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光德[1]
董必武同志是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先躯和司法工作的奠基人。在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期间,董必武对古今中外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鲜明的观点,形成了董必武法学思想体系,丰富了毛泽东思想的内容,是党和人民的一份宝贵精神财富。“依法办事”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精髓,对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部署。2006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们党新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思考的新突破。
在我国思想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过各种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实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区别于历史上其他“和谐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强调“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活力、公正、有序、安定等基本特征的实现,无不需要以法律来维系和保障。“民主法治”体现了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的有机结合与辩证统一,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法制是实现民主的保障。
“民主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立法律主治,法律至上,才能体现和保障人民意志。董必武同志在党的八大上提出了著名的“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主张。董必武这一法学思想,成为其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渊源之一,在以后的法制建设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江泽民同志在1994年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1996年2月他又首次郑重提出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理论。1996年3月,在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载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将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更是超越了以往人类历史上的传统和谐社会观,从而使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具有了新的时代精神。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实践活动的指导性原则,对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一样具有指导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进步,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既有比较发达的经济条件,更重要的是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制环境,也就是说,和谐社会是崇尚法治的社会。离开法制的保障,和谐社会不可能实现。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着力把握以下三个环节:(www.xing528.com)
一是要严格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1956年,董必武在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孰高孰低的问题上明确提出,对违法的人,不论“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体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目前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中,各个领域都大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已为中国走向法治国家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执政党,能否承认法律的权威,能否严格地依法办事,这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能否有效运行,更关系到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治国理念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能否建成问题。奉行法律至上原则,必须抓好依法治权、依法行政,使一切权力在宪法、法律观念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规范运作,使一切滥用权力者无机可乘,无空可钻,无法滥用权力。要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倾向,坚决制止和纠正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人大要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各级领导要切实改变重红头文件轻法律的错误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切实梳理现行法律体系,找出其中不符合民意、不能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规范,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法律体系不至于偏离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二是要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1953年4月,董必武同志在主持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中,针对即将到来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及时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在1955年4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又作了题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发言,提出“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和经济工作人员一样学习研究……从审判工作方面,为保障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而奋斗”。近50年实践证明,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始终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动摇,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要通过法律规范对经济建设的保障作用,依法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逐步建立一切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与价值都能得到承认和尊重的机制,建立各类投资者的创业受到鼓励的机制,建立有利于吸引和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的用人机制,建立劳动、知识、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每个人的创造权益都得到保障,从而使全社会各种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最大程度激发,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最终达到社会普遍繁荣。
三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董必武非常重视政治队伍的建设,他认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在领导政治法律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1952年,董必武全面具体地提出了训练政法干部的意见:大学设政法院系、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建立政法干部学校、各省市建立政法干部轮训班。董必武为培养大批政法干部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政法队伍作为专业的法律职业群体,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要完善对政法部门领导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建立人大代表询问制,以及政法部门主要领导的述职制度和个人重大事件报告制,使人大的监督更加具体、有效。要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以执法的具体环节为重点,以执法的效果为核心,把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岗位去留、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要健全教育培训体制,加强政法干警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的复合型政法人才。要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政法队伍“入口关”,真正把那些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的人才吸收到政法队伍中来,同时下大力疏通“出口”,坚决把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政法队伍。要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提供可靠保障。
【注释】
[1]湖北省红安县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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