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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党合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之一。在这一阶段,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是以能够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的新民主主义或“革命的三民主义”为政治基础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种基本状况相适应,我国以宪法形式确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共产党提出的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主张。

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党合作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之一。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之所以能够与共产党风雨同舟、长期合作,是有牢固的政治基础作保证的。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每一个不同发展阶段上,都有不同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任务作为它们共同的政治基础。这三个阶段是: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切地说,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在这一阶段,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是以能够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的新民主主义或“革命的三民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这时,多党合作还只是统一战线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没有确定的组织形式,更没有形成一种政治制度。因此,当我们说“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时,是不包括这个阶段在内的。

(2)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是以第一届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等兼有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主张为基础的。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这一阶段,由于各民主党派的主体——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分子中的绝大部分已经“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各民主党派也随之“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1],因而建设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

对于上述历史变化,长期以来人们并没什么异议。但问题是:当历史的车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轨道上艰难地行驶二三十年之后,统一战线从性质到范围、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尤其是“一国两制”新格局的出现,统一战线的爱国主义性质更加突出起来,在这种情形下,仍然以社会主义作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否适宜?说开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究竟是什么?这的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据初步了解,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大体有三种不同看法。其一是认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或四项基本原则);其二是认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其三是认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个部分(这实际上是与统一战线的“两个联盟”相对应的)。在这几种不同意见中,我认为第一种是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尽管在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很不完善,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毕竟已经确立。所以,坚持社会主义,就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首要出发点。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种基本状况相适应,我国以宪法形式确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共产党提出的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主张。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共产党还是民主党派,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我们的八个民主党派无一例外都在各自的章程中写下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以宪法为准则的内容。这里仅举二例。其一,1983年12月民革六大通过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的总纲宣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其二,同年12月民盟五大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的总纲宣称:“本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过渡时期”不同。在这个阶段,经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民主党派原来的社会基础已经消失,各民主党派都由原来的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转变为由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而且其主体是以知识分子为主要成分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如果从阶级属性来看,这些知识分子还属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和社会主义的工人及社会主义的农民一样,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依靠力量。整个民主党派的性质就是由构成党派的主体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建设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服务,不仅是各民主党派成员的本质要求,而且也体现为他们自觉自愿的行动。除此之外,多数加入民主党派的爱国者也是以拥护社会主义为前提的。虽然出于统战工作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一部分拥护祖国统一而不一定赞成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但这些人的加入,由于人数很少并不影响整个民主党派的性质,从而也不会改变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合作的政治基础。(www.xing528.com)

(3)在我国现阶段,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是统一的,我们的爱国主义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大家知道,自从五四运动以来,爱国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好朋友,两个主义曾为着实现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的共同目标结成了巩固的统一战线。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在不同的阶级、阶层那里,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旧中国有过各式各样的爱国主义,提出过各式各样的救国主张、救国之道,但救来救去都失败了。唯有社会主义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人们从亲身体验中逐渐懂得了一条真理:只有共产党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是中国的唯一出路。从爱国主义(一般意义上的“爱国主义”)到社会主义,许多人正是从这条路走过来的,今后还将会有更多的人走到这条道路上来。这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良好愿望,而是社会现实展示给我们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实践中结合起来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者的结合则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行动来实现。中央曾一再指出:社会主义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其实,社会主义也正是我国民主党派在新的历史阶段能够继续与共产党合作的根基之所在。接受共产党领导、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这是我国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的、根本的特征。

(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既是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方面。在多党合作与统一战线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有些同志之所以不赞成把社会主义作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而主张以爱国主义或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二者共同作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把多党合作与统一战线混为一谈了。在这些同志看来,我们现在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一个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广泛的联盟,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联盟;一是由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一切热爱祖国和拥护祖国统一的人们结成的联盟。前者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后者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如果抛开爱国主义而仅仅把社会主义作为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那就会缩小统一战线的范围,更不利于实现祖国统一。毋庸置疑,从目前统一战线的实际出发,我们把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作为它的政治基础,这毫无疑问是对的。但是,把两个主义共同当作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那就错了。因为多党合作与统一战线毕竟不完全是一回事,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第一,从性质上看,多党合作是一种政治制度,具体地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统一战线则是一种群众性、社会性的政治联盟。第二,从范围上看,多党合作仅限于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它们同属于统一战线第一个联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统一战线则不仅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而且还包括这九个政党之外的无党派知名人士、非党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归侨外侨等各个社会阶层的人士。第三,从政治要求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被载入我国宪法的,而宪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当然就必须受宪法的制约,宪法规定的政治准则就是对它们的起码的政治要求;而统一战线则不同,其中的一些在海外活动的爱国团体和人士却既不受我国宪法的制约,又无须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自己活动的政治准则。他们既可以热爱社会主义的祖国,也可以不赞成社会主义却拥护祖国的统一。第四,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建立是同步的,即以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标志;统一战线的历史却比多党合作的历史长得多——远在多党合作体制中的各民主党派产生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参加的统一战线就已经存在了若干时期。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已提出建立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联合战线的任务。由此可见,把多党合作与统一战线等同看待是没有道理的;同样,用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来代替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也是没有道理的。

(5)我们在讨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这个问题时,“多党合作”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即是指现阶段中国大陆上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下所实行的一种合作共事的制度。这里的“多党合作”,一不包括国民党和台湾其他党派,二不是讲将来“一国两制”实现后的状况。因此,社会主义既然早已成为大陆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的政治基础,那么,显而易见,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也就决不可能脱离这个基础。有的同志以统一战线工作出现了“一国两制”的新格局为由提出只能以爱国主义作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这种论点的毛病恐怕就出在忽略了多党合作制问题上的空间概念和时间概念,就在于把将来才可能实现的第三次国共合作的设想与目前大陆上多党合作制的政治现实混淆起来,以至于把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大范围、更加宽松的党派合作基础的变化当作目前大陆上多党合作制的现实政治基础。除此之外,即使退一步讲,大陆和台湾统一以后,中国共产党与大陆上八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其政治基础也不会改变。可以断言,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陆上的八个民主党派都将始终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政治目标。这样讲,决不是一厢情愿的设想,而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党派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党的十三大提出要高举两面旗帜:一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旗帜,另一面是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的爱国主义旗帜。在大陆上,高高竖起的是社会主义的旗帜。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就聚集在这面旗帜之下。至少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面旗帜是不会动摇的;因而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以社会主义作为合作的政治基础也是确定无疑的。诚然,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大业计,我们同时打出了爱国主义的旗帜,但这决不意味着要用爱国主义来冲淡社会主义,当然更不意味着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二者是对立的。在我看来,爱国主义有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上的爱国主义,一是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内在地包含着爱国主义。当我们并列使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这两个概念时,“爱国主义”即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爱国主义(既可以热爱社会主义的祖国,又可以不赞成社会主义而拥护祖国统一),“社会主义”则是包含爱国主义在内的社会主义。唯其如此,我们的统一战线才可以叫作“爱国统一战线”,我们的多党合作也才并不因为其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便排斥和否定了爱国主义。

(原载《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88(7))

【注释】

[1]《刘少奇选集》下卷,2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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