纳入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系,并且在长期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协商”虽然过去重视得不够,但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任务以后,它随之也成为政治体制运行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2)“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三大报告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报告同时把发挥和加强“社会协商”与“政治协商”的作用确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任务,二者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总目标的。
(3)“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一方面,“政治协商”由于其活动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因而它在一定意义上本身就具有“社会协商”的性质;另一方面,“社会协商”所沟通、所了解、所讨论的,往往也正是“政治协商”范围内的问题。“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相互联结、相互促进,有利于整个社会政治系统协调、稳定地运行和发展。
其次就“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区别而言,其不同之点表现在:
(1)从活动范围看,“政治协商”仅限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在人民政协内部进行;“社会协商”则涵盖着全部社会层面,不仅各党政领导机关与各地群众之间,而且各部门、各单位内部都可以进行协商对话。(www.xing528.com)
(2)从协商内容看,“政治协商”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增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社会协商”则除了这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可以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所关心的各个热点问题和某些局部问题开展协商对话,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
(3)从协商的特点看,“政治协商”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社会协商”则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政治协商”着重于政治性或党派性,1954年毛主席就曾指出“政协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社会协商”则着重于社会性,即着重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
(4)从协商的形式看,“政治协商”基本局限于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以及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及党外人士的各种座谈会等形式;“社会协商”则具有更为灵活、广泛的形式,它可以是机关领导与群众间的直接对话,也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就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就广大群众迫切关心的各种社会问题及群众意见、要求和呼声等加以沟通。而且,一般说来,“政治协商”发生在决策之前,而“社会协商”则往往发生于决策之后。
(5)从指导原则看,“政治协商”是基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是为了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社会协商”及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则是基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是为了增加领导机关活动的透明度,使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6)从协商与监督的关系看,“政治协商”是与“民主监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社会协商”则由于其群众性和社会性的特点而多与“舆论监督”相配合。为此,十三大报告还着重强调说: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协商对话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总之,“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别,但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何加强和发挥这两方面的作用,将是我们今后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
(原载《统战理论研究》,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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