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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律教育思想的研究成果丰富多样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对董必武法律教育思想的论述虽然有但并不多。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工作中,董必武发表了许多讲话,作了很多报告,签署了不少文件,撰写了一些文章,从中可以看出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十分丰富,颇具时代建设性与开创性。本文主要是研究新中国成立头10年间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12]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深感大学必须正规化,法律教育必须正规化。

董必武法律教育思想的研究成果丰富多样

邱远猷*秦璇[1]

董必武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领导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法学家,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与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极为丰富的法学思想。以往学界对此十分关注,研究成果十分丰硕。然而,对董必武法律教育思想的论述虽然有但并不多。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前,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兼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家副主席、代理主席等。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工作中,董必武发表了许多讲话,作了很多报告,签署了不少文件,撰写了一些文章,从中可以看出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十分丰富,颇具时代建设性与开创性。本文主要是研究新中国成立头10年间(1949~1959)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是开天辟地的划时代的里程碑,可谓“天翻地覆慨而慷”。面对新的时代、新的历史使命,同全国各个战线一样,政法战线也是“而今迈步从头越”,任重而道远。面对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的极端紧迫性与重要性,而当时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意识薄弱,法律人才极度匮乏、法制不完备的现状,作为主管政法工作的重要领导人——董必武,敏锐的觉察和认识到:法制建设,法律教育为先。因此,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就成为十分重要而又迫切的问题。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结合中国国情与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见解。他所构建的法律教育体系包括:

(一)政法干校

董必武在1951年7月20日《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的说明》中写到:“国际、财经、文教等方面建设工作虽皆在开始,但在干部上皆已做了些准备,而政法方面的干部,比较最缺乏。”[2]以平原县[3]为例,1951年时,56个县法院中,许多是缺法官的;县检署只有20多个县才建立起来。全国有2200多个县市,其中只有300个县市有检署。公安部门有80多个县无主要负责人。他分析政法干部缺乏的原因是:“老干部调去做了别的事,新干部补不上。新干部补不上的原因,一则是过去学政法的人很多,但绝大多数是随反动派跑的,即使未跟着反动派走,学的那一套也无用了,得改造过才能工作。二则是解放后大学政法教学的不景气,学政法的人少了,教的人没什么可以教给别人。”[4]现在筹设中央政法干校其目的是在于“一面训练在职干部,同时培养部分政法教育工作的师资,并取得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经验,以便推动与协助各地对政法干部训练工作的开展。”[5]

董必武还告诉我们当时政法干部需求的数字:1951年,全国2200多个县市,每个县市的主要政法干部需要5至6人,即县府、公安、法院、检署、监委各1人,这样全国约要15000人左右,再加上省和大行政区政法干部,全国即需2万人。“这些干部要有什么样的水平呢?要求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组织执行。”[6]当时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一年一期。每期为2000人,2万人就需要10年时间只靠中央集训,这不行。因此,董必武在1951年9月11日,在《目前政法工作的重点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中提出:“各大行政区或某些条件比较好的省也要办……”[7]。中央和各大行政区设政法干校,主要训练县以上政法部门的领导骨干,期限十年。在董必武的倡议和推动下,到1954年中央和各大行政区政法干校已有5个。几年来,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政法干部,成为各级政法部门的骨干,为新中国的革命与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一些政法干校后来还发展成为正规的政法高等学校(如中国公安大学等)。

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在《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中央和各大行政区都应办一所政法干部学校,当前主要是训练在职干部,将来则成为政法专门学校,由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请教育部协助。”[8]

(二)轮训班

轮训班也是当时我国法律教育采用的比较多的一种形式。董必武在1952年6月20日《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一些意见》中提出:“各大行政区除筹设政法干校外,还应帮助各个省办好轮训班。轮训班,行政和司法应分开开办,主要是轮训省法院、省分院、县法院、省检署、县检署的一般干部,一年至多只能办三期,每期三个月。第一期教些基本的东西,如共同纲领以及立场、观点等。课程逐期的深一些。每次抽三分之一以下的干部,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掌握。最初人数不宜过多,先摸索一下经验,以后再逐步扩充。”[9]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在《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中,又一次提出轮训班,并且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轮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把所有的干部普遍地、分批地轮流进行一次训练;一种是把干部分批地、反复地进行轮训,使每一个受训的干部都能在一定时间内经过三次训练,一年可办三期,每期训练三个月(把受训时间错综开来),工作一个时期后,再轮训,课程应一次比一次深些,便能逐步提高。办干部轮训班的经费不成问题,因各地均有训练干部的名额。轮训干部也非短期内所能完成,我们应从发展的观点上去看,努力把它办好。”[10]轮训班是政法干校的重要补充,当时在“各地方还办了不少轮训班”[11],在改造旧的司法干部,培养新的干部,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正规大学法律院系

还在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董必武在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就高瞻远瞩地谈到:“文化教育方面,过去各处曾有很多成绩,但不可否认也有好多弱点。如教育受战争影响,一般不正规。…大学则始终是训练班似的,训练班固然也有成绩,但如果没有正规教育,则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现在我们……应向着正规发展。”[12]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深感大学必须正规化,法律教育必须正规化。

董必武在1951年5月18日《对加强政法院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政法人员过去很多,学校中也只有政学院大。解放后,这方面人是少了,学生也少了。北大现在只有二十五个学生学政法,另外还有两个研究生。北大是过去法学院最大的一个学校,情况都是这样,其他学校情况更惨了。”[13]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在全国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大学的政法院系,仍应按教育部规定的制度去做,培养知识青年,成为国家有用的政法人才。”[14]1953年4月11日,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说:“政法干校负责在职干部的训练,教学方法是上大课和讨论会;政法学院就要按正规学校来办,按照教育部规定,要招收学生,要有一定的学习期限,要学习一定的课程。”[15]从讲话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完全废除了解放前的体制,在建设新中国的法律教育体系时,我国采用了苏联的法律教育体系模式。在法学课程的设置方面,1953年教育部统一推出的法学课程,规定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为:“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等。”[16]在选用的教材方面,基本都采用苏联的法律教科书,经过翻译和整理在各大学教授。其中,从1952年到1956年,仅中国翻译出版的苏联法学教材就达115种。[17]在师资的培养上,除了大量聘请苏联专家参与法学教育工作,向苏联派遣大量留学人员外,我们还重视培养自己的法学师资力量。

1953年全国设有政法院系的大学有6所,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多数归教育部统管,也有政法部门领导的。到1954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的法律系有8个(解放前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的法律系有54个)。学校的状况:“中国人民大学算是较好的一个,但是,它所讲的只是苏联的教材;北京大学的法律系现在还没有恢复起来;东北曾经成立了一个政法学校,后来又取消了。”[18]

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律教育的缩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建设中,更多是需要理工科方面的人才,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大学法律教育难免不受到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的冲击和干扰。这就造成了法律教育的失衡,法律人才的培养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尽管如此,新型的正规的社会主义的大学政法院系,还是具有强劲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头10年,毕竟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合格的、优秀的政法干部,又红又专的法律教育工作者。50年代大学毕业的这批法律人,如今有不少成为当代“法学名家,国之栋梁。”[19]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显示出它在新中国法律教育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四)中等政法学校

董必武在积极倡导加强法律高等教育的同时,还在筹划创办中等法律教育,以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进一步为我国当时的法律教育服务。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讲话中,分析到:目前,我国“法院和检察署需要六万多人,在五年之内我们的高等政法学院只能训练一万人,所以,光靠高等政法学院是不可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的,我们除加强高等政法学院外,需要办些中等政法学校。”[20]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董必武在1954年5月18日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一个重要的建设性意见,“那就是将来要办一些中等政法学校。”[21]在他的建议和推动下,北京政法学校等一批中等政法学校,在北京和各地陆续兴办起来,让更多的人接受中等法律教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陆续投入到法制建设事业中去。

(五)中学宪法讲师

《共同纲领》颁布以来,尤其是195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我国有了根本大法。董必武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根本性质的问题。”它是我国新建的民主法制的核心,是全党全国人民依法治国的最高准则。如何把它普及到广大干部、群众中去,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中去,这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董必武深知法律教育应从青少年抓起。因此,他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全国所有中等学校将来都要有宪法讲师,现在我们的中学有多少呢?有五千九百二十六个,如果一个学校要一个讲师的话,那就要六千人,有的学校班数很多,一个人担负不了,那就需要得多一点,当然在大的城市里面,一个讲师在几个学校里专门讲宪法也是可以的,但是,这种情况是少数的。”[22]董必武提出的中学宪法讲师,颇有新意,可见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是十分先进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当今社会对于宪法的重视程度仍然是不够的,但在当时董必武就提出了在中学安排宪法讲师,教授宪法,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今天,都是具有先进并且积极的意义的。

(六)函授和夜大、工人政法学校

除了上面的法律教育外,董必武仍感到在刚建立不久的偌大的一个国家里,法律人才的需求还不能完全满足,还应多渠道、多层次的开展法律教育。于是,董必武在1955年9月8日在与苏联法学专家的谈话时提出:“我的初步打算是:我们的法院现有人员的政治质量是好的,但司法机关在职干部的学习、轮训是个很严重的任务。视条件允许时并应办函授和夜大学。”[23]

1952年6月1日,董必武在《给华东视察组王怀安同志的信》中,提到中央政法公报第二十九期有一特报,标题为《工人作法律家》,系捷克的工人法律学校。董必武接着说:“我很盼望华东能办一所工人政法学校,我们就不让捷克专美于前了。”[24]

后来实际上,有的条件较好的高校,如中国人民大学,就办起了函授学院,其中就设有法律专业教育。至于工人政法学校,没办起来。

(七)新法学研究院

新中国成立,国家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然而,新的法律教育体系一时难以完全建立起来。新中国成立前,在国民党统治区的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以及在学校教法律教育的教授,人数虽然不少,但“他们所学的和所做的,都不能不受旧的国家和法律的局限。他们有适应旧社会生活的一套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他们的观点、立场,他们的经验、习惯,他们的工作作风,在旧的国家里从事司法工作或作律师、法学教授等,可以站得住脚。可是现在旧中国已死亡,新中国已诞生的时候,社会生活各方面已经改变或正在改变着。国家本质改变了,法律也改变了,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学教授不改变怎能站得住脚呢?所以旧的司法人员、律师和法学教授要继续担负起原来所担负的工作,就必须要经过改造”,[25]必须首先接受新的法律教育。为此,新中国成立后立即确定成立新法学研究院。其“改造对象是改造过去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以及在学校教授法律的教员。”[26]1950年1月4日举行开学典礼,董必武参加了开学典礼,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严肃而耐心地反复阐明:“知识分子的改造是困难的、痛苦的,但是必须的、可能的。”[27]上述这批人进入新法学研究院经过新的法律教育和思想改造后,大多数人的立场,观点都焕然一新,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八)社会上群众守法教育

1949年制定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应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8]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为什么要进行群众的守法教育?董必武在1954年5月18日,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中指出,“在过去,人民对旧的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是仇视和不信任的,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过去我们在这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做得还很不够,今后还需要在长时期里来解决这个问题。”[29]目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国家保护。”[30]1954年6月20日,在《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教育》中强调:“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31]

董必武在这里所说的加强群众的守法教育指的“群众”,应当包括当时社会各个阶级。他说:“依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对各个阶级的人们都必须进行法律教育,培养其守法思想。”“国家对于资产阶级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我们要求资产阶级爱国守法,就是要求他们服从国家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个体小生产者在中国是一片汪洋大海,教育他们守法极为必要。国家对个体经济也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改变个体经济为集体经济,使他们能够提高生产,改善生活,并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培养他们的守法思想尤为重要。由于工人阶级队伍的日益扩大,掺入了不少其他成分,由于工人阶级是处在广大的小生产者的包围和影响中,因此,工人群众的守法思想也还是不够的。”“工人阶级作为整个阶级来说,也将在改造其他阶级的过程中使自身得到改造。”[32]

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不仅是必要的,其工作任务也是艰巨的。董必武说:“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一件颇为艰巨的工作。”[33]他以苏联为例,列宁曾经说过:“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国的遗传,是群众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利,然而就是苏维埃政权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和坚忍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34]但是,新中国的法律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董必武指出:“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虽然是一项颇为艰巨的任务,但……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的。”[35]

董必武在谈到进行群众的守法教育时,把目光投向了广大农村、广大农民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数的很大一部分,做好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做好他们的法律教育工作,就等于给大多数中国人普了法,人们懂法了,才能守法,社会才能稳定,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事业才能顺利的进行。为此,董必武提出了在广大农村要培养农村法律宣传员。“在农村里要进行法律教育,这就非要有法律宣传员不可,而且需要的数量是相当大的。”[36]由于,农村人口数量大,相应的需要的法律宣传员的数量就多,培养这些法律宣传员也是一项规模很大的工作,因此,培养农村法律宣传员是一项重要并且艰巨的任务。

董必武还提到:“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机关工作人员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的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律。”[37]

(九)监狱的法律教育

早在建国前的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十分明确概括了监狱的性质。“监狱,固然是惩罚犯人的场所,同时,也是犯人教育机关。[38]实行感化、教育、改造的狱政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对犯罪究竟是惩罚为主还是教育为主的问题纠缠不清”。1950年8月12日,董必武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回答说:“监狱是惩罚机关还是教育机关?这问题少奇同志在报告中说的很清楚,他说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完全正确的。列宁也说过,要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在监狱中对犯人应该进行教育,但不光是教育而无惩罚。如果没有惩罚,与学校有什么两样?如果只给犯人以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而不进行教育,也是错误的。要又教又惩,给以教育,而又强迫劳动。”[39]这样,在监狱这种特殊的学校里,法律教育的客体,首先是犯人,我们要他们守法,服法;其次是管理监狱的人,我们要教育他们知法、守法,严格执法。“管理监狱的人总要懂得法律,不懂得法律怎么能管理监狱呢?”[40]“有些狱所和劳动改造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违反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虐待犯人的现象也是有的。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彻底加以肃清。”[41]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教育。

综观以上董必武所构建的全国法律教育体系可见,大体上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各种、各级、各层次的培养法律人才的学校法律教育;二是社会上广大群众的守法教育。其构建是全面系统、层次分明的,在有侧重的同时,细节也同样重视,长远计划和当前计划相结合,符合新中国头十年的实际,容易操作。事实上绝大多数后来都陆续付诸实行,作用巨大。

董必武主张和推行的法律教育的内容主要是:

(一)尚未形成完备体系的法律、法令、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时期,包括六法全书在内的全部法律。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提出:“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当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42]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重视立法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先后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农业税法》、《工商业税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政府组织法等。董必武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把截至1953年底我国所公布的法律、法令初步统计了一下,一共约有三千三百三十三件(其中有些是决议)。”[43]加上后来几年,当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当然,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它的不足和局限。正如董必武所分析的:“这些法律还是极不完备的,其中有些是为着适应当时一定任务的需要而制定的,现在已经不适用了。比如土地改革法,现在就没有很大用处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现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修改或补充了。”[44]特别是一些“完备的法律,例如刑法,民法和刑、民诉讼法等”还没有。[45]董必武是十分重视“完备的法律”的立法,也曾组织人员“草拟刑法、民法大纲和刑事诉讼法草案”,[46]可惜我国民法、刑法,刑、民诉讼法的制定在当时始终未能完成。固然“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凭空起草,必须以实践的经验为依据,过去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依据。”但当时左的思想干扰,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总的说来,新中国成立十年,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1959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法制不完备,……是一个严重的问题。”[47]“法学在我国还没有进入科学之门。”[48]“中国法律工作还没有进入科学院的大门。”[49]

但不管怎么说,新中国成立头10年,我国颁布了许多法律、法令、法规。它们是当时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董必武曾带着欣慰的心情说:“现在有条件了,我们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许多法令规章,这些都可当成教材,虽不是成套,但是有东西了,教还是可以教的。”[50]

(二)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的国家是难以避免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设想,一下子就能够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地建立起来。”[51]没有法律或法律不完备,是不是就不能办事呢?当然不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客观需要下,我国的法律工作,自然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董必武说:“这里所指政策也起着法律的作用。”[52]“我们党和国家过去提出的许多代表最大多数人民利益和要求的政策、纲领,有些虽然因客观情况还不能立即转化为具体的完备的法律条文,但是,实质上都起到了法律的作用。”[53]因此,政策法亦是当时我国法律教育的又一重要内容。“目前我们新的法典虽未制定出来,我们有各种政策,……可为依据。”[54]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明确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55]政策法虽然在当时具有必然性和正当性,也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上也确实起了很大作用。但政策代替法律,毕竟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

(三)苏联的法律

1949年10月5日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召开成立大会,总会会长刘少奇在会上讲话指出:“我们要建国,同样也必须‘以俄为师’,学习苏联人民的建国经验”,“苏联有许多世界上所没有的完全新的科学知识,我们只有从苏联才能学到这些科学知识。”1949年12月23日至31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56]这些文件充分说明,我国在建立本国的法律教育体系时是一切学习苏联的,一切“以俄为师”。由董必武经手创办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宗旨之一,就是“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进经验”,[57]“我们……应从苏联的立法经验中吸取有用的经验。”[58]

在1950年,董必武请苏联顾问给我们政法干部讲苏联国家的法律,并且印了小册子,组织了学习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为了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董必武从1955年第一季度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对苏联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进行循序渐进的系统的学习。我们要求把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总结我们的审判工作经验结合起来,……以便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的吸收苏联的经验。”[59]1955年4月至7月,董必武派出最高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3人参加了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中国司法工作赴苏联参观团,在司法部史良部长率领下“去苏联全面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的经验。”[60]

1951年教育部制定了《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规定:“教授课程有法令者依据法令,无法令者依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作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61]1953年教育部推出统一的法学课程,规定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为: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等。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后一个时期,高校法律教育主要以苏联法律作为教学的内容。

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典型例子。董必武说:“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学习成绩好的已开始进行教课了。”[62]苏联专家的讲义和苏联的法学教材,经过翻译、整理、改写而成为各大学统一的法律教科书。中国人民大学开设的140多门课中,有100多门课程的教材、讲义是苏联专家编写的。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版苏联的图书多达165种,可见新中国的法律教材都是从苏联搬过来的。

学习苏联法律,是新中国成立后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当时最佳的选择,苏联的法律教育深深地影响着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对新中国各项法律教育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生搬硬套、脱离中国实际的倾向。董必武认为这点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他说:对于苏联立法中“他们所走过的弯路,我们就不应该再走了。”[63]“兄弟国家的样子虽然是个好样子,但未必合我们的身材。”[64]“我们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偏向,就是钻进书本子里去不与实际联系。”[65]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所学的“只是苏联的教材”,未免有些遗憾。[66]

今天我们学习和研究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给人们的启示是:

(一)法律教育要为当时的革命斗争和经济、文化建设以及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为当时的革命斗争和经济、文化建设及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无论是政法干校,轮训班,正规大学的法律教育,中学宪法讲师,还是监狱的法律教育,这些法律教育思想在贯彻以后,对新中国的建设,无论的经济文化建设,还是民主与法制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董必武不愧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

(二)学习一切国外好的经验与本国实践相结合

新中国成立后,强调学习苏联法律教育,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取得巨大成绩的。但是“以俄为师”导致的一个负面后果就是凡是西方的全盘否定,包括西方在法律教育方面的所有好的经验。这种否定是盲目的,仅仅以社会性质来评判其中的一个制度的好坏,是片面的,是不可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教育方面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只要我们批判地继承,合理地运用“拿来主义”,西方的经验一样可以为我所用,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教育服务。而且无论是姓“社”的还是姓“资”的,我们在吸收的同时,都要结合中国国情,使之本土化。只有这样才能收到实际的显著的效果。

(三)法律教育与政治教育联系密切,但不能政治化

建国后,我国采用的是苏联的法律教育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教育是政治的附属品。又由于当时对大学法律院系的调整,严重缩减了法律教育的规模。这也就意味着,取消了法律教育应有的独立价值,法律教育政治化,保留下来的也受到限制,带有很浓重的政治色彩。

法理学通常认为,“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用以压迫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工具,社会主义法律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67]这种工具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因此法律与政治、政策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必然要具有政治的内容,…...如果法律离开了政治,那就不成为法律,不成其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斗争工具了。所有法律就是政治,它是政治的手段,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68]一些国家的政策就堂而皇之地被当成法律来加以执行,法律附庸于政治,便导致了法律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紧密结合,甚至于法律教育过度的政治化。由于过分强调阶级性,也造成了大量的法学家把注意力放在了官方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上,而抑制了法律教育自身的发展。

其实,政治教育与法律教育还应该是有区别的。1954年6月20日,董必武在中央政法干校所作的报告中就谈到:“随着宪法草案的公布,必须加强人民群众的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工作。”“我党历来就很重视人民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和政治思想工作相比,过去对于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是做得很不够的。……但是法律本身有它自己特定的范畴,因此,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69]

(四)既要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又要提高群众的“用法”意识

董必武很重视培养群众的守法意识,他在很多场合都反复讲这个问题,这完全是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培养群众的“用法”意识则是当今我们应当给予更多关注的问题。教育群众守法是以前我们一直做的工作,然而用法是更高一个层次的目标。学习法律一方面是为了遵守它,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自身合法权利遇到侵害时,应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中国的法律有很多,自建国到现在,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法律,但是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例如息讼、厌讼等观念的影响,人们缺乏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在向现代法治迈进的今天,提高群众的“用法”意识变得更加重要了。

(五)法律教育应当多元化

由于受到当时国情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过于僵化死板,我们需要改革不适合今天的法律教育发展的缺陷。目前,我国的很多大学都已开设了法律系或者法学院,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教材上的多元化,授课方式上的多样化也是目前的一个重要趋势。在教材上我国已经打破了苏联的模式,开始学习国外在法律教学方面的先进理论学说,不再只是像从前,一味的注重“姓资姓社”,而忽略了值得我们借鉴的好的理论和经验。在授课方式上,我们也在积极的转变,采用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多种方式,来教授法律系的学生,使他们能够理论结合实践,对学习的法律知识有更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培养自己的学生,让他们有良好的思辩能力,通过自己的思考对法律的一些理念进行判断和分析。

(六)法律教育可以史为鉴

我们在学习和研究董必武法律思想的时候,常常会看到他在讲新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制建设问题的时候,非常恰当地,也十分生动地引用中国古代法律史中案例,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譬如,他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有了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但是,有些必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刑诉、民诉等,现在还没有,要依靠我们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经验去制定。从历史上来看,任何法的制定,都是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我国保留下来的古代的成文法,较完备的首先要算唐律,叫永徽律,这个法律是经过唐朝高祖、太宗、高宗三个朝代历时三四十年的时间才制定出来的。”[70]讲到法必守信时,举了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徙木立信的故事。[71]中国法律史上有许多有益的经验教训,都可以、也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法律教育的重要资源。

【注释】

[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3]平原县,1949年设置。1952年建制撤销,所辖各区一部分划归河南,一部分划归山东。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www.xing528.com)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18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124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16]王人博:《初创与奠基:张晋藩先生两部早期著作的价值》,载朱勇主编:《〈崇德会典〉·〈户部则例〉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17]《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89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19]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题词,载《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2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2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2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2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2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2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2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2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3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14~515页。

[3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页。

[3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21—222页。

[3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34]《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6页。

[3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3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3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38]张希坡等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册),中国社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5页。

[3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4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4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页。

[42]《民事诉法参考资料》(第2辑)第1分册,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页。

[4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4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4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1页。

[4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239页。

[4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4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4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页。

[5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5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5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0页。

[5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5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55]《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第266页。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5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5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5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6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61]《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第266页。

[6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6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6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6页。

[6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6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67]吴大英:《社会主义法的概念和特征》,载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三)上。

[68]王勇飞:《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35页。

[6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220页。

[7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0页。

[7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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