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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第6辑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第6辑

琚运富[1]

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的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步实践探索并提炼出来的。在这一探索的过程中,建党元老、开国元勋、法学家董必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他的法治思想尤其是司法文明观不仅对新中国政权和法制建设具有开创性、奠基性的作用,而且对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较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因而,加强董必武司法文明观研究,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依法执政,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根本指导方针,真正做到用正确的理念指导执法活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董必武的司法文明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董必武的司法文明观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属性、价值、作用等的科学理论、系统思想和基本观点与中国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董必武司法文明观,毛泽东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因而其本质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研究董必武的司法文明观,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我们就可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四性”的鲜明特征:

一是国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的决定力量这一根本政治立场,把“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作为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早在建国之初,董必武就指出法制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泛利益,他强调,我们的法律要“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2]“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关表现出来的自己意志。”[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的主体也是广大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二是方向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集中反映。董必武在阐述党与法的关系时,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带领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因此,以法律制度为载体、蕴藏于法治文明中的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三是权威性。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社会主义法治将树立法律权威性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早在新中国法制建设起步时,董必武就认识到增强司法权威的极端重要性,他反复强调人民民主法制与人民司法必须拥有力量,体现权威,将维护法律与司法权威作为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4]社会主义法治承袭了董必武司法文明观所蕴涵的深刻内涵,积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树立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四是公正性。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法治致力追求的状态。董必武的司法文明观也强调司法公正。如何体现司法公正,他认为一方面要树立人民司法的观点,他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5]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要使群众信服。”[6]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点。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针对于部分法院“有反必肃”而忽视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做法,董必武指出,“审判程序的规定应当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调节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判决正确而同时又尽可能迅速。”[7]“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8]程序公正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社会主义法治力求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将公正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二、加强董必武司法文明观研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1.加强董必武司法文明观研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使其成为指导执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执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平台,也是和谐社会其它特征实现的基础和保障。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政法机关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政法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政法机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执法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董必武司法文明观研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首先,法治理念教育是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先决条件。董必武认为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要开展法学理念的教育,培养有专业法律的司法人员,有信奉法律的公民。[9]在当今社会也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次,法治理念教育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牵引动力。只有首先推进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培植和构筑先进法治的社会根基,才能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其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保障手段。只有在政法机关乃至全社会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保证各项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3.加强董必武司法文明观研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推动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仅要求我们执法严格、公正,而且要求我们执法规范、文明。因此,政法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政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

4.加强董必武司法文明观研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执法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现状,指出:“加强政法干部的训练、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在职干部的质量,并不断补充新的力量是政法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10]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一些政法干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队伍素质不高,根源主要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不牢;执法能力不强,根源主要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新不够。推进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部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三、学习和研究司法文明观,应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1.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

2.树立崇尚法律理念。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3.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5.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www.xing528.com)

6.树立司法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执法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四、学习和研究司法文明观,应注重法治理念教育的方法和措施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需从以下六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在思想发动上下功夫。深入分析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法治理念存在的不足,深化对开展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好动员部署,激发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参与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扎实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责任意识和学习热情。

二要在正面教育上下功夫。总结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有益经验,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开阔法律视野,钻研法学理论,提高专业技能,树立和培养现代法治理念。要组织编写有针对性的教育读本,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特征和基本内容,廓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对有关盲目崇尚西方法治理念、不加批判地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倾向与做法予以批判、纠正,消除理论混乱和认识误区,教育和引导干部和群众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要广泛开展自学法学原著、精读法学名篇等读书活动,促进干部和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懂、牢记、会用。

三要在丰富形式上下功夫。要采取举办读书班、研讨会、学习培训、演讲比赛、写读书笔记、举行考试考核、建立学习档案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形式,使法治理念教育贴近执法工作实际、容易接受、能发生潜移默化作用,真正使干部和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四要在集中研讨上下功夫。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要总体安排、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突出当前迫切需要树立和强化的法治理念,分列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及时形成一批理论成果,推动教育活动不断深入。

五要在抓好结合上下功夫。坚持把法治理念教育同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在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中落实和强化正确的法治理念;把法治理念教育同队伍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教育活动促进队伍素质提高,用队伍建设的成果来检验教育成效;把法治理念教育同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从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高度深入剖析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及时看到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把法治理念教育同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制度清理工作,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制度化、程序化,真正贯穿到执法的各个环节,形成执法的长效机制

六要在组织领导上下功夫。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保证教育活动有条不紊地扎实开展。要成立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建立督查制度,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上级机关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具体指导,推动法治理念教育在基层干部和办案一线得到落实、收到实效。要加强示范引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表彰树立正面典型,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注释】

[1]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5页。

[4]公丕祥:《董必武的司法权威观》,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页。

[9]转引自孙琬钟、吴家友、杨瑞广:《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44页。

[10]转引自祝铭山、孙琬钟:《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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