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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民主研究:适合国情的关键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在于适合国情我谈两个问题,首先是对5号文件[1]的总体认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学习、宣传和落实这个文件,这个过程中涉及很多的问题。我之所以讲这点,是想说明另一个观点,就是我们这个制度之所以好、有优势,最主要的就在于它非常适合国情。[2]即199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

中国政治民主研究:适合国情的关键

关键在于适合国情

我谈两个问题,首先是对5号文件[1]的总体认识。总的来说,5号文件有战略高度,原则性很强,也有许多新的观点、新的提法和新的表述,有些东西也更加规范和程序化。这个文件也比较平实、温和、稳妥,和现在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学习、宣传和落实这个文件,这个过程中涉及很多的问题。我这里讲两个认识上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识多党合作现象。按照以前的认识,多党合作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一个特色,但是从世界政治的发展来看,它并不是我们特有的,现在是一种普遍的世界政治现象。从世界政党政治的现状来看,大多数是实行政党政治的,而在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多党制,而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多数实行的又是多党联合制。联合就是合作。不仅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就是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尽管两党之间轮流坐庄但也有合作,像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往往在重大的国家利益方面如“9·11”事件后的反恐问题上就是合作一致的。那么,我们的多党合作与西方的多党合作有什么区别呢?西方是竞争基础上的合作,而我们没有竞争;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而西方不可能由一个党去领导别的政党。坚持共产党领导,这是最根本的区别。联系到现在学习、宣传5号文件,就是要注意实事求是,不要过分地拔高我们的制度。比如有一个提法,即讲到我们这种政党制度的优越性的时候,总是说它避免了西方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也避免了实行一党专制、缺乏监督引起的种种弊端。这种说法大体上也不错,但深究起来又不完全准确。西方的政党制度大体上分两个层面,许多转型的或者说发展中的国家实行多党制普遍经历一个动荡阶段,但就发达国家而言,不管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它是相当平稳的,并不会因为多党竞争引起政治动荡,而且政府和政治是两个概念,政府可以更迭频繁,但未必引起政治动荡。所以说,有些对比往往是不科学的。我之所以讲这点,是想说明另一个观点,就是我们这个制度之所以好、有优势,最主要的就在于它非常适合国情。没有竞争就真的那么好吗?我觉得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有点竞争。竞争不是坏事。我们现在发展党内民主,也有人提出要有适当的竞争机制,在保持现有体制范围内,可以让民主党派成员去竞争政府的部长、市长、县长等。

第二个问题就是党派的趋同性问题。刚才张梅颖副主席提到,我们的民主党派不被国外知道或者认同。为什么呢?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恐怕是我们的党派没有自己的特色,没有不同的声音。5号文件讲到民主党派坚持进步性和广泛性,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追求进步性、广泛性好像体现不够。我们必须允许、鼓励民主党派发表不同的意见,有不同的声音。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存在?就是为了监督。在一定的意义上最好的监督应该是作为反对派来监督,应该能够提出不同意见,当然,这个“反对派”是打引号的,和西方的反对派不一样。当然,提不同意见,还有一个层次的问题,就是提什么样的意见,涉及什么样的问题。5号文件站得很高,原则性很强,但有时候,原则多了又不是个好事,因为原则往往太抽象,落实起来就有困难。

另外,我再谈一个具体问题,就是关于政治协商的类型和形式。5号文件非常明确地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我在1998年写过一篇文章,就政治协商的类型和形式作了些探讨,但没有完成,只是个草稿,今天翻出来看了看,与5号文件有关内容相契合,所以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其中的主要内容。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有两种类型的政治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协商。在前一种形式中,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协商的主体,14号文件[2]对这个问题规定得是比较明确的,分为四种形式。这方面的内容,5号文件和14号文件是完全一样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协商,首先人民政协不是协商的主体,而是一种协商的场所或者说组织形式,由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人士来人民政协进行协商。人民政协的协商有哪些形式呢?按照1995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列了六种形式,即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常委座谈会和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的协商座谈会。其中,前五种形式经常运用,但第六种形式用得少一些。这次5号文件只列了前五种形式,第六种形式被“等”掉了。政协的协商除了规定的这几种形式外,历史上还存在过一些好的形式,比如说双周座谈会,其层次非常高,从1950年到1966年,一共召开过116次,当时除了政协的相关人员参加以外,中央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政务院的领导、各部委的领导、高检高法的领导都参加。再一种形式就是政协常委会与人大常委会举行联席会议,主要是第二届政协到第五届政协期间,这是较经常使用的形式。另外还有在京的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京的政协常委列席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会议,还有人大代表、常委列席政协的会议,全国政协的部分主席、常委、委员参加中共中央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历史上的这些形式,为什么现在就停止了呢?有些是否今天还可能恢复或者借鉴一下呢?这需要研究。再一个,从有关文件来看,也有一些有规定而没有很好地实行的形式,主要是两种:(1)14号文件规定,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座谈会,有的可以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印象中,这种形式好像一次也没用过,这次5号文件把它拿掉了,拿掉就拿掉吧,反正也不怎么用。(2)1995年的13号通知[3]讲到,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以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这条落实得也不太好,当然也有的在一些地方落实得并不是很多。

总的来说,学习和贯彻5号文件涉及许多问题,其中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下工夫去研究,而相关部门的人应该作些前瞻性的研究。(www.xing528.com)

(这是在民盟中央“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专题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发表于《群言》杂志,2005(6))

【注释】

[1]即200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2]即199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3]即中共中央批转《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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