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文明”的思考
“政治文明”不是一个新概念,但从2001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和“5·31”讲话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江泽民同志先后在四篇讲话中六次使用这一概念并进而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却是别有新意的。本文拟就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相关问题略陈管见。
一、“文明”的释义
“政治文明”是从“文明”衍生而来的。要了解“政治文明”,有必要先对“文明”这个概念作一点考察。
“文明”一词源于拉丁文civils(公民的、国家的)。在西方,它最早是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写的《利维坦》一书中提出的。其后,它在18世纪法国哲学家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中得到进一步阐发,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在研究人类进化史的基础上也都大量使用了这个概念。从此“文明”一词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开来,并对人类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文明”一词虽然被人们广泛使用,但迄今没有统一、确定的含义。有人曾做过统计,说对“文明”的释义竟达300多种。但不管有多少种解释,对其基本的含义,人们大体还是有共识的。一般来说,“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的状态,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成果,其本义是与“蒙昧”或“野蛮”相对立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他们把“文明”和“野蛮”对立起来,实际上是把文明和中世纪的黑暗对立起来,使文明这个词含有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意思。法国启蒙思想家还把建立在理性和公正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为文明社会。这种文明观,其实质是为资本主义做论证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当然也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文明的考察就是把文明和野蛮联系在一起来研究的。
19世纪美国的考古学家、历史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在他的著作《古代社会》一书中,科学地论述了文明的起源和实质,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大体划分为三个时代,即原始社会的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从奴隶社会开始进入的文明时代。恩格斯吸收了这个思想,在他1884年所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名著中,根据摩尔根《古代社会》所提供的材料和马克思在1880—1881年为该书所做的详细摘要及其观点,认为文明是个历史概念,是和蒙昧、野蛮相对立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进步状态。恩格斯还从实践论的角度,进一步将三个时代明确概括为:“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1]在恩格斯看来,人类从蒙昧、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决定性条件是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出发,他揭示了进入文明时代的主要特征是:冶炼等技术的产生,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文字的发明和广泛使用,国家的诞生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等等。这些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的重要内容。
概括起来,对于文明这个概念,我认为应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首先,文明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社会已经历了几百万年,但文明的产生距今只有约5000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物资匮乏,精神贫乏,没有文字,没有国家,人类尚处于蒙昧、野蛮状态,根本无文明可言。文明是人类进化的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其次,文明是一个社会范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文明是人类共同创造的。在阶级社会中,劳动群众无疑是创造文明的主体,但英雄人物和其他非劳动群众中的一些成员也为人类文明作出了贡献。文明作为人类活动的共同成果,也为人类所共同继承,并为人类所共享。再次,文明是一个整体范畴。它反映了社会各方面进步的状态,是社会各方面进步的总和,即它不仅表现在社会生产领域,而且表现在精神文化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正是社会各领域文明成果的集合,从总体上标示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以至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程度和状态。
二、“政治文明”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体系分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三个部分,把人类基本活动方式分为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和社会政治活动三个部分,与此相应,文明的结构也应当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部分。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是人类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表现为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它表现为社会、阶级、政党及其领导者参与实际政治活动的民主性和相关制度、机制、范式、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参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的解释,我认为,政治文明具体表现为:(1)有民主的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们的政治积极性,使更多的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2)在政治生活中,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发挥作用;(3)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精神愉快、心情舒畅;(4)在政治行为上,人们尤其是政治领导者表现出良好的政治品德,清正廉洁,自觉维护人民的利益,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和规范;(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施依法治国,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等等。这几条,可以看作是政治文明特别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些主要特征。
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中,“政治文明”一词很早就出现了。1844年11月,马克思在一篇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明确使用了“政治文明”这个概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结语部分特意引用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一段话,即“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2]。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政治文明”的概念,但其内容,如“管理上的民主”、“权利的平等”等,显然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
人类文明是一个不断前行的过程。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伴随着整个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相继出现了奴隶社会的文明、封建社会的文明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恩格斯称之为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这三大时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都创造过辉煌。在近代以前,尤其是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古代希腊、古代罗马、古代埃及、古代巴比伦的文明,对人类历史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文明发展起到了开拓奠基的作用。其后出现的资本主义文明对人类历史的进步起了更大的作用,资本主义所创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都远远超过了以往的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曾给予充分的肯定,他们把资本主义称为“文明国家”、“文明社会”、“文明世界”、“文明制度”。近代文明包括近代政治文明,可以说,就肇始于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创造的政治文明,是对古代政治文明的扬弃,因而有许多内容也属于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我和吴江教授撰写的《民主与政党》[3]一书中曾集中阐述了这个问题。书中指出:“从世界政治文明的漫长过程来看,资本主义政治民主是民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资产阶级创造了议会民主制,建立了分权和权力制衡制度,开创了政党政治,树立了法制权威,发明了舆论监督。这五项,“是资产阶级在近代政治文明中的‘五大贡献’”。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撇开其阶级实质,我们确实可以从其民主形式中发现一些反映人类共同政治文明的进步的东西。
其一,从议会民主制看。议会民主制属于代议制民主,实际上是“代议制”和“民主”两个要素的有机结合。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就产生了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政权的“直接民主制”。这种民主是朴素的,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难以超出狭小的城邦规模实现较大范围的民主。到了中世纪,古代那种简陋的民主形式在封建君主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面前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尽管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有的国家(如英国)出现了议会的形式,但这种议会既没有任何立法权,也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与资本主义议会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说古代民主是一种无议会的民主,那么中世纪的议会便是一种无民主的议会。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的确立,不仅贯彻了“主权在民”和民主选举的原则,使民选的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由于实行了代议制,使民主不再受地域和人口所限而得以充分实现。这无疑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议会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虽然不叫“议会民主”,但毕竟从中吸收了代议制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代议制民主。
其二,从分权和权力制衡看。在国家或政治生活领域,有一条公认的“定律”,即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资产阶级在其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提出并实行了“三权分立”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从而较为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保障了资本主义秩序的相对稳定。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还是相对分开并由不同机关分别行使的;虽然不搞权力制衡,但必须搞权力制约,离开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会出现腐败。
其三,从政党政治看。前资本主义时期是不存在政党的,政党只是近代的产物。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不仅获得了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权的权利,而且有了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使得不同的阶级、阶层和不同的利益集团有可能在政治斗争中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这种组织之一就是政党。政党是民主发展的合乎逻辑的产物,它为民主政体的运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活动机制。尤其在一个大国,在不可能实行直接民主的条件下,只有通过政党的有组织的活动才能把分散的、繁杂的个体意志集合起来形成“公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国家的上层建筑,使“公意”上升为国家意志。正如人们所评价的那样,“政党活动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媒介”,“政党能使为数众多的选举人从混乱的状态中实现秩序化”,能够起到“控制、指导和稳定冲突”的作用。无产阶级正是在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学会了通过政党组织群众、动员群众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并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后继续通过政党组织政权、领导政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代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政党政治,离开政党这种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民主政治就很难充分实现,国家政治生活就很难有序开展。
其四,从法制权威看。“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包括立法和法治两个方面,或者说包括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两层含义。狭义的法制仅指立法或法律制度的建设。如果就狭义的法制而言,法制本身并不是资产阶级创造的,而是在奴隶社会即在有了阶级和国家之后就产生了。然而,资本主义民主的贡献却在于:它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而且创建了有效的“法治”机制,树立了法律权威,把国家政治生活的运作纳入了法律轨道。它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资产阶级治国的重大原则,同时也成为世界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这实际上肯定了世界政治文明的某些共性的东西。
其五,从舆论监督看。舆论监督的前提是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这些民主权利在封建社会是不存在的。只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了利用公众舆论宣传和动员群众同封建势力进行斗争,才首先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言论出版自由是资产阶级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对专制的犀利武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言论出版自由被作为革命胜利的成果载入资产阶级的宪法性文献之中,从此也就成为一种具有法律保障的监督政府、防止滥用权力和政治腐败的舆论力量。一些资产阶级政治家深刻地看到了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就说:“报纸要对政府提供一种其他机构无法提供的监督作用。”在当代一些民主国家,事实上已把舆论监督当作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更使舆论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www.xing528.com)
以上举例,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民主就等同于政治文明,因为资本主义民主中也有不文明的内容,而且它本身也是一个由不文明向文明、由初步文明向更加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是在世界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资本主义民主所创设所发展并由此升华出来的一些理念、原则、制度、程序,如代议制、普选制、主权在民、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权力制约权力、发挥政党的组织和凝聚功能、重视舆论的监督作用等,已经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体现和渗透在各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就像市场经济发端于资本主义却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一样。对于人类文明包括政治文明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是持肯定态度的。早在19世纪末恩格斯就曾指出,资产阶级创立的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4]。20世纪20年代列宁也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5]我们今天研究政治文明,无疑应当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内容
江泽民同志于2001年7月16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察工作时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又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这些论断,是我们党实事求是认识人类文明发展、大胆进行理论创新的重要体现。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内容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三个方面,即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和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他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表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或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需要其先锋队来代表和维护,中国人民的根本意志需要其先锋队进行概括和表达。在当代历史条件下和国际环境中,人民民主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实现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但民主体制仍需要秩序,需要集中,需要正确的引领和指导。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且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日益多样化的国度,只有中国共产党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对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以及不同地域的人们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进行整合,提升为统一有效的意志,形成可付诸实践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国家发展,实现人民福祉。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曾深刻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6]因此,要保证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成功,包括人民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国家四分五裂,社会动荡不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民主,也就根本谈不上政治文明。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所谓“人民民主”,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主,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因而必须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没有任何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没有任何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没有任何在人民群众头上作威作福、称王称霸的权力,因为其执政的权力也是人民给的,其根基也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共十六大报告)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是充分的、全方位的,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的领域,而且体现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广大领域;不仅体现在各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而且体现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各项活动中;不仅体现在社会基层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体现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地全面建立民主管理、民主生活的机制上。高度的人民民主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些主要因素和形式,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反映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这也正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则是实现这一任务的根本手段或途径。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这里,人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就是将国家的各项工作严格纳入法律轨道;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关键是树立法制观念和法律权威。由于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依法治国也必然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同时,党也应当通过依法治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受法律监督。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企图和行为,都是与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与上述内容相联系,特别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相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样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民主政治首先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一般来说,政治制度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如政党制度、代议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舆论制度等,它主要规定不同政治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功能和产生方式等。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基本的制度和架构。但民主的行为和政治的运作,仅有基本的制度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整套完备而具体的规范和程序,如选举的规范和程序、投票的规范和程序、决策的规范和程序、监督的规范和程序。不仅如此,每一个政治主体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的每一项政治行为,也需要有系统而详尽的规范和程序,如会议议程的规范和程序、讨论发言的规范和程序、表决通过的规范和程序,等等。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和程序,制度就不可能真正贯彻,民主就难以充分实现。尽管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与“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正视、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原载中共中央统战部《调研参考》,2002(9);《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7))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79页。
[3]吴江、牛旭光:《民主与政党》,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9卷,2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列宁选集》,3版,第4卷,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41~3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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